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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和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经过结构调整、资源重组和内涵建设,其办学层次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为社会输送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对职业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警官类高等职业院校现有的教材体系已相对滞后,图书市场上虽然不乏有关这方面的教材,但理论性、学术性太强,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所强调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技能培养的要求。为了适应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需要,确保因材施教,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的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本套系列教材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组织在教学一线、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科研能力的老师共同编写。本套系列教材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1.系统性。本套教材注重对相应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实务问题的分析和阐述,释义准确、论点明确、重点突出、系统科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便于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运用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2.实用性。本套教材通过对基本知识、基本实务问题的科学编排和准确阐述,教学素材(包括案例释疑、课后复习思考题、案例分析、实务训练题)的精心选取,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以及相关问题的展现,将知识和技能有机地融合起来,突出了职业性、应用性的要求和方法论的内容,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包括识别能力、归纳能力、解释能力、提高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真正实现从“教学生以知识”到“予学生以方法”的转化,从而使教材真正满足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实际需要。
3.时代性。参加本套教材编写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有硕士学位,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双师”素质,他们长期工作在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研究第一线,不仅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多年的职业实务能力。本套教材以最新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多年的教学心得和知识积累为基础,广泛吸收理论界最新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前沿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时代特色。
4.针对性。本套教材的编写,在突出职业性和应用性特点、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同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为核心”的宗旨,紧密联系学生就业工作实际,兼顾学生和广大读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招录考试和学历提升考试的需要。
5.通俗性。本套教材力求用典型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阐述,使抽象的专业术语及复杂的理论浅显易懂,易于学生掌握。针对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本套教材在内容方面基本不涉及比较法学和学术争论等理论问题,对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某些不足之处亦不作评析。因此,本套教材既是警官高等职业学院和警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首选教材,又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用教材,还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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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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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论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第四节 商事登记
第五节 商号和商事账簿
第六节 我国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七节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总论
第二节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和解程序
第六节 破产实体法律制度
第七节 破产清算
第八节 重整制度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第四节 汇 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五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六节 船舶碰撞
第七节 海难救助
第八节 共同海损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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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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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总论
第一节 商法概论
一、“商”的含义
什么是“商”,这是我们学习商法必须要首先搞清楚的问题。当今各国商法并没有对什么是“商”进行解释,依通常的理解,“商”即买卖或者交易行为。但是,对“商”的含义,其实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一)社会学中的商是一个内涵随社会历史条件逐渐演变的概念
在我国古代,商被理解为是商品交换的活动,即买卖活动。例如,《汉书》称“通财鬻货日商”。《白虎通》称“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这些是我国古代基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而对商的最早理解。
上古是商业发展的初期,主要实行以物易物的交换方法,因而,当时所谓的商仅仅是指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这种将商视为买卖的理解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商”的朴素认识。
在现代社会学意义上,“商”一般是指介于农业、工业之间以及农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与农业、工业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分工,是社会职业的一种分类,是社会经济的一个部门。
(二)经济学上对商的理解
随着商业的发展,产生了以货币为媒介的财产货物交易。特别是到了近现代,交通逐渐发达,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增加,商业日益繁荣,人们对商又有了新的认识,即将商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或者,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换言之,商就是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这是经济学上对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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