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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分类建议:中小学教辅 教师用书 幼儿园学前教育
本书为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专家撰写,作者系统梳理了幼儿园教师最需要了解的60条教育政策与法规,通过案例分析与解读告诉读者该如何理解和践行这些政策和法规。虞永平、王化敏、王小英、黄珊和杜继刚等专家联袂推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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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旨在向幼儿园教师普及与教师工作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规知识,帮助教师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和水平。该书从一名专业的幼儿园教师应知应会的角度,精选了60条与幼儿园工作实践和教师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规条款,内容涉及儿童权利及保护,儿童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与修养、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资质要求与管理制度等方面。每一条文的编写均包括“条文解读”“案例回放”“案例分析”三个模块,力图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解读为幼儿园教师提供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学习指引,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守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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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洪秀敏 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学前教育研究所副教授。世界学前教育组织中国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学前教育研究》杂志编委。近年来主要从事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与教育研究。在《教育研究》《教育学报》《新华文摘》《教育发展研究》等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十余部。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咨询报告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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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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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权利及保护的有关规定
1. 儿童享有人身权和生命权
2. 儿童享有存活与发展的权利
3. 儿童有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
4. 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5. 儿童享有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和隐私权
6. 儿童享有表达、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
7. 儿童依法享有参与权
8. 儿童有不受歧视和虐待的权利
9. 对于特殊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应给予特别的照顾
10. 儿童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申诉权
二、儿童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1. 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12. 建立幼儿入园的健康检查制度,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13.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14. 重视安全、卫生的环境和制度创设,防范不良事故的发生
15. 熟知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16. 与家长合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幼儿的危险行为、矫正问题行为
17. 熟知常见的事故处理办法,做好紧急救护措施
18. 了解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9. 了解儿童事故处理的法律救济和申诉制度
三、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与修养的有关规定
20.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1. 关爱幼儿,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22. 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
23. 有专业认同感,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2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25. 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26. 不断进取,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27.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四、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的有关规定
28. 掌握幼儿的年龄特点,熟悉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29. 了解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和因人施教的方法
30. 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31. 熟悉幼儿园教育的内容、途径与方法
32. 掌握一日生活安排及对幼儿进行生活指导的知识
33. 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的知识
34. 掌握幼儿园游戏组织与指导的知识
35. 掌握了解幼儿发展的基本方法
36. 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
37. 了解有特殊需要的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
38. 具有一定的通识性知识
五、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的有关规定
39. 具备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的能力
40. 具备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能力
41. 能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42. 能提供游戏支持与引导
43. 能适当运用激励与评价机制
44. 能有效地设计与组织教育活动
45. 能与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46. 能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47. 具备专业自主发展规划的意识及能力
48. 能大胆开展保教实践并不断反思
六、幼儿园教师资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49.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获取与认定条件
50. 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与丧失
51. 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制度
52. 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制度
53. 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和地位
54. 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待遇
55. 幼儿园教师享有的权利
56. 幼儿园教师须履行的义务
57. 幼儿园教师的考核办法
58. 幼儿园教师获取奖励的办法及条件
59. 幼儿园教师受到处罚的条件及办法
60. 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和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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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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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儿童享有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和隐私权
【条文解读】
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指公民有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和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幼儿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姓名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使用其姓名。《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照片、画像、雕塑像、录像、全息摄像及其他具有载体的视感影像依法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肖像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幼儿和其他公民一样,也享有肖像权,并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著作权法》(2010)(以后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言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因此,虽然幼儿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但只要其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就同样享有著作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也提到要“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凡是儿童不愿让别人知道或不愿别人公开的生活秘密,就属于个人隐私。成人应该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不能错误地认为幼儿年纪尚小就没有隐私,更不能拿幼儿的隐私开玩笑,以致幼儿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损伤。
【案例回放】
案例1
某幼儿园的钟老师,用自己班上10个幼儿的姓名,报名参加了某报刊举办的抽奖活动,结果幼儿星星被幸运抽中。因为领取奖品需凭幼儿的户口本,钟老师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星星的妈妈,并向她借户口本。可星星的妈妈认为钟老师侵犯了星星的姓名权,要求钟老师交回兑奖凭条。
【摘自:周天枢,主编 . 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 .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案例2
某幼儿园拟请广告公司为幼儿拍照,用于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在家长会上征得家长们的同意后,幼儿园就约了某广告公司到幼儿园为孩子们拍照。广告公司看见正在花园旁边玩耍的美丽、活泼的幼儿小霞,就请求幼儿园同意他们用小霞的照片制作广告公司的商业广告挂历,并答应付给幼儿园相应的报酬。幼儿园同意了,并在事后得到了这笔报酬。某日,小霞的母亲外出办事,在街头的橱窗里发现了印有女儿肖像的商业广告挂历,即找幼儿园和广告公司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小霞的母亲便以小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和幼儿园做出侵权赔偿。
【摘自:周天枢,主编 . 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M] .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 】
案例3
某幼儿园的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使用了李某的作品。但出版后书上只有“××幼儿园供稿”的字样。李某的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摘自:武祥海 . 幼儿园侵害幼儿合法权益案例三则[J] .早期教育:教师版,2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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