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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房屋征收补偿不可不知180问

書城自編碼: 225245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邹涛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5743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2/26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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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体系科学、问题全面、回答详尽,从生活中的常见问题出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倾情打造,为读者维护合法权益、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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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日常生活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划分单书,包括买房租房、恋爱婚姻、抚养继承、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医疗美容、五险一金、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物业管理、农村生活等,分类明确,便于作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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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直击问题要害,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援引法条内容,简洁权威。
關於作者:
邹涛,男,1980年生,辽宁大连人,法学博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刑法、行政法学、证据法学、青少年法学、职务犯罪等领域研究。
在《法律适用》、《河北法学》、《人民司法》、《中国司法鉴定》、《领导科学》等核心期刊以及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主要著作有《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买房租房不可不知400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等,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内参性课题项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西南科技大学青年基金科研项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智慧星火”学子学术支持计划课题等10余项课题。
张逍,男,1989年生,辽宁大连人,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金恒罕,男,1969年生,辽宁大连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市支公司副经理。
田萌,女,1990年生,北京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金凤,女,1990年生,湖南衡阳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目錄
第一章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流程及热点问题
 一、征收补偿的一般常识
什么是房屋征收?
跟老百姓紧密相关的房屋征收分为哪几类?
房屋征收活动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关于房屋征收的范围与期限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怎样的拘束力?
秦某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结果?
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都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承租人吗?


 二、征收补偿的相关主体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当事人及参与人有哪些?
房屋征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房屋征收中征收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房屋被征收人具体指哪些人?
本案中友谊商城能够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吗?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该怎么办?
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政府关于被征收人的民生保障有哪些措施?
征补条例关于被征收人举报有哪些规定?
谁来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决定
哪个部门有权作出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者与具体实施者有什么区别?
被征收人通过哪些途径才能知悉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何时生效?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怎么办?
征收决定作出前,未将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怎么办?
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什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原则?
 四、房屋价值评估
为什么要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如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哪些程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哪些情况应当补偿?哪些不应当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中如何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呢?
房屋被征收人是否有权查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参考哪些资料?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如何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什么时候签订?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房屋征收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征收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怎么办?
 六、房屋征收补偿的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方式有最高额限定吗?
房屋征收补偿的房屋产权调换有哪两种形式?
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还能再改选另一种补偿方式吗?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时,被征收人能要求就近安排住房吗?
 七、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哪几项内容?
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采用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怎么办?
户口不在本地的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补偿吗?
家里人口越多获得的补偿越多吗?

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吗?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临时建筑能获得征收补偿吗?
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丈夫在婚前所买的房屋在婚后被征收,补偿款归谁所有?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归谁?
离婚时房屋被判归一方所有,则另一方还能要征收补偿款吗?
违法建筑能获得补偿吗?
在房屋征收搬迁时,如何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及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被征收人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由谁负责?
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是否可以先进行拆迁?
什么时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周转用房和临时安置费可以同时获得吗?
 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迁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
申请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当前政府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吗?
强制拆迁一般由谁来组织实施呢?
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是否合法?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合法吗?
房屋征收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流程是什么?


被征收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哪个法院有权管辖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
征收人违反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第二章 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流程及热点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一般问题
什么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各指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农村征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征地的批准权限是什么?
怎样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人?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可以参考哪些法律法规?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能再做什么?
搬迁开始后,被搬迁人是否可以买卖房屋?
搬迁开始后,被搬迁人是否可以出租房屋?
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哪些活动被禁止?
怎样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种及抢建行为?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抢险救灾急用土地时,可以不办手续先用地吗?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通常包含哪些环节?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能不能申请另行审批宅基地?
同一个项目可以拆分为几批申报征地手续吗?
未经征收,通过“农转非”农村集体土地就变为国有土地了吗?
征地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
內容試閱
第一章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流程及热点问题
第一章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流程
及热点问题
一、征收补偿的一般常识001什么是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单位或者个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公平、合理补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房屋征收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是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给予其相应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此可见,首先,“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它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其次,“房屋征收”的核心内容是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即为了“公共利益”将原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家所有;最后,“房屋征收”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法律上讲,“房屋征收”属于国家行为,基于“房屋征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公共设施完善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的例子也越来越多。比如最近的南昌地铁2号线工程所涉及的房屋征收问题,就是典型的房屋征收个案。2012年10月26日,南昌地铁2号线工程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正式批复。2013年4月20日,南昌地铁2号线将要途经的红谷滩新区、东湖区、西湖区和青山湖区等各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部门,公示了南昌地铁2号线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正式下达了房屋征收令。据悉,南昌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将征收房屋约20.1万平方米,涉及约1473户,总征收资金约32亿元。本例中,房屋征收部门围绕南昌地铁2号线工程所进行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对“房屋征收”这一概念生动、形象、真实的描述。

002跟老百姓紧密相关的房屋征收分为哪几类?

房屋征收的分类与权属状况紧密相关。我国的土地权属状况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情况。一般而言,城市地区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多为集体所有。所以,房屋征收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以及农村房屋征收两种情形。而我们在本书第一章所谈及的房屋征收都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根据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和第8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一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时还涉及对土地进行征收的问题,集体所有的土地多位于农村地区,土地价值往往大于房屋本身的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主要是对其使用的土地价值的补偿。但是集体土地并非由个人所有,具体的补偿是对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补偿,再由集体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分配。

003房屋征收活动应遵循怎样的程序?

房屋征收活动需要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是房屋征收活动得以进行的第一个环节。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行为的依据,无征收决定或者未按照征收决定所进行的活动是违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且及时公布相关情况。在公布了征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征收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活动应该包括以下程序:
(1)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2)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乘务会议讨论决定。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及时公布。
(5)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6)由具有向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选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
(8)因故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不成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10)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重建,被征收人在村搬迁期间内拒不搬迁的,做出征收决定的实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比如,盖某在上蔡县城北街中段路东有一处房宅,B单位为其颁发了上国用〔2001〕字第2612431号国用土地使用证及上籍字第00010319号房权证,该处房屋位于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是B单位为改善上蔡县旧城区面貌和道路交通状况,强化县城对经济社会的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点项目。上蔡县2006~2020年、2010~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李斯路旧城改建的内容就在其中。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出台了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关于下达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拆建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2010年4月12日上蔡县财政局出具了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旧城改造拆迁资金已经到账的证明。2010年4月6日,上蔡县规划行政部门就李斯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颁发了地字第4117222010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制作了专门的平面规划图。2011年1月29日,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公告》,其中地块为“上资地2011-16”的宗地作为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为加强对李斯路旧城改建项目信访评估工作的领导,2011年4月28日,中共蔡都街道工作委员会作出蔡文〔2011〕20号文,成立了蔡都街道办事处信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就该旧城改造项目发放征求意见表反馈群众意见,召开评估会,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完善了信访评估审批表等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研究审批。2011年5月23日,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做出了蔡街道大〔2011〕27号《关于2011年度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的信访评估报告》,该项目信访评估意见为:支持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2011年5月23日,B单位作出了《关于“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结论为: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低,可行性强;若发生信访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004关于房屋征收的范围与期限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怎样的拘束力?

征收范围是指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土地范围。其确定的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征收范围一经确定,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就要受到限制,必须在征收的范围内实施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删除了有关征收期限的规定,房屋征收行为本身并无严格的期限限制。但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中仍然要遵循一定的期限,即签约期限。该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范围不仅对征收部门进行了限制,对被征收人其实也是一种约束。例如,《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相关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办法》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市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005秦某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过程必然面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是“房随地走”原则,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因此,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收回。比如:某市的居民秦某与该市的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秦某房屋下的土地是当年秦某的父亲通过划拨的方式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因而秦某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秦某父亲死后,秦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秦某的房屋时,可以同时收回该房屋下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006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公共利益指的是什么?

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难以做出准确定义。对此,立法以原则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清晰地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还告诉我们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征收:(1)公用性原则。征用的目的必须是公用性的即公共使用,必须有一个公共事业(如交通、电厂、环保、水利、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和其他公共建筑等)的现实需要。(2)必要性原则。这一原则因在前面已经解释过,因此不再赘述。
2012年9月19日,某市水利工程建设办公室防洪二期工程管理部会同石帆街道办事处、东城国土所、东城住建所等一行9人正式开展西干河房屋征收前期入户调查工作。此次入户调查范围主要涉及汇头村、河淇村、前林村、竹屿村等,涉及征收的居民约有121户。根据《某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及《某市乐虹平原防洪二期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本次征收工作前期入户调查中,将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土地、建筑面积、实际居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这是基于“水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例。

007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都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所以我们在这里必须得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细致的了解。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为提供或者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所进行的、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屋工程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为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没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概念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以根据以往的相关政策、法律以及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和功能,我们对其进行大概的定义为全国或者某一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工作,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考虑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同时要防止污染或者其他的公共灾害,还要依法就城镇和村庄的发展做出适应科学发展观需要的规划。
专项规划,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权对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组织编制的专门项目的规划。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有各项建设和活动符合这些情形,我们才能依法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及进行必要公平的补偿。反之,则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00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前,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征收活动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条例在处理城市房屋征收问题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等。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对征收的范围的限制。如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等内容。
三是条例对征收程序的严格规定。如对公众在被征收过程中扩大其参与程度,同时向公众征求相关征收补偿的方案,这就要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工作。
四是条例中规定了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如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的有关规定,如条例规定当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时,政府无权直接拆迁,而应由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规定了违反该条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取消行政强拆相关规定的举措,甘肃省为全国做了模范。甘肃省省长签发了《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最大的亮点是行政强拆将退出历史,被拆迁人不满意补偿价格可申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评估,评估机构若作假,须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据悉,甘肃是全国首个制定落实条例规定的省份。 为使《规定》顺利实施,省法制办、省住建厅举办了相关培训班,邀请建设部房地产管理司、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专家进行了政策讲解,并现场进行了答疑释惑。 拆迁户对评估有异议可复议,《规定》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009什么情况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条例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补偿。同时条例规定本条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调整。

0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承租人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该条例只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不适用于对承租人的补偿。
实践中,无论是小本生意承租人,还是经营企业的承租人,他们邂逅房屋拆迁的情况很多。那么,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具体关于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条文,但承租人也应当获得政府的合理补偿,他们的权利也应当得到维护。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当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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