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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書城自編碼: 222895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本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010112114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91/58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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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內容試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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