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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偷、逃税行为的违法与犯罪》将从税收行政法和刑法两个法域全面研究偷逃税行为,并将偷逃税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和衔接作为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以期解决长期以来立法上偷逃税行为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的不协调和司法中偷逃税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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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周 微 福建福州人,1984年5月生,厦门大学2012届刑法学博士,国家留学基金委“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公派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法国Aix-Marseille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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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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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节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立法变迁
第二节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第三节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第四节 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偷税行政法律责任的履行方式
第六节 偷税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律救济
第二章 逃税罪
第一节 逃税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
第三节 逃税罪的主观要件
第四节 逃税罪的客观行为
第五节 逃税罪的追诉标准
第六节 逃税罪的刑事制裁
第三章 偷、逃税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和衔接
第一节 立法逻辑和立法模式的重构
第二节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
第三节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第四节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四章 法国对偷、逃税行为的刑事制裁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
启示
第一节 立法模式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刑罚措施
第四节 提起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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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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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职能的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工式。由于税款的征收是国家单方面的强制行为,不为纳税人的意志所影响,无须支付纳税人任何的对价,任何的对价,不可避免地触动了一些个人利益,因此,税收涉及的两方面主体一“征”的一方为国家、“纳”的一方主要为纳税人—永远是一对矛盾体,存在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并表现出对不同具体目标的追求,“征”与“纳”的关系永远是一种博弈。苯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的经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步发展成为开放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重塑了独立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刺激了计划河经济下处于“冬眠”状态的涉税违法意识的觉醒,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博弈也日趋激烈。在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一些市场主体难免滋生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资源的企图,其中截留国家税收无疑是一“有效途径”,通过偷逃税等手段可以迅速提高利润、降低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每年因涉税违法行为流失税收数千亿元,税收“黑洞”令人触目惊心。
税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涉税违法行为破坏了税收法律制度所规范的税收公平分配关系,削弱了政府财力,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破坏了市场经济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而偷逃税作为最常见、最典型的涉税违法行为,一直是各国惩治涉税违法行为中的重点。从我国开始对偷、逃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来,虽然相关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几经修改,却仍不同程度地不存在种种问题,从而削弱了法律对偷逃税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效果。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的偷税罪作出重大修正逃税罪取而代之,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修改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有关讨论这次修改利弊的文章一下子充斥于人们的视野,各家众说纷纭,但是,认为这次修改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观点可以说占了主流。何以规范惩治偷逃税行为的法律几经修改仍然无法令学术界和实务界满意,反而更增加了人们对“立法不适应”的质疑,其根本症结是什么?
笔者在对相关资料的分析中发现,我国对偷逃税行为的法为的法律规制和理论研究存在一个重要的不足即刑事法律的规定与税收行政法律的规定相脱节刑法理论研究与税收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相脱节。偷逃税犯犯罪是一典型的行政犯罪,如果对偷逃税行为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仅仅局限某个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框架之下,而没有把它置于一个宏观的法律体系内予以对待,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难以协调性。完善偷逃税行为的立法需要税收行政法和刑法两个法域的共同努力,在对偷逃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使“偷税”行政违法行为与“逃税”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处罚衔接起来。因此,本书将从税收行政法和刑法两个法域全面研究偷逃税行为并将偷逃税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分和 m衔接作为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以期解决长期以来立法上偷逃税行为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的不协调和司法中偷逃税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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