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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经济法概论》的修订版,针对经济管理及理工类院校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知识使用。本次修订对教材的体系进行了大幅的调整,由三版的32章缩减为18章,删除掉宏观调控和部分监管制度,大大增加了支付结算和税收的操作性内容。形式方面,新版突出几大创新点:一是设计大量“讨论题”,要求学习者在课堂上分组讨论,之后交换观点,以推动“协商式”、“团队式”学习,也利于师生间的互动。二是精选近年部分专业资格考题作为练习题,突出简洁、实用,便于学生把握知识要点。个别选题考点超出教材范围,可作为师生拓展学生的领域。三是增加基本概念和专业术语的英文表达,以帮助学生积累基本的英文专业词汇,这是年轻读者走向国际化过程中需要补充的竞争性能量。四是全面更新课后的案例分析题,用大量鲜活生动的真实案例,展现社会生活的千姿百态,为我们理解“生活中的几经济法”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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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宋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登山协会认证户外指导员,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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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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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与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
第三节法律渊源
第四节法律效力
第五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律关系
第七节法律责任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二章 民法和行政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节时效和期间
第三节物权
第四节行政许可
第五节行政处罚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三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和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沿革
第四节经济立法
第五节经济执法
第六节经济司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二编企业公司法
第四章市场准入和退出法
第一节市场准入概述
第二节企业登记法
第三节市场退出概述
第四节破产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五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体工商户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国有企业法
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六节中小企业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六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公司和公司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产业公司概述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三编合同法
第七章普通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第七节几种常见合同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九章政府经济合同法
第一节政府经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合同
第三节政府投资经营合同
第四节政府经济合作合同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四编知识产权法
第十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商标法
第三节著作权法
第四节专利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五编市场管理法
第十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监管
第三节垄断的种类和监管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节标准化管理
第六节计量管理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三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问题
第二节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协会
第四节消费者争议的解决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六编金融法
第十四章银行法
第一节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五章支付结算法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节银行卡和预付卡
第四节结算方式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的种类和特征
第二节票据关系
第三节汇票、本票和支票制度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证券上市交易
第四节证券交易服务和监管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七编税法
第十八章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节与个人财产有关的税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十九章流转税法
第一节增值税法
第二节营业税法
第三节消费税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第二十章所得税法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
[试题选编]
[案例分析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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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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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或监事)组成。
(一)股东会
股东会(Shareholder Meeting)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
1?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2?股东会的种类。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Regular Meeting)和临时会议(Interim Meeting)。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之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Managing Director)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2?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Board Chairman)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
经理(Manager)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事会
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3?监事会(监事)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讨论题6-1:学习者分组讨论前项公司方案设计中,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安排,以及公司投资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方案或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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