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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香港冲突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3018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张美榕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516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417/351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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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复杂问题,弄清楚各种复杂关系,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意义是重大的。
——董立坤 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著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研究基本处于初始或者空白状态。
作者张美榕先后赴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律政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在考察和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并对200多个判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这部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香港冲突法的专著。
——刘仁山 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法学院院长,现教务部部长)
關於作者:
张美榕
任教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11年至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第51批二等资助金和第6批特别资助;2012年获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学会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学奖学金赴汉堡访学;2013年获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资助赴台北访学。
2010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香港大学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进行访学和调研;于2009年和2010年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参加暑期班学习,其中2010年获海牙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奖学金;获中华发展基金资助于2009~2010年学期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交换学习。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区际私法。参编《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2012)》,在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国法学前沿》)、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
目錄
目录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选题内容与创新点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架构
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香港冲突法概述
第一节香港冲突法的概念
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
二、冲突法的性质
三、宪法性法律依据
第二节冲突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二、本地法渊源
第三节香港冲突法学说理论
一、主要学说理论
二、学说理论之展望
第四节香港冲突法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的适用
第一节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协调化进程
一、国内法层面
二、区域层面
三、国际层面
第二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海牙国际私法条约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
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
第三节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的转化立法
三、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区际司法
协助的推动作用
四、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香港地区与欧盟之间司法合作的
推动作用
第四节小结
第三章住所、国籍与居所
第一节住所
一、住所的一般问题
二、2009年之前住所的确定:普通法规则
三、2009年之后住所的确定:《居籍条例》
四、小结
第二节国籍与居所
一、国籍
二、居所
三、小结
第二篇管辖权问题
第四章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
二、确定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实践
三、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四、小结
第二节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一、1978年之前:绝对豁免原则
二、1978~1997年:《英国国家豁免法》
三、1997年之后:香港所采纳的原则
四、小结
第三篇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章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一、反致
二、外法域法适用的限制
三、外法域法律的证明
四、小结
第六章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多配偶婚姻
四、其他问题
第二节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节婚生子女地位
一、请求香港法院作确立婚生子女的宣告
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节离婚
一、涉外离婚之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之关系
二、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三、对外法域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之承认
第五节收养
一、《海牙收养公约》中的主要冲突法条款
二、香港《领养条例》关于跨境收养之规定
第六节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
一、国际间诱拐儿童问题的现状及后果
二、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
三、非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
四、小结
第七章财产权
第一节物权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三、小结
第二节破产
一、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外法域破产宣告的效力
四、小结
第三节信托
一、普通法规则
二、《信托承认条例》
三、小结
第四节继承
一、无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无人继承财产
四、小结
第八章债权
第一节合同
一、成文法规则
二、普通法规则
三、其他特殊合同
四、小结
第二节侵权
一、传统普通法规则
二、香港的司法实践
三、小结
第四篇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九章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外法域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一、学说理论
二、成文法登记制度
三、普通法诉讼制度
四、英国与英联邦国家的民商事判决
五、外法域法院作出的离婚或分居判决
六、依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作出的判决
七、小结
第二节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强制执行
一、学说理论
二、《纽约公约》及其在香港的适用
三、非《纽约公约》范畴内的外地仲裁裁决在香港之强制
执行问题
四、其他途径
五、小结
第三节司法文书域外送达
一、外法域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
二、香港司法文书在外法域送达
三、《海牙送达公约》
四、小结
第四节域外取证
一、《海牙取证公约》
二、外法域法院在香港取证
三、香港法院在外法域取证
四、小结
第十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商事判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二节区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
一、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二、澳门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三、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三节区际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第四节区际相互取证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香港冲突法是在判例法基础上,在解决香港与外法域法律冲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独特性及重要地位,日益为各界关注和认可。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著述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初始或者空白状态。本书作者张美榕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念博士学位期间,在以“香港冲突法”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计划得到导师组认同后,她先后赴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律政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在考察和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并对200多个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基础上,写出了这部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香港冲突法的专著。
本书的创新点,可做如下概括:
第一,对香港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如从宪法性法律和香港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两个方面阐述了宪法性文件与冲突法的关系;从国际法渊源和香港本地法渊源两个方面论述了香港冲突法的渊源;对香港冲突法的学说理论发展进行了思考;等等。
第二,对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在香港适用的10个专门性的国际私法条约中,有9个国际条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国际条约(包括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本书阐释了全球范围内国际私法协调化进程中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条约、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桥梁和纽带开展多层面的司法合作进行了展望。
第三,对香港在冲突法方面的新成文立法《居籍条例》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征进行全面阐述。2009年之前,对住所的确定,香港依据的是传统普通法规则。2009年之后,住所的确定问题,由香港成文法例《居籍条例》规范。本书将《居籍条例》的主要特点做了明确归纳:《居籍条例》将原有的普通法中的一般规定以成文法形式列明在法例中,保证了成文法例与原有普通法规则的一致性;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第四,对香港所面临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本书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对不同历史时期香港法院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所适用的规则,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和分析,得出关于香港地区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法律依据经历三个阶段的结论: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之前,采取绝对豁免原则。当时的“两航公司案”是绝对豁免的例外;第二阶段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延伸适用于香港直至回归之前,依据的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香港在这一阶段并没有相关判例;第三阶段是回归之后,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不再适用于香港,从2011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rs(刚果案)这一新判例可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有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问题,须适用和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即应坚持绝对豁免原则。
第五,对香港与外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作者在本书中提出,在司法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两个突出变化:第一,1997年之后,依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A(2)B条的规定,英国与英联邦国家的民商事判决不得再通过登记制度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而只能通过普通法诉讼制度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第二,香港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表现出了积极和务实的合作态度。例如,内地与香港在1997年之后,已经就“两地间司法文书的相互送达”(1999年)、“两地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2000年)与“部分的两地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2006年)达成了有关安排,澳门与香港之间在“两地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2013)方面也达成了安排,这些安排使得相关司法协助事项得以顺利进行。
尽管本书对香港冲突法的最新发展已经做了较为精炼的总结,但随着立法和判例的发展演变,作为一部以香港冲突法为对象的专著,当然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
作者在念博士学位期间,我担任她的导师。因此,在本书出版之际,我很乐意写上数语,聊以向读者诸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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