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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十八大以来最新廉政反腐党内法规汇编

書城自編碼: 239984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405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5-16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1/1420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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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近一年多来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的重要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强化干部监管、引导示范带头、提倡厉行节约、规范公务接待、严禁公款送礼等方面,具有极强的指导性、针对性、示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全面改进工作作风的基础。本书主要收录其中与反腐倡廉相关的党内法规,将其汇编成册,作为党内反腐倡廉教育的学习用书。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一、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2012年2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2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5月7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8月23日,中共中央纪委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7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6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
 十八大以来最新廉政反腐党内法规汇编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013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
2013年5月25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2013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013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
二、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2011年3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00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
三、厉行节约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
2014年3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201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四、干部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201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2001年3月26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五、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內容試閱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 例第八十三条 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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