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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情态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为视角,以情态证据的基本理论、历史沿革和相关法律问题为基本内容,重点论述了情态证据的特征、分类、运用现状等问题,进而论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在我国构建情态证据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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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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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情态证据绪论
引言
一、情态证据的定义
(一)“情态”的词义
(二)情态证据的定义
二、情态证据的特征
(一)即时性
(二)依赖性
(三)难以描述性
(四)特殊效力性
(五)可促成性
三、情态证据的分类
(一)语言性情态证据
(二)情感性情态证据
(三)展示性情态证据
四、情态证据的运用现状
(一)侦查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二)起诉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三)审前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四)庭审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五)量刑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六)上诉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七)其他程序中的情态证据运用
五、情态证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情态证据的确定性
(二)情态证据的系统贴切性
(三)情态证据的内在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情态证据的历史考察与比较研究
引言
一、情态运用的兴起
(一)宗教领域的情态运用
(二)世俗领域的情态运用
二、情态证据制度的起源
(一)中国的“五听断狱讼”制度
(二)古罗马审判员制度
(三)英国知情陪审团制度
三、情态证据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一)情态证据制度在秦汉时期的发展
(二)情态证据制度在唐宋时期的发展
(三)情态证据制度在元明清时期的发展
(四)情态证据制度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发展
四、情态证据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
(一)情态证据制度在英国的发展
(二)情态证据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三)情态证据制度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与地区的发展
五、情态证据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
(一)情态证据制度在法国的发展
(二)情态证据制度在德国的发展
六、情态证据制度历史发展的比较与析评
(一)情态证据制度历史发展的差异
(二)情态证据制度历史发展差异的形成原因
……
第三章情态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四章情态证据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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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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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的前提是法官(陪审团)观察并评估证人,享有必须得到尊重的事实发现的特权”。①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要解决的并不是简单的“谁干的”的问题,还包括道德价值判断,即该被告人是否应该被处罚,或者处罚该被告人是否实现了社会利益。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让审判者越过证人席,观察庭审乃至社会。这正是陪审团的价值和功能所在。陪审团不应该感觉被强制去作出某个特定的决定。②而是使用他们所有的感官,包括他们的直觉来作出决定。③陪审团往往会忘记大部分的庭审内容,却能够记住整体的印象和态度,这是他们作决定的基础。④而且陪审团判决不需要说明理由。因此,法官和陪审团存在考量各方情态的可能和现实(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被允许考虑被告人的所有方面,包括其性格,以决定适用何种刑罚⑤),这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为此,控辩双方当然不可能忽视情态的运用。虽然各国学者都主张检察官具有客观的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也具有胜诉的要求。特别是在对抗式诉讼制度下,检察官更是力求胜诉。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检察官自然不可能抛开客观存在并具有特殊效力的情态证据。同时,律师的一个重要任务甚至主要任务是胜诉。因此,律师采用各种诉讼策略以争取胜诉的事实是广泛存在的,其诉讼策略就包括对情态的运用。⑥美国学界认为:律师拥有进攻性的性格是其宪法性权利。对于每个执业律师而言,他们很乐意越过善意辩护和攻击性辩护之间的界限。他们都乐于使用各种诉讼策略去说服陪审团或法官,甚至是使用不合理的情态等心理策略。20世纪初,美国就有评论家主张律师必须自觉掌握关于情态的社会科学研究。②关于情态证据重要性的大量有针对性的研究也从那个时候开始流行起来。控辩双方运用情态证据的目的和手段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种种方式支持本方主张并弹劾对方。而控辩双方都必须知道的是,在张嘴说话之前,诉讼就已经开始了。辩护的关键不仅在于说什么,还在于怎么说。③当然,律师对情态证据的使用相对更具有自由度。
因此,庭审程序中情态证据的运用范围如下:
(1)被告人或证人的情态。被告人无疑是庭审的焦点和核心。诉讼是为了解决被告的责任和处罚问题,不管是从实体上抑或程序上,被告都是全案的焦点。因此陪审团很难不去关注被告人。陪审团观察被告人的每一个动作,严肃地评估那迅速的一瞥、一闪而过的议论等一般人觉得无足轻重的细节。④例如,被告人在看到对方证人出现时的慌张或沮丧,或者通过口型或动作等威胁证人或对方律师,或者用求助的眼神望向自己的律师或旁听席上的亲人等。这些情态毫无疑问都是具有相当的价值的。这种情态证据的运用范围并不限于证人席,还包括被告席。因为在评价证人可靠性或被告人的恶意等方面,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详细的规则或方法。在短暂的庭审中,要判断证人是否可靠,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悔过,都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同时,陪审团又被要求用自然的和习得的智慧和经验,而非对法律和证据法的理解来判断。因此,陪审团必然有意无意地利用庭上(乃至庭下)一切可能有用的信息来判断。无数实证研究表明,陪审团在决定过程中,确实考虑到了法庭上的所有行为,而不仅仅是证人席上的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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