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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转型的逻辑:证据法的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所探讨的证据法更大程度上是英美意义上的证据法,也就是以证据排除规则(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非法证据排除)为核心的英美证据法。英美法系由于独特的对抗制庭审模式和陪审团审判而孕育出了非常发达的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在这些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才形成了与其他部门法并驾齐驱的证据法体系。因为当我国产生对证据法规范需求的时候,英美证据法自然而然成为我们学习和移植的对象。当我们对其进行移植和学习的时候,我们引进的不仅仅是几条简单的规范,更是对规范体系背后的知识背景、程序基础、价值追求和规范样式的整体移植。因此,随着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日益确立,对于以证据排除体系为核心的英美证据法的运行环境和内部结构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前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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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洪淇,男,1982年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兰州理工大学学士(200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硕士(2007)、证据法学博士(2010),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2009)。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证据法学与法律职业。在《社会学研究》、《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十多篇论文,其中多篇论文分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曾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等多个学术奖项,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等多个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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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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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自序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特点
一、我国证据法的现有研究
二、英美证据法的既有研究
三、证据法环境与结构研究的特征
第二节 如何研究证据法的环境与结构
一、整体思路
二、结构安排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司法证明过程中的证据法
第一节 现代司法证明的性质
一、司法证明的发展历程
二、理性主义证明模式
第二节 自由证明原则的涵义与原理
一、自由证明的涵义
二、自由证明之基本原理
三、自由证明原则的确立
第三节 司法证明与证据法
一、历史流变中的证据法
二、现代司法证明中的证据法
第四节 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与证据法的兴起
一、司法证明模式的转型
二、司法证明过程的控制与证据法的功能定位
第三章 证据法的程序性基础
第一节 证据法之谜
一、证据法之谜及其原因
二、证据规则类型
三、两种解释进路
第二节 证据隔离机制:证据法与陪审团
一、证据法乃陪审团之子:关系原理及其运作
二、陪审团在全球范围内的变动
三、现实挑战与理论困境
四、证据隔离:假设的进一步提炼
五、陪审团控制命题与证据规则
第三节 法律人的游戏规则:证据法与对抗制
一、对抗制控制模式及其运作原理
二、对抗制控制模式的三个要点
三、对抗制与证据规则
第四节 我国证据法的程序性基础考察
一、证据法的多元程序性解释
二、对我国证据法程序性基础的初步考察
第四章 证据法的价值结构
第一节 证据法的多元价值框架
第二节 内部规范:通过规制获得真相
一、作为价值的真相:涵义与意义
二、自由证明原则对真相价值的促进
三、内部证据规则对真相价值的促进
第三节 外部规范:通过规制实现社会政策
一、基本权的保障
……
第五章 证据法的规范结构
第六章 我国证据法运行环境与内部结构考察
附录:证据科学的走向:国际视野与中国语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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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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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涵义的多样性
现代各国的司法证明过程基本上采用了一种相对的分权模式,这种分权模式介于极端的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之间。这种相对分权模式希望能够吸收两种模式的优势但又尽量避免两种模式所可能带来的问题。为此,在具体形式上两大法系做法有所不同:在中世纪,大陆法系采取的做法是一方面设置侦查法官和审判法官分丁的制度,这样就可以通过缩短司法证明过程的流程来避免证据信息的减损,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建立发达的数据证据制度来对法官评价证据过程进行规范从而希望由此抵消缩短司法证明过程所带来的法官过于集权的危险;英美法系则是采取不同的做法,一方面通过将司法证明过程划分给更多的主体并且在审前阶段建立证据隔离程序来达到制约裁判主体权力滥用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当事方作为获取证据信息的主体从而使得证据信息能有更大量的来源。因此,在这两种做法中,证据法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中世纪的大陆法系,证据法主要是从源头上来控制证据的使用;而在英美法系,证据法的主要作用则是通过审前阶段的隔离程序来控制事实裁判者所能接触到的证据信息,前者侧重于节流而后者则侧重于开源。因此,可以说,不同的诉讼背景所构建出来的司法证明过程是不同的,但其共同点便是司法证明过程具有多个阶段性。
自由证明一词之所以具有多义性其根本原因在于:①司法证明过程本身具有多个阶段性,在不同的语境中,自由证明常常被用于强调不同的阶段从而具有不同的涵义。比如,证据评价阶段侧重于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的自由问题,而在证据排除阶段则侧重于指证据取舍的自由问题。在英美法系的司法证明过程中,证据排除与证据评价之间是截然分开的:从主体上说,证据排除属于法官的任务,证据评价属于陪审团的任务,两者主体是截然不同的;从阶段上说,证据排除主要集中在审前的初步事实认定阶段,这一阶段同庭审阶段是截然分开的。而大陆法系中,证据排除与证据评价则是基本上合二为一的,没有一个清晰的界线。因此,对于自由证明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两大法系往往出现分歧。对自由证明约束方法的多样性。在不同的语境下,自由证明常常被用于表述对不同约束手段的反对。对司法证明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约束手段,比如像数字证据制度,可以从法律上对证据的证明力直接加以规范,也可以通过上诉审查形式对司法证明过程加以规范。自由证明作为与这些不同规范方法的对应物,也便有了不同的意涵。司法证明过程多阶段性和证明规范手段的多样性共同催生了具有多重自由证明涵义。
正因为自由证明涵义的多义性,因此,要从概念层面对自由证明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但从整体上说,自由证明表达了这样一种宗旨,也就是希望拆除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一系列障碍来使证据信息能够尽可能畅通无阻地抵达事实裁判者的视野之中并由其来对证据加以自由地评价使用。尽管从理论上自由证明的涵义非常之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着重于其中几种常用的涵义。具体说来,至少包括以下四种涵义
1.自由接触证据信息,尤其是事实裁判者免受排除证据或者证据来源之规则的限制。这一点主要针对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隔离机制。
2.对证据进行自由评价的自由,比如事实裁判者免受数量或分量形式规则约束的自由或者陪审团可以无视有关某一具体证据之分量或可信性的指示或建议的自由。这一点主要针对事实裁判阶段证据评价过程中的证据个体的证明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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