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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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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中的一本。本书主要向你介绍了有关合同法的知识。全书共分二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契约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仓储合同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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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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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契约的生效
第一节 契约生效的本质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而无瑕疵
第四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第五节 合同的标的确定、可能并合法
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第一节 无效与可撤销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六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则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
第八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九章 契约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契约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风险负担
第四节 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 特殊买卖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的基本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
第二节 居间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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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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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一、契约(合同)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
在大陆法系,民法的许多原则均源于罗马法,契约①也不例外。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②。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2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的,称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⑧(pactum)。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 101条的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遂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二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或原因。德国学者汉斯·哈腾保尔指出:人们很早就已经知道,一个合同的成立至少需要两个协商一致的意思和法律目的必须同一的行为,这种观念从“合同”一词的意义就可以看出来。“合同”一词如果作为动词,其意思就是相互之间在某种事情上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合意”一词在古代日耳曼法、古罗马法和教会法中都曾经有广泛的使用。“全体人所要做的事情,必须有全体人的同意”,这句话是一条著名的教会规则……只有全体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即合意才能缔结合同,之后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这一规则是教会法和中世纪时代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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