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校释(壹):《命训》诸篇
》
售價:NT$
408.0
《
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导论(光启文库)
》
售價:NT$
296.0
《
虚弱的反攻:开禧北伐
》
售價:NT$
429.0
《
泰山:一种中国信仰专论(法国汉学经典译丛)
》
售價:NT$
380.0
《
花外集斠箋
》
售價:NT$
704.0
《
有兽焉.8
》
售價:NT$
305.0
《
大学问·明清经济史讲稿
》
售價:NT$
330.0
《
中国国际法年刊(2023)
》
售價:NT$
539.0
|
編輯推薦: |
《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
內容簡介: |
人类历史从来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权的奋斗史。每一权利必存相对应之义务,不研究国家义务,或研究不深入,就无法深刻把握人权,更无从建构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国家义务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选择从人权保障视角研究国家义务。整个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述了论题的研究动机、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范围。正文分为五章对国家义务展开论述。
|
關於作者: |
蒋银华,1971年10月出生,湖南武冈人,法学博士,现系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2005~2008年武汉大学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李龙先生:2011年9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师从应松年先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司法制度研究。1997年获取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获取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兼职律师。近年分别主持多项课题: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编号:09ZD062)的子课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人权保障机制》;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权法意义下的国家义务研究》(编号:10BFX004);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编号:11ZD055)的子课题《司法评价的法理基础研究》。
|
內容試閱:
|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祭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合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存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斟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川面向。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网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书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小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凶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存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凶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巾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