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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上下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等著!含诉、案由、管辖、适格当事人、公益诉讼、公司代表诉讼、诉讼调解、再审、执行、仲裁、刑民交叉、涉外诉讼等)

書城自編碼: 243849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江必新 何东宁等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388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630/65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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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內容簡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突出强调不仅要关注公报案例等指导性案例本身,而且要关注指导性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阐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致力于为读者迅速查找指导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關於作者: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目錄
总目录

第一章 民事纠纷的可诉性

规则1: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

第二章 形成之诉

规则2:解除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请的,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裁判

第三章 诉讼标的

规则3: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不涉及合并审理

第四章 诉的合并

规则4:多个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债务人均相同,债权债务性质亦相同,且均属于同一法院管辖范围,仅债务担保人不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章 诉讼请求

规则5: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得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否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抗辩权利的剥夺

规则6:原告提出两项诉求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

第六章 案由

规则7: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第七章 级别管辖

规则8: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内,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第八章 协议管辖

规则9:双方当事人协议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规则10: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对于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力,应当依据法院地法规定进行判断,与争议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无关

第九章 移送管辖

规则11:法院受理案件有多个被告,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即使辖区内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对该被告起诉的,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第十章 管辖权异议

规则12: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规则13:案件受理后被告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第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规则14: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抗辩原告的起诉,但受案法院有权酌情裁量

第十二章 适格当事人

规则15: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的主体资格,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

规则16: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办单位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十三章 公益诉讼

规则17:少数民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公众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本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公司代表诉讼

规则18:股东代表诉讼达成的调解协议,须经股东所在的公司和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效力

第十五章 诉讼调解与和解

规则19: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第十六章 法律文书的送达

规则20: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将法律文书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的,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第十七章 案件的受理

规则21:当事人就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八章 重复起诉的审查及处理

规则22: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规则23: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规则24: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九章 二审的范围

规则25: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十章 再审的范围

规则26: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规则27: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第二十一章 调解书的再审

规则28:人民法院对于已生效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第二十二章 案外人申请再审

规则29:案外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不能作为再审申请的主体

第二十三章 执行强制管理

规则30: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为保障抵押物的正常经营,可委托相关机构对其进行托管

第二十四章 执行和解

规则3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第二十五章 股权的执行

规则32: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公司收购控股股东的公司股份,并以收购款顶抵控股股东所欠公司债务

第二十六章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规则33:抵押合同能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十七章 优先权的执行

规则34: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组建新公司为由,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等资产变更至新建公司名下,新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债务的,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有权追加其他人和新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章 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规则35: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当事人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规则36: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规则37: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发生争议形成诉讼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十九章 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

规则38: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章 涉外仲裁

规则39:涉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

规则40:当事人不能否定其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以经手人因涉嫌犯罪主张案件中止审理

规则4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商事纠纷和犯罪嫌疑的,应分别审理
內容試閱
规则32: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无须中止审理——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规则理解】

一、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合同效力的内涵

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在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争议所依据或者涉及的商事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对合同效力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与关键。吴庆宝:《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不一样,对于有效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财产返还或缔约过失责任。民事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民事判决的结果。刑民交叉案件行为人虽然涉嫌刑事犯罪,属于违法行为,但对其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一定都会产生影响,是否产生影响,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二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情形

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存在影响大小的问题,只存在有无影响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影响,犯罪事实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是没有影响,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不导致合同无效。是否产生影响,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等有关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确认。比如,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或授权范围之内,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将依合同关系取得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行为人可能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单位对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形,就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行为人一开始便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并通过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签订合同仅仅是犯罪的一个手段,此种情形,则应以行为人所签的民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其无效。

三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行为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有的则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对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这一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对于影响合同效力认定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案件对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认定后,再对民事案件恢复审理。据此,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在确定“有影响”成立后,选择适用“先刑后民”或“刑民分离”的处理方式,一概适用“先刑后民”是错误的,对于刑事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可以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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