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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救助基金指依法设立,依法筹集,依法补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公益性基金。它具有公平、效率、安全三重法的价值。它既是车祸受害人救济体系中的一元,也是国家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目前在实践中,我国有关救助基金仍有一些地方尚未出台实施细则,覆盖全国的救助基金远未建成;此外,还存在缺乏中央级别救助基金,各地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追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本书作者深入研究了救助基金的基本理论、中国救助基金的实践,作者还进行了救助基金的比较法考察,并对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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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明昕,1972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组组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保险法、证券法研究。现为中国保险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南山区政协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5年毕业于沈阳大学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2006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和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博士后。2006年调入深圳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现代法学》《保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辑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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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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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救助基金的基础理论研究
第一节救助基金的定义及起源
一、救助基金的定义
二、救助基金的起源——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最后救济渠道
第二节救助基金的制度价值
一、救助基金的公平(正义)价值
二、救助基金的效率价值
三、救助基金的安全价值
第三节救助基金的制度定位
一、救助基金的体系定位
二、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
三、救助基金中的主体定位
第四节救助基金的理论基础
一、现代人权思想对生命权的重视与保障
二、国家和市民社会理论对国家职能的新注解
三、救助基金的经济分析法学依据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我国救助基金立法考察
一、救助基金的国家层面立法
二、典型的救助基金地方立法
第二节我国部分地区的救助基金实践运行考察
一、大都市的典型——深圳市救助基金的实践运行
二、中等城市的典型——淮南市救助基金实践运行
三、小型城市的典型——福清市救助基金实践运行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法域外救助基金制度综述
一、英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二、美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三、德国的救助基金制度
四、日本的救助基金制度
五、中国台湾地区的救助基金制度
第二节域外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启示
一、域外法在救助基金管理机制上的启示
二、域外法在救助基金来源上的启示
三、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补偿上的启示
四、域外法在救助基金追偿上的启示
第四章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体系之构建
一、救助基金立法体系模式选择
二、救助基金立法体系之构建
第二节重构中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规则的建议
一、中国救助基金的定性
二、中国救助基金的来源
三、中国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主管
四、中国救助基金的补偿机制
五、中国救助基金追偿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节选)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四、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五、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六、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七、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八、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九、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节选)
十、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
(节选)
十一、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
十二、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
基金捐助章程”
十三、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节选)
十四、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节选)
十五、韩国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节选)
十六、韩国汽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业务管理指针
十七、瑞士公路交通法(节选)
十八、澳门汽车民事责任强制投保法令(节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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