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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新领导干部常用党内法规规范手册:“六五”普法领导干部重点推荐学习读本(最新最全的常用党内法规,细分为综合、选拔任用、廉政建设、党的纪律、监督巡视与群众路线六部分,领导干部学习工作和培训必备手册)

書城自編碼: 24464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479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8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48/343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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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最新廉政反腐党内法规汇编 》
編輯推薦: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备参考用书。本书整理汇编了最新、最全的党内法规及文件,细分为综合、选拔任用、廉政建设、党的纪律、监督巡视与群众路线六部分。“六五”普法领导干部重点推荐学习读本,反腐倡廉、党内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工作和培训必备手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內容簡介: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和发扬好的作风,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语重心长,寓意深刻,是对领导干部的谆谆告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强调,指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的为政之道、成事之要、做人准则。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贯彻群众路线,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目前,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规定,逐步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本书整理汇编了最新、最全的党内法规及文件,细分为综合、选拔任用、廉政建设、党的纪律、监督巡视与群众路线六部分。本书可以作为领导干部提高自身修养、严守党纪、拒腐防变、依法行政的常备参考用书。
目錄
一、综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2年11月14日)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2月1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年5月26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2012年6月4日)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2010年9月15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9年9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14年6月10日)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008年2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22日)
二、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
(2003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2005年6月28日)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2014年1月21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5月26日)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6日)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9月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03年6月19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2004年4月8日)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1月21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2006年6月10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0年3月7日)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2010年3月9日)
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
(2010年6月17日)
三、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2日)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2月8日)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001年3月26日)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29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5月19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年10月12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3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2011年12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2014年3月11日)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1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19日)
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
(2013年3月18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3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1日)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2013年12月20日)
四、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0月8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6月6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7月4日)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一
(2009年7月9日)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8月23日)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5月7日)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6月29日)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2012年2月4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2月4日)-
十八届中央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2013年3月20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0日)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5日)
五、监督巡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03年12月31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2009年7月2日)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
六、群众路线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
(2013年5月9日)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2013年8月18日)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2013年11月4日)
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2013年12月22日)
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
(2014年1月23日)
內容試閱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中办发〔2013〕2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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