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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澳门刑事羁押司法实践,承载欧盟前沿法理之刑事诉讼法, 汲取葡国、香港特区及台湾地区等两大法系的学术成果与葡澳传统之核心法理论, 锐意揭示羁押期标准重构等深层法理。
同时,因应2014年生效的澳门新《刑事诉讼法典》法改前后浮现的焦点,关注检审分立原则在宪制层次解读之敏感课题。
作者期与读者分享法域雨露那一掬滋润。本专著对澳门特区法学士、大律师、司法官、立法者及中国内地的法律工作者都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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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赖建国博士(David Sir)
男,澳门居民,澳门大学法学士及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民事诉讼法方向),曾师从陈光中教授、宋朝武教授等法学名家。于澳门检察院从事刑事诉讼检控实务多年;通过澳门第二届司法官团法律考核;澳门政府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首席高级技术员(法律范畴),澳门特区政府刑事讼诉法及民事诉讼法法改核心组成员。兼任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城市大学法律教员,教授澳门法核心“五大法典”及行政法。应邀在澳门各核心法律刊物发表法律专业论文逾十篇,为澳门大学法学士编写本科教程,为IEL世界法律百科全书(澳门卷)澳门民事诉讼法英文专著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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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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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羁押制度概述
第一节 羁押措施历史沿革
一、古罗马羁押史
二、澳葡羁押史
第二节 羁押的含义和特征
一、羁押的含义
二、羁押的特征
第三节 羁押类型之司法实践
一、常见犯罪类型
二、对准公罪羁押的反思
第四节 羁押制度之规范体系
一、羁押制度法律广义
二、羁押制度法律狭义
第五节 羁押批示论略
一、羁押决定各阶段
二、羁押批示之格式化
三、《欧洲人权公约》的启示
第二章 司法实务考:羁押决定之法定刑及目的要件
第一节 羁押决定之法定刑要件
一、2013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与第193条之立法剖析
二、《有组织犯罪法》第29条
三、第62004号法律第26条
第二节 羁押决定之具体目的
一、具体目的:第188条a项述评
二、具体目的:第188条b项述评
三、具体目的:第188条c项述评
四、法理前瞻:对预防性羁押的反思
第三节 羁押决定之抽象目的——法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适度及适当原则
三、补足性原则
第三章 司法实务考:羁押决定之证立要件
第一节 强烈迹象要件
一、基础性标准:应判处徒刑
二、司法官眼中的强烈迹象
第二节 强烈迹象与证据
一、证据的含义
二、制度渊源
三、证据原则
四、强烈迹象不等同证据
第三节 法源反思:强烈迹象与合理怀疑
一、合理怀疑与排除合理怀疑
二、强烈迹象与合理怀疑
第四节 羁押决定之证据审查
一、证据审查是薄弱环节
二、证据审查前之拘留合法性审查
三、证据审查之一:四种获得证据的方法
四、证据审查之二:七种证据方法
第五节 法制缺失之证人保障及证言获取
一、证人证言及保障制度
二、证言获取新视角
三、证言获取之立法观
第四章 法理核心:羁押期划定标准重构
第一节 羁押期之复查
一、复查之司法实践
二、对另案羁押之反思
第二节 立法探讨:谁主羁押期延长
一、政府法改部门之解读
二、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之信守
三、法律观点搜集
第三节 法理错配:羁押期划定标准
一、传统的羁押期划定标准
二、重构羁押期划定标准
第五章 法理焦点:审检分立原则下羁押权配
第一节 羁押决定权
一、法改触发羁押决定权
二、司法官委员会主张考
三、律师界主张考
第二节 审检分立宪制原则
一、审检分立原则与话语权潜规则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审检分立
三、法理回归:宪制视野下的强制措施决定权
四、具体建言:各强制措施决定权重构
第三节 羁押措施新论
一、同样严厉的居所监视措施
二、时尚脚镣之高科技套餐
三、经济担保措施新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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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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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前,澳门赖建国博士将其即将问世的专著稿《法改语境下之澳门羁押制度》寄给我,望为其作序,我欣然允诺。
说来还真有缘。建国是我担任澳门大学兼职硕士班导师时的研究生,后来我推荐他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所读博,他以优秀成绩提前毕业。他对老师的敬重,学术上的孜孜不倦,特别是对中、葡、英三界法律的择善而从的客观立场,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建国在澳门检察院刑事检控机关工作多年,有着较为丰富的刑事实践经验,熟悉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他现在任职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专门从事重大法典立法事务的法改部门。记得在2009年期间,我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改革办公室邀请,率内地刑事诉讼法专家组,首次就澳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重大问题与澳门法界专家进行座谈交流。期间与建国有了更进一步的接触,他虚心的求教交流态度、扎实的法学基础功底以及具有前瞻性而独到的见解,令我颇为欣赏。
这部专著集澳门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于一体,纵论澳门的羁押制度,内容比较系统丰富。专著所阐述的,源自欧盟等先进法区的前沿法理,并聚焦重大疑难问题,值得立法者重视。尤其是在羁押期划分标准的章节,专著剖析了澳葡传统法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指出以严重性标准划分羁押期之缺陷,提出兼容严重性及复杂性之法理新标准,并据此修改有关制度。专著还就新科技视野下的新强制措施,结合澳门的情况予以探讨,提出解决方案。以上独具匠心之研究,相信对澳门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尤其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专著中论及的强制措施与预审制度。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改革中最为敏感、价值冲突最为触目的一块。读者将看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立法部门、律师界及学术界这四大界在此问题上的学术争鸣,这折射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进路之崎岖难行,十分值得“一国”之下各法律界予以关注。
笔者没回避各种权力冲突,理性分析各种权力配置,站在宪制的角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根据,本着审检分立之宪制原则,主张部分强制措施应回归澳门检察院,以保证独立行使其检控职能,法院则秉持中立属性履行审判职能。笔者认为,预审制度作出相应修改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着重指出,立法部门理应厘清立法时机与源自宪制规定的立法之区别,应当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赋予澳门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这一新定位。在尊重传统法理的同时,更应当尊重当下的宪制规定,立法者唯有及时转变思维,才能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学解读。对于专著的以上创新之见,我颇感有说服力。
当然,专著在强调独立履行检控职能的同时,也注意法院、检察院权力配置之平衡,维护好预审制度,不能令它维护权益的功能受到削减。只有这样,方可全部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审检分立宪制原则精神,以及兼顾预审制度对人权保障的需要,平衡各种重要价值。综上,该专著堪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以来,既回顾历史、立足司法实践,又前瞻先进法理、建言法改与法治的难得的好作品,十分值得澳门及内地的法律界同仁阅读参酌。
建国兼任澳门大学法学院等两所大学法律课程的教学工作,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以来较为资深的法律人。2013年,他更应世界权威出版社Kluwer Law邀请,为《世界法律百科全书》(澳门卷)撰写诉讼法专著,并联同司法官编写首部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士之诉讼法教程,足见建国在澳门法界已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作为建国的老师,我对他的进步和学术成就表示由衷的祝贺,并相信他将会走得更远、更好,为“一国两制”的法制建设和法学交流,作出更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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