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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前所未有的高度表达了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同时更让全国人民也对惩治腐败充满期待和信心。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腐败问题,并非今日才有,也并非中国独有,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目前,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我们依然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中的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反腐败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究其原因,许多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或人性的弱点等。但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和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便会发现,腐败的广度、深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它所处制度环境的好坏。
事实上,综观古今中外的反腐败历程,曾经不断出现过所谓严刑反腐、运动反腐、高薪反腐制度等各种尝试,虽然一时取得成效,但往往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死胡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反腐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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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腐败问题,是世界上公认的“顽疾”。
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各国政府共同面对的难题。
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制度不健全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必须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本书深入分析了国外部分反腐案例,从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方面的角度进行考量,期望能给中国当前的反腐工作一些启发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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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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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章反腐无禁区:美国的弹劾制度
第一节美国弹劾制度的由来和内容
第二节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弹劾案
第三节美国弹劾制度所体现法治精神
第四节启示与思考
第二章新闻舆论监督:“在法国,报刊是国家的第四权力”
第一节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法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与现状
第三节法国新闻舆论监督案例
第四节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启示与思考
第三章党际监督:英国的经验
第一节政党制度与党际监督
第二节反对党制度
第三节影子内阁
第四节议会内的党际监督机制
第五节启示与思考
第四章财产申报和公开: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第一节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发展过程和典型事件
第三节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四章启示与思考
第五章反腐败立法:德国《利益法》等法规的制定与作用
第一节反腐败立法的普遍性
第二节德国反腐败法的内容
第三节德国反腐败法的特点:预防与惩治的典范结合
第四节案例剖析
第五节启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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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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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登记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反腐利器,素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美誉。作为一项比较有效的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有助于建立透明的行政环境,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为当代许多国家广泛实施。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和公开,明确公职人员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界限,接受监督机关和公众的审查和监督,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实施这一制度的观念前提是公私财产有别,公职人员以权聚敛和扩大私人财产是不能容忍的。
在亚洲,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全面、系统,堪称典范。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在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腐败高发期。愈演愈烈的腐败问题成为危害韩国社会的一大毒瘤,危害社会健康和现代化成果。为根除这一毒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反腐败工作被正式纳入韩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各种制度,其中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成为反腐败制度中最为重要而有效的构成要件。经过多年的努力,韩国公职人员腐败现象大为减少。根据透明国际2007年发表的腐败认知指数排名,韩国腐败认知指数为5.1,在180个调查对象国中排名第43位。对于一个腐败曾经十分严重的快速进入现代化的国家而言,取得这样的成就,公务员财产登记制度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历经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已经体系化和全面化,其内容主要囊括三大方面: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以及对财产登记和公开的审查制度。三大部分相辅相成,互为制肘,最大限度的阻吓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扩大私人财产,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
一、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以把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财产申报和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化为基本目的的《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自1981年年度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后,直到1994年年度进行了6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对过去执行中出现的漏洞进行堵塞及存在的偏差进行纠正。该法内容具体,十分详细,操作性强,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1.明确财产申报及财产公开的对象
首先法律对必须申报和公开财产的官员对象列出了具体职位名单,符合条件者都可对号入座,几乎没有遗漏。各个单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详细地开出了本单位必须申报及公开财产的人员名册,落实到人。受儒家传统思想影响,韩国人的家庭观念极重,为防止财产转移,申报义务者除必须申报本人财产外,还要申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财产。
行政4级以上(或相当级别)公职人员都应申报财产,部分机构(如税务、海关)5级、6级公职人员也要申报,总统令、最高法院令和国会令还可以根据情况规定其他官员为申报义务人。较早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美国,其申报及公开对象主要为行政15级以上公务员及部分立法、司法机构人员,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2.详细规定申报财产的内容
对申报的财产,法律做了明确甚至有些琐细的规定。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业权、渔业权以及其他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各种动产、有价证劵、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特别是对各种动产的规定十分具体,如所有人持有的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存款、股票、债权、债务,价值500万元以上的黄金、白金、珠宝、古董、艺术品等,每劵为500万韩元以上的会员劵、汽车、机械、船舶、飞机等,年收益在1000万韩元以上的无形财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在企业所占份额。
对这些必须登记的财产估价确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对其也尽可能明确地作了规定,如股票根据登记日的市值确定,黄金白金珠宝等根据市场价值确定,或根据获取时的价格来确定。艺术品的登记包括艺术品的名称、制作年代、作者姓名等;有些登记还要提交财产取得的日期、取得的经过及取得来源等说明材料。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内容非常广,登记项目比其他国家要多。如新加坡只登记官员的不动产和股票证劵类的财产,这充分反映了韩国社会对官场伦理的高要求和对腐败的警惕防范心理。
3.明确规定财产申报机关和申报时间
关于财产申报机关及申报时间,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负责申报的机关为公职人员所隶属的部门的秘书处(行政处、事务处),如国会议员及国会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公职人员申报的机关为法院行政处,政府各部、院、厅所申报的机关为各部、院、厅。部分符合财产公开条件的公职人员,必须向行政自治部进行财产公开的申报。如果人数过多,公职人员所属申报机关无法履行申报义务,根据总统令可指定某一机关承办申报工作。
公职人员在成为财产申报义务人的一个月内应该申报成为义务人以来的财产,如因调离、降职、退职而免除申报义务的,如三年后又成为申报义务者,可以只申请调离、降职、退职后的财产变动情况,以此来代替申报。首次申报之后,申报义务人应在次年一月将上一年度财产变动情况向申报机关申报。如果公职人员离职,也应该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向退职时隶属的机关申报,以避免因离职而造成申报真空,导致离职前腐败。申报义务者因故要求延长申报时间,如申报机关首长认为其理由正当,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但申报义务者必须在延长的期间内进行申报。
4.明确了对知情人举报、虚假申报等的规定
法律还对虚假申报、财产申报的审查、申报资料的保密、复印、知情人举报等做了规定。如根据《腐败防止法》,任何人发现腐败行为都可以举报,公职人员有举报的义务。国民在举报腐败行为时,不应遭到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的惩罚等任何对自身不利的待遇,否则国民可向腐败防止委员会申诉,举报人和调查人的人身安全将得到保障。如果因为举报使公共机关获益或者防止造成损失,则向举报人发放最高2亿韩元的奖金。奖金支付由腐败防止委员会下设的奖金审议委员会决定。
财产申报作为规范约束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制度,很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本身规定不明,内容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流于空文,成为糊弄民意的道具。韩国正事因为对财产申报可能出现的各种漏洞不断地进行修补,使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执行对象也据此看到法律的严肃和严谨,不在抱有侥幸心理。如今,韩国的公职人员已在内心接受了这一义务,并能在实践中自觉履行。心理上的预期一旦明确,说明制度已走上比较成熟和规范的轨道。
二、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
财产公开是财产申报制度真正有效的关键。没有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从韩国的经验看,领导垂范和舆论监督是推动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两个关键因素。
韩国1983年生效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和《公职人员伦理法实施行令》为尽量减少财产申报制度的阻碍和负面影响,规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内容的非公开原则,同时规定按照总统令所定规则可以公开。在全斗焕政府时期,由于权力不受监督,总统及其亲属、亲信屡屡卷入腐败大案之中,腐败呈蔓延之势,虽然装模作样地实行了财产申报制度,但对腐败并没有起到什么预防或阻吓的作用。实际上,公职人员财产不公开,没有来自外部力量的监督,这一制度基本上失去了意义。当然,在申报实施之初,不公开可视作减少推行阻力的权宜之计。
1987年,卢泰愚出于总统竞选的需要,在“选举公约”中提出了主要公职人员实行财产公开的意见。卢泰愚当选总统后,责成政府提出修改《公职人员伦理法》的建议,要求公开高职位公职人员的财产,对无故不登记的财产进行罚款处理,以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建议案在国会最后不了了之,成为废案。卢泰愚政府时期不少官员和议员与全斗焕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过去的许多大案脱不了干系,财产公开涉及既得利益的官员声望和前前途,指望这些人自我革新,自觉公开其财产,无异于与虎谋皮。当时的社会舆论也未强大到能够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十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了非公开的原则,直到1993年金泳三当选总统后,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情况下,金泳三就职后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财产,包括自己、妻子、父亲及两个成年儿子的财产,共1778226070韩元(约合200万美元),具体包括住房、汽车、渔船、银行存款、健康俱乐部会员卡。舆论对此反应十分强烈,要求其他高官也应该公开其财产。总理、内阁成员、议员、高级官员等纷纷公开财产。当一些高级官员所公开的财产明显与收入不符,有以权谋私的嫌疑,舆论要求其辞职。迫于压力,两名内阁部长即社保部部长朴养实、建设部部长许载英及汉城市市长金上哲因蓄财形式和房地产投机嫌疑而辞职,5名副部长、242名高级行政官员因害怕财产公开自动离开了职位。多名议员(包括议长)辞去议员职务,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处分(JohnKie–Chiang,1999)。
金泳三政府初期的高级官员财产公开,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人认为,这有违宪法保护财产秘密的规定。于是金泳三政府着手修改《公职人员伦理法》,经国会通过后于1993年7月生效,这是金泳三政府改革立法的第一部法律。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政务类官员、各部常务次官、地方自治团体长官、地方议员、公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以及总统令所规定的其他政府官员等都应将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布在政府公报上。这样完成了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由实践到法律的转变。
金泳三政府推行的财产公开制度,旨在通过高级官员的示范作用,铲除腐败,建设清廉的社会上层,清除各部门的腐败因素,改革社会意识,重建社会风气和社会基础。应该说,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十分明显。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能够成功推行,金泳三总统勇于自我改革、不畏权贵的个人品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与金泳三与过去腐败政府牵连不大、自身比较干净有很大关系。虽然金泳三政府后期总统亲信及亲属又宿命般地卷入腐败丑闻之中,但这不能抹杀金泳三上任之初的政治良心和改革勇气。
三、公职人员礼品申报登记制度
《公职人员伦理法》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礼品申报制度和就业限制制度。其中,公职人员礼品申报制度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相互补充,形成了韩国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
1983年韩国政府就规定了公职人员接受外国礼品必须申报,1993年修改后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对礼品申报又进行了细化。《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所有的公务员不论职务和级别,包括地方议会议员、教育委员、公职有关机构成员接受外国或与其职务有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必须立即向其所属机构、团体的首长申报,并将礼品上交。公职人员家庭成员接受外国或与公职人员职务有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也必须申报,申报的礼品价格为10万韩元(约100美元)以上,具体价格由申报人估算。
公职人员申报上交的礼品,归属国库。如礼品有文化艺术价值,将转给旅游观光部,也可转交给其他能更有效保管的机构。如礼品不需要作为国家财产保管时,可以转给机关物资供应部门,但必须经外交通商部讨论同意,以免引起涉外关系中的礼节问题。原礼品申报者可以根据专家估算的价格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则进行公开拍卖。
四、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的审查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是否属实,是财产登记制度的生命所在。设立专门的、公正的审查管理机构,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财产登记措施的组织保证。是否据实申报,不能依靠公职人员个人的良心和品德,必须依赖于严格的外部审查,使虚报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在1993年之前,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审查由各部门首长负责。这种内部监督存在着“闭一只眼睛监督”的情况,具体办事人员如果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法律,会因背叛组织受到非议甚至报复,在人事考核晋升上也面临诸多不利。因此,内部监督至多只能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根据修改后的《公职人员伦理法》,韩国在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政府、地方自治团体、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教育厅设立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韩国现有225个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1615名委员,主要负责对各委员会所辖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处理(JohnKie–Chiang,2006)。
不同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任期、选任以及审查程序等有关事项,根据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的规则或条例、总统令确定。如政府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9名委员中,包括委员长在内的5名委员要在法官、教育工作者、学识渊博和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任,另包括副委员长在内的4名委员在政府所属公职人员中由总统提名或任命。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一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事项由相对多数委员参加,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每年还应将财产登记审查情况编辑成年报向国会报告。这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机关内部人员操控审查结果的情况出现。
当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它的完善和切实推行,除了上述该制度自身因素外,还离不开其他相关制度和基础设施,如金融实名制、民间力量的觉醒和壮大、政治权利的制衡、行政管理透明化、公职人员道德水平乃至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等。但是,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政治领导人的魄力和勇气,着眼于实施和细节的制度设计对于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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