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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当代俄罗斯著名教授О.И.奇斯佳科夫主编,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的现行教材第5版,也是俄罗斯联邦法科高等院校教学法协会向全国高等院校推荐的教材。
全面考察了苏联领域内从古至今存在过和存在着的各种国家构成体及其法律体系的规律性更替过程。上卷从公元前9世纪出现在外高加索南部的奴隶制国家乌拉尔图王国开篇,历经先后在黑海沿岸、中亚地区、里海及波罗的海沿岸和俄罗斯腹地不断产生和灭亡的数十个封建国家(也有少数奴隶制国家),历经前封建时期的古罗斯和封建割据时期、等级代表制时期、独裁专制时期的俄罗斯,最后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被推翻的沙皇俄国和短命的俄国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结束。下卷从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始,至苏联解体和俄罗斯全面复辟资本主义止。作者依据大量史实和文献资料,侧重从社会构建、国家机制、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再现上述各个历史时期中各个国家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辩证地和客观地分析并评述了2000多年来俄罗斯国家与法历史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古罗斯建国、罗斯受洗、蒙古入侵、彼得大帝改革、女皇当政、亚历山大一世改革、斯托雷平新政、二月革命、十月革命、全盘集体化、斯大林肃反、卫国战争、苏联解体,等等;评介了《罗斯法典》、《伊凡三世律书》、《法律大全(1649)》、《俄罗斯帝国法律全集》等著名古代俄罗斯法律史籍及包括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在内的苏联多部重要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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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原 著 主 编 简 介
О.И.奇斯佳科夫
俄罗斯著名法学家、莫斯科大学功勋教授、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通讯院士、国际斯拉夫科学院院士,法学博士。1924年5月4日生于莫斯科,2006年10月4日逝世。毕业于莫斯科法学院,在莫斯科大学任教50年。主要著述有《苏联成立前各苏维埃共和国的相互关系》、《卫国战争时期俄罗斯联邦的民族—国家建设》、《苏联的建立》、《第一部苏联宪法中的民主与联邦制问题》;主编9卷集《俄罗斯立法》及教科书多部。曾参加卫国战争、俄罗斯联邦1978年宪法的制定及苏联和俄罗斯1988~1992年的日常立法工作。获二级“卫国战争”奖章、二级“国家功勋”奖章、俄罗斯联邦国家奖金等。
译 者 简 介
徐晓晴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馆员,退休后应聘到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工作。1950年1月生于四川省成都市。1982年毕业于西南师范大学(现西南大学)外语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研究生班。1982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从事法学研究、翻译、学报编辑和图书馆工作;1984年参与创办《外国法学研究》,后在《现代法学》任编辑。
主编译著《斯大林肃反秘史》、《三种向往——爱情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比较图书馆学》等;个人译著有《法律意识的实质》、《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庭演说艺术》、《社会主义刑法的当代发展趋势》等;整理出版《古巴蜀与山海经》;参与编写《行政法辞典》、《行政诉讼手册》;在报刊上发表论文、译文、编译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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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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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第五版)(上卷)
目录
第一章俄罗斯领域内的奴隶制国家
第一节乌拉尔图王国的国家与法(公元前9世纪~公元前6世纪)
第二节外高加索和中亚的国家与法(公元前1世纪~公元4世纪)
第三节黑海沿岸的国家构成体(公元前7世纪~公元4世纪)
第二章前封建社会的政治构成体
第一节前封建社会的国家与法问题
第二节东斯拉夫人的政治构成体
第三节可萨汗国
第四节布加尔王国
第三章外高加索和中亚的国家和法律体系(4~13世纪)
第一节外高加索的国家与法
第二节中亚的国家与法
第四章古罗斯的国家与法
第一节古罗斯国的诞生
第二节社会制度
第三节政治制度
第四节法律体系
第五章封建割据时期罗斯的国家与法(12~14世纪)
第一节转向封建割据
第二节社会制度
第三节国家制度
第四节法
第六章俄罗斯领域内的蒙古—鞑靼国家(13~15世纪)
第一节成吉思汗帝国的出现
第二节察合台汗国
第三节伊尔汗国
第四节金帐汗国
第七章立陶宛大公国(13~16世纪)
第一节立陶宛大公国的创建和发展
第二节社会制度
第三节国家制度
第四节法
第八章波罗的海东北岸的国家与法(13~18世纪)
第一节13世纪前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立窝尼亚的国家与法
第三节库尔兰公国
第九章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及其法律体系(13世纪末~16世纪初)
第一节建国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
第三节社会制度
第四节政治制度
第五节法
第十章外高加索和中亚诸国及其法律制度(14世纪末~19世纪中叶)
第一节外高加索诸国的国家与法
第二节中亚诸国的国家与法
第十一章摩尔达维亚的国家与法(14世纪~19世纪初)
第一节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
第二节法的主要特点
第十二章哈萨克斯坦的国家与法(15世纪~19世纪中叶)
第一节哈萨克汗国的建立
第二节社会制度
第三节国家制度
第四节法
第十三章俄罗斯的等级代表制君主国(16世纪中~17世纪中)
第一节社会制度
第二节国体
第三节国家机制
第四节法
第十四章乌克兰的社会、政治制度与法(16~18世纪)
第一节乌克兰与俄罗斯合并的历史背景
第二节乌克兰加入俄罗斯
第三节乌克兰在俄罗斯国家构成中的法律地位
第十五章君主专制在俄罗斯的形成和发展(17世纪末~18世纪)
第一节向专制主义过渡
第二节社会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政治制度
第四节法律体系
第十六章专制主义鼎盛期的俄罗斯国家与法(19世纪上半叶)
第一节社会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国体的发展
第三节国家机制的变化
第四节立法的系统化
第十七章迈向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一步(19世纪下半叶)
第一节改革的前提
第二节社会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国家制度
第四节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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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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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是指发生在俄罗斯领域内的各种国家类型、形式,以及法律体系的规律性更替过程。
作为一门历史科学,国家与法的历史是人类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又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具有研究客体的明显特征。这就是说,国家与法的历史首先是一门法律科学,一门最基础的、为所有职业法学家必须掌握的法律学科。它涵盖了所有国家成分的发展,包括国家机制、国家统一体形式
本书中大量使用“国家统一体形式”这一术语,其含义与我国学术界所用的“国体”基本相似,所以后文中绝大部分地方都简译为“国体”,特此说明。——译者注(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与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按照最新的看法,人类已存在数百万年。而国家与法则是人类较晚时期的发明:二者的出现都还只有几千年的历史。法制史科学不应该研究人类发展的前国家阶段,它要了解的仅仅是国家形成之后的时代。因此,对某些学者辟出专章以研究原始公社制度的做法,我们以为未必合理。
Л.А.斯捷申科、Т.М.沙姆巴:《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莫斯科,2003年。(本书脚注中有大量作者和著述是重复的,为节省译本的篇幅,凡重复者原则上省略。——译者注)
在我们今天,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法可以分立,法脱离国家同样可能存在。显然,这一观点的持有者是把法与道德混为一谈了。法的代表性、识别性特征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的,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和实施的。尽管不能把法中的一切都归结于强制,但没有强制就不可能有法的存在。所以,国家与法是同时产生的,是在辩证关系中和相辅相成中发展的。
国家与法的历史研究的是直至今日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这里,历史与现行法实现了有机对接。因此,它研究的不仅仅是过去的法,还涉及现行法,以及使现行法得到发展的各个法律部门和制度。
十月革命前的著名历史学家们从来不曾把教程延伸至他们自己所在的那个时代。B.塔季谢夫B.塔季谢夫(B. Н. Татищев,1686~1750年):俄国历史学家、国务活动家。曾任阿斯特拉罕总督,《俄罗斯通史》的作者,还有种族志学、历史、地理方面的著作。——译者注把《俄罗斯通史》写到罗曼诺夫王朝就戛然而止,并非常坦率和公开地解释过其中缘由:“……现代史中存在着名门望族的大量恶行,如果把它们写下来,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人就会勃然大怒,但如果避之而不写,则将牺牲历史的真相和透明……”
B.塔季谢夫:三卷集《俄罗斯通史》(第1卷),莫斯科,2003年,第23页。我们不畏惧当代的“名门望族”,所以我们一直写到我们所在的今天。但对最后时期我们所费的笔墨不多,因为现代的法,是其他部门法学科的考察对象。
国家与法的历史的旨趣所在,是国家现象和法律现象,但它也要研究实际材料,不仅是作为目的,也是为了确定部门间的规律性,为了揭示国家与法的发展趋势。在这一点上,国家与法的历史与国家与法的理论非常相似。区别则在于:如果说国家与法的理论侧重于研究各个不同的国家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的国家与法的总体发展规律,那么,国家与法的历史所研究的,就是在我们祖国的领土上存在过和存在着的具体的国家体系和法律体系,以及它们的典型特征。国家与法的历史要运用国家与法的理论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同时也要为这些结论提供实证材料。
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的出现,一般都晚于相关思想学说。但国家与法的历史科学并不专门研究这些思想学说,因为它们的发展是另一门专门学科——政治与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涉及这些思想学说的场合,仅限于有必要用它们来解释法制史问题之时。因此,我们不甚赞同这样一些学者的做法,他们在编写所谓的《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时,把14的篇幅都给了政治思想史和历史学说史问题,挤压了重大的法制史问题,使它们成了一团乱麻,特别是在最后几个章节之中。
В.К.采乔耶夫、В.И.弗拉索夫、О.В.斯捷潘诺夫:《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莫斯科;顿河畔罗斯托夫,2003年。
研究过去的国家,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历史科学和法制史科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的同时,有助于人们认识和利用社会发展的规律,避免重复犯错误。
国家与法的发展,依托的是大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一般客观规律。最近以来,科学界出现了一种观点,它追随西方的某些观念,认为整个历史特别是国家与法的历史并不受制于客观规律。对这种观点我们显然难以苟同。显见的事实表明,国家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消亡绝对不是偶然的,而是要服从于一定的客观因素的。由此总是能观察到相应的趋势和一定的发展路径。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А.Г.库兹明认为,总的来说,历史应该研究的,绝不仅仅是史实,更主要的还是社会的发展规律。А.Г.库兹明:两卷集《从远古至1618年的俄国史》(第1卷),莫斯科,2003年,第16页。
国家与法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不断进步的趋势,对此,未必能加以怀疑。从独裁专制的国家形态,从愚昧肤浅的民主形式,人类在一步步走向更加完善、发达和人道的制度。法的发展也同样如此。仅以刑法为例:血亲复仇、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暴力原则等,逐渐被各种现代的,不仅能保障社会免遭犯罪侵害,而且能保障个人免受非法侵犯的制度所替代。当然,这一切并不排除历史进程可能出现的反复和曲折,它们有时甚至会使历史倒退数十年,其中也包括国家与法的发展。
否定社会、国家与法的发展规律,将导致对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的否定,但既然我们要研究国家与法的发展规律,就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这一进程的动力问题。很多学者都论证过经济、生产方式对国家与法的发展的巨大影响。毋庸置疑,这一因素甚至应该被视为主导因素,但主导因素并非唯一因素。例如,能推动历史的还有群众心理中那个并不直接以物质需求为依托的组成部分,当然,还有宗教情感。这些心理和情感经常是与社会以及民族本身的最迫切需求背道而驰的。另外,还要考虑个人的历史作用那样的发展动力。我们不止一次地见识过这个或那个杰出人物陡然改变历史事件的车轮的行驶方向。
我国的历史科学曾经长期过分关注像阶级斗争那样的因素。现在却出现了另一个极端:某些学者认为应该把阶级斗争从那些能影响历史进程的因素中剔除。我们认为此处的真理存在于两个极端之间。未必能抹杀那些极其暴烈的阶级斗争方式对国家与法的影响,如农民战争、革命。
法制史科学要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既有一般的哲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也有自己的专门方法。处于首位的,还是辩证法,而且是唯物辩证法。至于其次,则当首推年代学方法。历史是现象在时间中的运动,所以,没有年代学,历史科学的研究就不可想象,没有对各种史实和现象的比较、对比,就不可能认识历史的发展规律。但这种比较不仅应该在时间上进行,即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还应该在空间上展开,将一个国家民族的国家与法的发展同另一些国家民族的政治法律体系的发展相比较。因此,比较方法也是法制史科学所特有的方法。最后,对法制史现象,不能孤立地去研究,而应该在一个系统中去研究,所以必须运用系统方法。
虽然历史是一种不间断运动,却不可能不分段地对它加以研究。科学的分析和归纳工作,要求必须对历史材料加以断代,按时期进行划分。既然国家与法的发展首先取决于经济基础,那么,国家与法的历史的断代就应该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阶段相吻合。国家与法的既定类型就要与主要的社会经济形态(原始公社制度除外)相吻合。
我国经历了国家与法的所有类型——从奴隶制度到社会主义。当然,并非它的每一个民族都全部经历了这些阶段。奴隶制国家仅仅在黑海沿岸、外高加索和中亚存在过。斯拉夫人、波罗的海沿岸各民族、哈萨克等民族都是跳过奴隶制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
当代科学界有一种关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划分的,因而也是关于国家类型划分的批判性观点。这种观点值得关注,却难以无条件苟同。当然,要划分出“纯粹的”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及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都是多元的。但总是能划分出某种在该时期占主导、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形式。它总是能赋予这种或那种社会以基本的色彩。国家与法也同样如此。国家与法本身也经常含有各种不同类型的特征,但占据主导地位的则往往只有一种类型,当然,社会转型时期例外。
对社会进程作大跨度的、形态性的划分,要以较为细密的年代划分为基础。对于苏联前的国家与法的历史来说,其年代划分的奠基人是过去我国科学界的С.В.尤什科夫教授。
尤什科夫(С.В.Юшков,1888~1952年):苏联法学家,苏联哈萨克科学院院士,著有关于国家与法通史等著作。——译者注他提出的年代系统图至今仍得到我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学家们的支持和赞同。
在十月革命前的文献中,存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俄罗斯国家与法的断代标准。经常采用的是一些外在特征,如首都的变迁(基辅时期、莫斯科时期、彼得堡时期),或政权形式的更换(大公时期、沙皇时期、皇帝时期)。十月革命前最普及的是М.Ф.弗拉基米尔斯基—布达诺夫
弗拉基米尔斯基—布达诺夫(М.Ф.Владимирский-Буданов, 1838~1916年):俄国历史学家,彼得堡科学院通讯院士(1903年),教授(1870年),编纂过俄国和立陶宛法学史料。——译者注的断代方案,他编写的教科书综合了上述标准,把俄罗斯法制史划分为地方自治时期(9~13世纪)、莫斯科时期(14~17世纪)、帝国时期(18世纪~1917年2月)此处括号内的时间系译者所加。——译者注。М.Ф.弗拉基米尔斯基—布达诺夫:《简明俄国法制史》,顿河畔罗斯托夫,1995年(按十月革命前的版本重印)。
有些学者,一般是国内的历史学家(如Н.М.卡拉姆津、С.М.索洛维耶夫、В.О.克柳切夫斯基)则进行了更细致的、与各个君主执政时代相对应的时代划分。这也不无根据。
С.В.尤什科夫第一个大胆地站出来撼动了当时一统天下的纯粹以经济基础划分年代的观念。他创立了俄罗斯封建国家与法的历史断代学的三段论,其基础不仅建立在经济标准,而且建立在国家学标准之上:早期封建国家、等级代议君主制、独裁专制。但在进行更细致的年代划分时,他还是把重心放在了社会经济基础之上。
与С.В.尤什科夫及过去的所有其他教科书不同,我们决定强化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这一因素的意义,主要按照国家学原则来构建断代学。这主要是针对俄罗斯,纯粹以俄罗斯为背景。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我们还将使用某些由这个或那个阶段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不同标准。
在早期封建国家阶段,占据首位的是国家统一体的组建问题:相对的统一、封建割据、中央集权。在独裁专制阶段,最重要的因素是政权形式的发展——产生、发展、危机,最后是专制政权的崩溃。
我们也尝试着把类似原则用于对我国领域里的其他非俄罗斯族国家的历史的阐释,特别是外高加索、立陶宛,尽管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史料本身的性质使然。
叙述结构的某些改变,也是为了使之更接近历史进程,将我国领域里各个国家的产生、发展和与俄罗斯合并的过程,在再现时达到时间上的同步。
法制史科学应该向读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法学史料的真实性对于其实际运用来说是绝对必要的。要知道,如果使用的史料不可靠,我们对未来的预测也未必可靠。
在苏联的历史编纂学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粉饰某些历史事件同时丑化另一些历史事件的倾向。我们今天的法制史科学已经摆脱了这一倾向,而要尽力揭示历史真相,并从过去的事件中得出可靠的结论。
但是,即使是当代的历史科学也是在矛盾中发展的。除了还原真实历史的倾向外,也存在与之直接相悖的倾向,存在借口寻求真理而重新篡改历史的倾向。这一点特别关系到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以及整个苏维埃时代的历史。
必须指出的是,法制史科学同所有的社会科学一样,具有一个不同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典型特征:在社会科学中,并非对所有问题的结论都是相同的。在这里,很多问题的解决要取决于研究者的社会属性、社会定向。有时候,同一个事实会得到来自不同学者的不同解释。例如,Н.М.卡拉姆津Н.М.卡拉姆津(Н.М.Каламзин,1766~1826年):俄国作家、历史学家。贵族和开明的专制制度的思想家。俄罗斯感伤主义文学创始人,先后任《莫斯科杂志》和《欧罗巴导报》主编,主要著作有12卷集的《俄罗斯国家史》、《一个俄国旅行家的书信》、《苦命的丽莎》等。——译者注这位伟大的,具有不可置疑的科学良知的贵族历史学家,却成为专制制度和农奴制度的坚定捍卫者,所以,他的结论也是根据这些基本前提得出的。19世纪的斯拉夫派
斯拉夫派:19世纪中期俄国社会思潮中的一个派别,反对西欧派,认为由于俄国的独特性,如宗法制度、保守、东正教等,它的发展道路应该同西欧各国有原则性区别。他们美化古代罗斯的社会制度和农民村社,发展了宗教哲学。在斯拉夫学、民间习俗研究方面曾起到过重要作用,1861年后加入了自由主义阵营。——译者注曾把彼得时代前的古罗斯和俄罗斯发展的独特性加以理想化。相反,西欧派
西欧派:19世纪中期俄国的一种与斯拉夫派相对立的社会思潮,主张俄国走西欧的发展道路,反对“官方的人民性”理论,批判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提出农民和土地一起解放的方案,1861年后与斯拉夫派一起加入了自由主义阵营。——译者注则强调俄罗斯的落后性,认为它必须在精神上追随欧洲文明。他们全都确信真理在自己一方,确信自己结论的真理性。
到了20世纪,我们又遭遇了历史编纂学中的一些其他现象。苏维埃国家的出现因对抗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招致了针锋相对的反击,其中也包括意识形态上的。西方的历史学家们编写了大量有关我们国家的书籍,其中很多不分青红皂白地充满敌意。与此同时,遭到歪曲的不仅是发生在我们今天的事件,有时还涉及十分遥远的,直至古代罗斯国家的历史。当然,不应该认为所有的资产阶级学者都对我们的国家充满敌意。他们中间还是有不少诚实、客观的研究者,其著作有助于揭示历史的真相。
此外,在当代祖国的历史编纂学中,特别是在政论著述中,最近还出现了夹带不真实概念的倾向。经常有人打着再现历史真相的幌子宣扬一些与之相去甚远的观点。
除了对抗性矛盾外,科学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学者之间,甚至是站在同一阶级阵营、同一意识形态立场上的学者之间的纯学术争论。没有争论就不可能有科学的发展。本教科书的作者们在阐述自己对某些问题的看法的同时,也将尽力向读者介绍其他研究者的观点。我们决定不在专门章节中而是根据具体的历史材料并随着对它的阐述来进行对各种不同问题的史料研究。
在法科院校的一年级,法制史科学的教学是同其他历史学科和法律学科并行展开的。这就要求对材料的叙述必须考虑到其他学科的教学。
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国家与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某些产生于国外,后来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将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研究,所以本书中没有加以赘述。例如,伊斯兰法,它起源于近东,后来被我国的一些民族所接受,对它的研究,就仅限于它因我国的民族法律体系而变异的程度,而它的诞生、实质和基本原则等问题,则留给了外国国家与法的历史课程。
由此还应该指出一个新近出现的问题:由于苏联的解体,国内部分历史学家开始拒绝研究我国的非俄罗斯民族的历史。
Ю.П.季托夫主编:《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莫斯科,2001年;А.Г.库兹明:两卷集《从远古至1618年的俄国史》,莫斯科,2003年。在这个问题上,A.卡佩列尔是对的,他谴责了我国学术界中的俄罗斯中心主义。A.卡佩列尔:《俄罗斯——多民族帝国:产生、历史、崩溃》,莫斯科,2000年,第8页。当然,这仅仅是个别现象,因为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关于我国各个非俄罗斯族地区的国家与法的历史的著述面世。В.О.博布罗夫尼科夫:《北高加索的伊斯兰:习惯、法、暴力》,莫斯科,2002年;З.Х.米斯罗科夫:《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伊斯兰成规和法典:北高加索法律多元论的历史命运》,莫斯科,2002年;П.穆济琴科:《乌克兰国家与法的历史》,基辅,2001年。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各个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历史无论是空间规模还是时间跨度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在研究中对它们的阐述也应有所区别。
大学一年级要讲授国家与法的理论,让大学生们了解基本概念体系。正是有了这一体系做基础,我们将不再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此外,鉴于一年级大学生只是刚刚开始法律科学的专门研究,所以我们将尽量避免法律细节,表述材料时也尽量使用对于起步阶段的法学家们来说通俗易懂的语言。
作为教学学科的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1917年10月之前的时期,第二部分则讲述其后的年代。与之相应,我们向读者推荐的这部教材也分为上下两卷。
最近一个时期,学界出现了一种倾向,欲把1917年10月这一历史界限提前到2月甚至更早——20世纪初。我们以为这种观点不尽合理。当然,二月革命以及第一次俄国革命在我们祖国的历史上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还是无法与十月革命所具有的世界意义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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