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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为研究对象,在对此类鉴定基础理论深入探讨的基础上,按照鉴定流程,详细剖析了鉴定过程中每一步骤的技术内容与技术要点;并将上述步骤及技术要求应用于具体鉴定案件,按环境要素及鉴定类别,对典型鉴案进行了详细解析。通过“理论——流程——鉴案”之间的互动,旨在为读者提供一把全面系统了解和掌握此类鉴定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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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伟,助理研究员,司法鉴定人,主要从事环境法治与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诊断与鉴定研究。
主持司法部司法鉴定规范研制项目2项,中央公益性科研项目2项,执行农业部行业标准项目1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水专项、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农业部948项日等共计12项。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中国司法鉴定》、《环境保护》等中文核心期刊(CSSCI)发表文章10篇,主持农业环境损失评估司法鉴定2项,参与]5起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鉴定工作,撰写调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书2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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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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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础篇
第一章司法鉴定
第一节司法鉴定概述
第二节司法鉴定类别
第三节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节司法鉴定人
第二章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节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节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节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章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概述
第一节鉴定依据
第二节鉴定原则
第三节鉴定工作等级与鉴定方法
第四节鉴定内容
第五节鉴定特点
第六节鉴定机构
第二篇流程篇
第四章咨询与委托
第一节鉴定咨询
第二节鉴定委托
第五章鉴材审查与鉴定受理
第一节鉴定材料审查
第二节不予受理
第三节受理
第四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六章鉴材补充收集与现场调查
第一节鉴材补充收集
第二节现场调查
第七章样品采集与检测
第一节现场监测
第二节样品采集
第三节样品制备与保存
第四节样品检测
第八章鉴定意见拟定
第一节鉴材分析
第二节因果关系认定
第三节损失估算
第四节鉴定审查与科学建议
第五节鉴定报告书编制
第九章出庭作证
第一节鉴定人出庭作证概述
第二节质证规则与质证焦点
……
第三篇实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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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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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第一类法律规范主要有: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和落实《决定》中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规定,司法部先后出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为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决定》的精神和要求,针对三类以外鉴定业务委托和受理的相关规范及地方高院的相关规定。此外,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三大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规定。
此类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的所有类别,是对各专业性司法鉴定的统一性、普遍性要求。主要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准入和执业要求、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形及处罚措施、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技术专家;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委托过程与方式、受理范围的限制、拒绝受理的条件、诉前鉴定受理、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鉴定时限、组织与监督、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鉴定意见的证据要求、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质证,包括质证目的、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被质证对象、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质证规则、质证程序与方法、质证结果争议事项处理、鉴定人不予出庭作证的情形、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鉴定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的支付。这类规范还对收费管理、文书规范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第二类法律规范主要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涉及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的配套条例和办法。此类法律规范是行业鉴定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直接指导和约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行为,规范对鉴定必须遵循的技术性法律规范、技术流程、援引性强制标准、限值,违反规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离开了此类法律规范,行业鉴定将无法开展。此类规范的完善和科学性提升,对于鉴定意见科学性和精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缺陷与不足
1.第一类法律规范。虽然《决定》及一系列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规章对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解决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问题,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到登记统一、资质统一、培训统一、鉴定标准统一、收费统一、违规处罚统一。但是,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复杂工程,上述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司法活动中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运用、鉴定意见效力、鉴定主体等问题,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运行程序、实施程序、采信机制、监督机制等等,尚属法律或实际操作上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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