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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公司法实施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深入的研究。以商事审判实践中经理权问题为例,分析了树立商事审判思维的重要性;阐释了公司法规范的原则与结构及其裁判法的意义,认为公司法存在着未具条文的法律原则,如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等,应以法律原则来解释、补充法律漏洞。研究了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及其效力,着重对《公司法》第22条的理解和适用提出了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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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钱玉林,1966年生,江苏昆山人。2003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10月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六十多篇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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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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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代表制技术与裁判思维
第一节公司机关:法学思维与立法技术
一、 “法律上的人”:学说争论
二、立法构造中的公司机关
第二节机关分化的法理
一、机关分化的逻辑起点
二、机关分化的政治学思想
三、基于“伯利——米恩斯命题”
第三节商事审判中的经理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经理为谁而行为:裁判中的争议
三、现行法的解释与追问
四、经理的法定代表权:从契约到身份转变的逻辑结果
五、小结
第三章公司法规范的原则与结构:裁判法的视角
第一节公司法律原则的规范意义
一、未具条文的法律原则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一种同意的计算法则之检讨
三、股东平等原则的法解释功能
四、表决权行使原则的追问
第二节公司法规范的结构:裁判法的意义
一、从1993年到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主题
二、公司法规范的解构:以《公司法》第16条为例
三、识别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法意
第三节规范结构的选取:以累积投票制为例的分析
一、引言
二、累积投票制的引入
三、累积投票制的实践
四、争论中的问题之检讨
五、结语
第四章公司内部的意思: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第一节公司意思形成的法理分析
一、公司的意思形成:初步的法概念分析
二、冲破民法范式的公司法人决议
三、决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公司意思的效力:裁判思路
一、公司意思的效力:“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争
二、公司意思瑕疵的治愈
第三节公司意思撤销之诉
一、撤销的原因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三、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
四、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制度层面的借鉴与反思
第五章作为裁判法源的公司章程
第一节公司章程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讨论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之检讨
第二节作为法源的立法表达与司法实践
一、从1993年到2005年:公司法改变了什么
二、作为裁判的法源
三、作为法源的法理基础之检讨
四、司法化的经验与方法
第三节“另有规定”的司法化意义
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二、“另有规定”的争点:章程制定与修改的不同法理
三、“另有规定”的适用:一种法解释学的分析
第六章公司法条的制度缺失及其补充
第一节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学说与判例的不同见解
三、债权人不承担审查义务
四、结语
第二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法》第71条改变了什么
三、《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解释
四、《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适用
第三节《公司法》第151条的漏洞及其填补
一、引言
二、争论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为谁而代表诉讼:第151条第2款之检讨
四、股东为什么而代表诉讼:第151条第3款之追问
五、结语
第四节非货币财产出资何以成为问题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怎样成为问题的
二、实践的应对:行政与司法的态度与选择
三、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制度供给
第五节可操作的规范体系的整理:以质询权为例
一、质询权的立法构造
二、股东质询权的依据和范围
三、董、监事(会)的说明义务及质询权的法律救济
四、我国现行法的检讨与思考
第七章《公司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节解释的基础:《公司法》司法解释之追问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解释法律
二、为什么要解释《公司法》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解释了什么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与维度
第二节判例化的司法解释
一、规范性司法解释之局限性
二、指导性案例:判例化司法解释的方法
三、《公司法》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品格与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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