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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精神损害赔偿因其固有的抽象性成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中的难点,而学术界对于“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以《侵权责任法》搭建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总体框架为基础,以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欧美各主要国家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开展比较研究,探讨与此类救济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比较研究》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对“纯粹精神损害”的概念加以界定,分析其法律特征和典型产生途径;第二章主要关注给予“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时的若干考量因素,力图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索赔控制机制;第三章研究了“精神打击”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回答了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恐惧致命疾病而遭受“精神打击”的救济等疑难问题;第四章从三类特殊的“既存关系”人手,对违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加以探讨;第五章围绕“人格物”理论的提出与运用,就特定有形财产毁损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赔偿展开论述;第六章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实践的回顾与展望。
關於作者:
刘朋,汉族,1985年生,北京市人。2003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习,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及国际法学专业博士学位。硕博连读期间,曾参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CISG在各国裁判机构的统一适用”以及“与新能源有关的贸易救济措施”等课题研究。近年来,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法论丛》、Journal of WTO and China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获得商务部学术奖励一次。在校期间,曾担任校小提琴协会首席,展现出较为突出的文体特长,并先后获得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光华奖学金、美迈斯(北京)法学奖学金、学习特优奖学金、新旭奖学金以及绿色动力体育奖学金等奖励。现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高级经理、团总支副书记,北京市选拔选调生。
目錄 :
第一章 “纯粹精神损害”的界定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研究“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二、对多样化表述的梳理
第二节 对既有界定方法的述评
一、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二、以致害方式是否属于人身伤害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三、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为着眼点的界定方法
四、小结
第三节 “纯粹精神损害”的法律特征
一、致害行为未直接侵犯受侵权法绝对保护的人格权
二、不属于人身伤害直接引起的疼痛与痛苦
三、满足特定条件时具有可获赔偿性
第四节 类型化考察方法的运用
一、类型化考察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类型化的考量因素
三、引起“纯粹精神损害”的三类典型途径
四、三种形态之间的内在关联
第五节 “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驱动因素
一、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传统
二、判例法的推动与制定法的完善
三、公序良俗的指引
第二章 给予“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因素
第一节 考察宪法上的相关性
一、私法贯彻宪法原则的方式
二、早期改革的代表——德国的宪法私法化
三、以宪法为导向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意大利的判例法发展
四、遵循宪法理念给予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最新国际实践
第二节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合理的可预见性
三、公共政策
第三节 评价加害方的过错
一、故意或以极端恶劣方式行事
二、过失或疏忽
三、严格责任
第四节 其他考量因素
一、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二、对诉讼泛滥的防范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精神打击”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一节 “精神打击”案件的特征
一、侵权法对身份权保护的不确定性
二、对密切情感关联的个案分析
第二节 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
二、对“非核心”家庭成员的赔偿
一、对同居(生活)伴侣的赔偿
三、对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赔偿
四、对“单纯旁观者”的赔偿
第三节 非致命事故中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
一、非致命事故中的第三人非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二、示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
第四章 违约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五章 有形财产毁损引起的“纯粹精神损害”及其赔偿
第六章 我国法律实践对“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