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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陪孩子走过父母离婚的伤心路

書城自編碼: 219726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親子/家教心理疏导
作者: 王擎天
國際書號(ISBN): 9787121215421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1-01
版次: 1
頁數/字數: /354000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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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国内第一本抚慰离异家庭孩子内心的枕边书。市面上关注离异家庭的孩子内心的书很少,仅有的几种都是从欧美引进的,对我国的读者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国内相关的书多是从法律角度阐述离婚问题,忽略了孩子的内心需要。本书将填补这一空白,给予父母贴心的法律指导,并给孩子最温柔的内心抚慰,将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目前社会上的敏感话题父母离婚时孩子的心理疗愈,讲述如何陪孩子做好心理调适,走过这段伤心路。当父母的爱有了缺口,请记得紧握孩子的双手,用爱抚慰孩子内心的伤口,为他撑起一片蓝天!本书采用“伤心案例”+“贴心补给站”+“离婚法律一点通”的结构,进行贴心指导,告诉父母在离婚的各个阶段,应该如何做出适当且对孩子有益的选择,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低。笔者希望所有的离异家庭都能正视孩子的心理健康,调适好亲子关系,让孩子知道,即使父母离婚了,仍然是一家人,孩子依旧拥有父母完整的爱。
關於作者:
王擎天,素质教育专家,台湾大学数学、经济学双学士,台大研究所、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统计学硕士、数学博士。现为台湾名师,对青年学子辅导、个人生涯规划,多有独到见解和实务经验。
相关著作:《秘密背后的秘密》、《为什么教出小皇帝》、《父母一定要知道的50个教养关键》、《刚刚好一起读的小故事》等。
目錄
Part1
为什么爸爸、妈妈每天都在吵架
我希望有一个和谐的家庭
是不是因为我不乖
离婚法律一点通

Part2
为什么爸爸、妈妈不住在一起了
爸爸、妈妈不要分居,好不好
为什么爸爸/妈妈要搬出去
爸爸/妈妈以后都不在家了吗
离婚法律一点通

PART3
当爸爸/妈妈离开后,家里好混乱
对于爸妈之间的问题,我无能为力
爸爸/妈妈来接我,叫我不要说
我不想再见到爸爸/妈妈
去探望爸爸/妈妈时,我觉得很焦躁
爸爸/妈妈的肢体动作让我不舒服
离婚法律一点通

PART4
为什么我不能决定要和爸爸/妈妈住
我和爸爸/妈妈的感情比较好
为什么爸爸/妈妈要强调对方的不是
我期待找回内心的平静
离婚法律一点通

PART5
爸爸/妈妈还会回来看我吗
爸爸、妈妈都在固定时间来看我
我希望爸爸/妈妈住的地方不要太远
我不喜欢被爸爸/妈妈当作物品
老师可以陪我去见爸爸/妈妈吗
我希望爸爸/妈妈不要破坏我的新家
离婚法律一点通

PART6
爸妈分居或离婚,我还是我吗
爸妈离婚后,兄弟姐妹会去哪
我有了新的爸爸/妈妈
爸爸、妈妈的最后战役

PART7
我没有做坏事,为什么要上法庭
爸爸/妈妈可以陪我出庭吗

PART8
当彼此的爱出现裂痕,父母该怎么做
爸爸、妈妈该如何寻求协助
父母及孩子的机会与风险
基本注意事项
內容試閱
关注孩子的内心感受
如前面的伤心案例所述,孩子对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反应,不论是具威胁性的分居情况,或是已成定局的离婚关系,除了父母的态度以外,皆与以下几项要素有关:首先是孩子的年龄,以及孩子对事情的理解力;其次,孩子是独生子女,还是有(能作为人生指引的)哥哥姐姐;最后,则是到目前为止,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关系亲密程度,当事者(即父母亲)对孩子有哪些责任,以及孩子对父母双方是否扮演支持辅助的责任。
当孩子不知道父母离异的真正原因时,他们会将父母离异的罪责归于自己,认为是他们不够乖巧听话,因此,他们愿意在往后的日子里乖巧且循规蹈矩。他们试着为父母找出平衡点,并且希望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会在这场孩子的争夺战里吃亏。举例来说,孩子可能会在父母即将离婚之际提出这种建议:三天半的时间跟爸爸住,三天半的时间跟妈妈住。或者,如果家中有两个小孩的话,他们可能会自行“一分为二”,一个跟爸爸,一个跟妈妈,如此一来,父母没有一方会形单影只,孑然一身。
父母分居或离异后,大多数的孩子都会将感受到的负面情绪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如:抗拒、哀伤、攻击或是学业退步等情形。而有不少孩子,会再度回到人格发展的初期阶段,变得更加依赖、爱尿床或者使用婴儿时期的语言等,伤心案例中的心玲就是如此。值得注意
的是,孩子的年纪越小,这种“受心理或精神影响所引起”的反应就越频繁。
若是父母离了婚,而一家人仍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孩子通常会强烈地感受到父母双方的高度紧张情绪。除了尿床之外,以下几项也是受到心理或精神影响而引起的障碍:
睡眠障碍(包括入睡及沉睡障碍)、饮食障碍、恣意地随处排泄,以及被害妄想与恐惧感等。假如孩子在父母亲探视时,发现父母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那么他们受到心理或精神影响的反应便会增强,甚至会发展为“探望综合征”,这种病症将在第3部分里做详尽的论述。
假如父母双方与孩子的互动频繁且关系良好,而且,夫妻俩对孩子的抚育均能给予最大的资助,在这种情况下,当父母分居或离异时,孩子很可能会出现极度害怕失去父母的恐惧感,尤其是父母其中一方在正式离婚后,随即与另一方断绝往来,甚至不知去向、无法取得联系时,孩子的恐惧感便会随之加深。
相反的,假如一个家庭因父亲时常外出工作连续数周,甚至数个月,或是长年在国外工作,必须面临离别,那么孩子会尽可能地适应这段没有父亲陪伴的时间,再加上与父亲直接接触的机会变得较少,所以,孩子在父母正式离婚后所遭受的震撼会明显减少许多。
为了阻止家庭因分居或离婚而支离破碎,或是担心生病的父母一方的精神或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孩子往往会反过来代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承担原本应由父母对子女负起的照顾及关心的责任。此时,孩子必须扮演自己能力不及、无法胜任的角色,这正是所谓的“代理父母职”,即孩子反过来照顾需要被照顾的双亲。不过,角色应该互换才是,毕竟照顾子女是父母的责任,然而,经历离婚过程的父母因为此刻陷入困境,所以也不能算是失职。
笔者提供以下的案例,或许能作为父母与孩子角色互换,以及孩子承担救助父母一方责任的例子:
一位母亲,在长期踌躇之后,终于决定离开她的酒鬼老公,但是她的老公,终究还是没有意愿接受戒酒治疗。12岁的女儿和11岁的儿子,因希望照顾父亲,不让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酒精的控制,为了禁止他喝酒,便坚决与父亲同住。
这种情况对孩子而言,等于“代理母职”的角色,无疑超过其能力所及的范围。而孩子在父母分居或离异时,担任此“支持辅助的责任”,人生的历练因而“连跳三级”。也就是说,他们好比小大人,显得比同龄的孩子更加老成、懂事,与父母分居或离异时成长发展明显倒退的孩子,形成强烈的对比。
实际上,还有第三种较为罕见,但可能出现的反应:这类孩子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从外界来看,他们的态度显得格外冷静,也没有出现什么令人担心的情况。然而,孩子出现这种症状并不表示他们没有感觉,而是因为他们对于父母之间的争吵早已麻木不仁,失去任何感受力,导致他们在无形中压抑自己的情绪却不自知。这些沉默的孩子多半已身陷困顿,并且亟需心理医生的帮助。他们隐藏自己的情绪,而他们的父母,也因为内疚进而折磨自己。家长表面上往往强颜欢笑,好像一切都没有发生似的。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在出于羞愧或无助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类型。
此外,当孩子遭受父母闪电离异的痛苦时,他们会表现出愤怒的情绪与侵略性,可能是针对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但也可能是针对自己。
于是,孩子的个性变得越来越偏激,开始违抗父母、表露出无意识的攻击行为、撕裂指甲、不断地咬指甲或出现严重的疾病症状,例如:厌食症及无法从沮丧中摆脱出来等障碍。不过,愤恨与绝望,也可能表现在家庭之外的“其他战场”,比如学校。此时的孩子往往会出现违反社会规范的举动,比如殴打小朋友、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与老师关系破裂、离家出走或是误入歧途。
不过,若是受父母离异之苦的孩子已经有了知心好友,他们会向好友倾诉,说出这些棘手的家庭状况以疏解压力、减轻心理负担。或是在家庭里,有一个以上的孩子共同面临父母离异之事,则有可能出现相互扶持的现象。
然而,假如父母双方与孩子间形成了凝聚力,则可能会出现各自支持一方,或孩子之间相互竞争的场面,或许会出现与爸爸比较亲近的孩子,就“跟爸爸一国”;与妈妈比较亲近的,则“跟妈妈一国”的景象。年纪越小、对父母依赖心越强的孩子,在离异的悲剧中,越容易被迫和父母做出类似的反应。因此,父母往往会将自己的情绪、想法及态度转移到孩子身上,换句话说,家长的绝望、愤恨以及报复之心,将直接投射到孩子的感受上。
当父母双方分别给予孩子截然不同的信息时,将迫使孩子陷入一个不知该选择认同父亲还是母亲的局面。许多正值分居或离异的父母认为,孩子应该具备建立自我观点的能力,然而,他们却忽略了,孩子在青春期以前,甚至到青春期阶段,仍然无法独立思考的事实。一般来说,孩子最渴望的,无非是父母之间的争吵能停止,爸爸、妈妈能够和好如初,再回到从前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离婚法律一点通
Q1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应该由谁负责?
律师解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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