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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的规定,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商法实践和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由长期在高校从事商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精心编写而成,全书共设两编八章。
本书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法原理、商法基本制度、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
本书吸收了国内外的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的有机统一。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概括性,在应用上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内容上则反映了商法学的发展和时代特征。此外,本教材在体例和结构上简洁、明了,具有一定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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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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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及渊源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商事主体
第二节 商行为
第三节 商事登记
第四节 商号
第五节 商事账簿
第二编 分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及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制度
第六节 和解制度
第七节 债务人财产
第八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六节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经营服务机构
第九节 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与支票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业法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上运输合同
第四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五节 船舶碰撞
第六节 海难救助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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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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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语源及含义
在英语表达中,流通领域中的“商”表述为“commerce”,而与广义的“商”相对应的是“business”。“business”有两重涵义:从微观主体的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企业的“商务管理”;从学科角度讲,就是“商科”的概念。“商”在法语中表述为“commerce”,在德语中表述为“handles”,在拉丁语中表述为“commefium”,在日语中表述为“商业”。在古汉语中,商是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同时商还有“估量”、“推测”之义;此外商又跟量合用,成为“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义。现代汉语词典对商有如下几种解释:一是商量,为协商之义;二是商业,指经商、通商;三是商人,指从事各种商业活动的人。
对商的概念的界定,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商的概念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两种。形式定义学说将商概念界定为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进行的行为。实质定义学说将商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行为”。有学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通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商一词,商的概念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多层次的概念。在社会日常生活用语中,人们除了在协商、商量等这样一些本义上使用商的概念外,通常将各种形式的物的买卖活动、交易活动都视为商。在社会学意义上,商多指介于农业、工业之间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在经济学意义上,商被理解为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是商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是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中介,是生产方式之一种。经济学上所说的商,主要从狭义上来解释,即主要指商品在流通领域中的流转。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种特指的经营活动。法律上考察商的含义,重点在于其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以及从事这种营利活动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所赋予的能力。此外,商法学者们还对现代商法中的“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以及海上交易等;第二种为“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包装、装卸等;第三种为“第三种商”,是指虽不能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等;第四种为“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饭店酒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信息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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