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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法学(第二版)》贯彻《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覆盖《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收入《刑法修正案(八)》等刑法新规范、司法解释和研究成果;为适应司法实践发展,《刑法学(第二版)》收入当代刑法学者在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犯罪形态等方面的新观点、新成果;追求分则内容“个性化”,邀请对各种类的犯罪做过专门研究的17所大学法学院系、研究机构的刑法学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著名律师撰稿。对于犯罪论理论体系设计,《刑法学(第二版)》广泛吸收1979年以来各方成果,以司法刑法学之立场,坚持理论与时俱进并注重汲取传统学说的理论资源,亦借鉴英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合理因素,力求构建贴近现行刑法、简捷易懂、便利适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型。
《刑法学(第二版)》定位于“看得懂,用得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中国刑法的原理,观点鲜明而准确地说明了法律制度、规范的含义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适合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以及司法工作者、法律从业者和广大司法考试应考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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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阜民,吉林四平人,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经全国首届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曾专职律师执业10年,一级律师,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从业资格;三度去美国工作交流、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国际刑法、知识产权保护、犯罪学。代表作:《犯罪构成理论的与时俱进》、《专利权的刑事保护》(专著)、《反海盗国际行动与刑事管辖权问题》、《犯罪现象范畴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
张平,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有20年的法官和律师职业经历,现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一级律师,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表作:《中止犯论》(专著)、《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研究》。
王钧,法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控制与预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发表学术论文、参编学术著作50余篇(部)。代表作:《刑罪关系导论》(专著)、《论刑法解释的常识化》(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六期)。
孟昭武,满族,1957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刑法学方向硕士学位。从事法官、执业律师、法学研究近30年,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多年来致力于刑法学、刑法适用技术研究。中国犯罪学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代表著作: 《罪刑法定与中国刑法》、《论刑法适用技术》。
王少华,男,1967年出生,汉族,大连大学副教授,曾就读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和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领域:国际法学、犯罪学、国际刑事犯罪与海盗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代表作:《洗钱与反洗钱法律问题探微》、《中国社会洗钱与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等论文。
卢树明,山东莒县人,先后就读于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国防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获国防大学硕士学位,现为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三级高级检察官;兼任山东省刑事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军事刑法、军事司法。代表作: 《军人违反职责罪精析》(专著)、《最新刑事办案实务指导丛书——图解刑法罪名适用(第五分册)》(主编)、《刑法罪名疑难问题精析》等。
杜晓君,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9~2000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学习。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国际刑法。代表作:《明知的推定》、《论性暴力危害人类罪的构成要件》、《略论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试论我国检察权制约机制的完善》。
赵威,法学博士,沈阳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犯罪学。代表作:《数额犯新论》、《证券投资者集团诉讼困境的法律分析》、《数额犯研究》(专著)、《信访学》(专著)。
麻锐,吉林省人,1969年出生,法学博士,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领域:刑法学基本理论、经济犯罪。代表作:《对经济犯罪概念的再认识》、《经济犯罪法律责任的界定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吴立志,男,汉族,湖南南县人,法学博士,青岛市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在山东科技大学从事刑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代表性论著: 《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论构建国际恐怖主义防治机制的基本原则》、《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专著)、《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证明规范及实例指导(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主编)。
王静,法学博士,任教青岛大学法学院。2006~2007年于台湾东吴大学进修英美法,2008年获律师资格。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代表作:《我国刑事庭审中交叉询问规则的重构》、《计算机动态取证的合法性认定》、《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发展动向》、《对酷刑酷起来—— “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
李湛,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现任教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刑法和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主要作品:《论十八周岁前后年龄阶段犯罪的量刑》、《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定罪》。
丁英华,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代表作:《公司犯罪论》(专著)、《泛法制主义的困境与救赎》、《对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伦理考察》、《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可罚性理论》。
陈雄飞,男,1974年出生,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律师执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代表作: 《从归责与负责论共犯责任》。
刘道朋,男,1965年出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副教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作: 《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绑架罪的人文思考》、《老年人刑事救济人文改良》、《亲亲相隐之现代刑事法律价值分析》。
郭永智,法学硕士,法学专业副研究员,现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犯罪学。代表作:《东北城市立法发展研究》、《劳动合同法主要立法变化浅探》。
赵红艳,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刑法和环境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代表作:《环境犯罪定罪分析与思考》(专著)。
朱志峰,法学硕士,现任《社会科学战线》编辑,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代表作:《论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中版权制度创新的困境与出路》、《日本现行罚金刑制度及发展趋向考察》。
周厚兴,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大唐电力集团(中直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研究领域:经济犯罪、国际犯罪。2001~2002年在日本福冈大学进修民事诉讼法;与日本律师界工作交流。代表作: 《土地犯罪研究》(专著)。
田雨,法学博士,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注册律师;中谷粮油集团(世界500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研究领域:走私犯罪、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涉外婚姻家庭犯罪。代表作:《女权主义视角下的权利解析——兼评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女权主义的现实与超越》(专著)。
夏弋舒,研究生毕业,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主要研究领域:经济犯罪,涉外婚姻家庭犯罪。2011年去美国工作交流。代表作: 《犯罪既遂概念:困惑与重构》、《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任鲁娜,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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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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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编写说明
绪论
第一编 刑法原则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任务与特征
第二节 刑法的分类和体系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与解释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节 刑法中的责任与责任主义原则
第三章 刑法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管辖原则
第三节 国家刑事管辖权与国际犯罪
第二编 犯罪总论
第四章 一般犯罪概念与犯罪成立理论
第一节 一般犯罪概念与具体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概念
第三节 从一般犯罪概念到犯罪成立理论
第四节 犯罪论体系概说
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的外在形式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犯罪对象
第五节 行为人的特殊身份
第六节 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的内在根据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七章 犯罪客体范畴
第一节 犯罪客体范畴建构及理论地位
第二节 理论范畴特质与出罪判断功能
第三节 实质判断出罪与排除犯罪事由
第四节 法定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八章 犯罪主体范畴
第一节 犯罪主体范畴建构及理论地位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负担
第三节 刑事责任年龄
第四节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因素
第五节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九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说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说
第二节 共同犯罪成立
第三节 共同犯罪类型
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与刑事责任负担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概念和主体范围
第二节 单位犯罪之定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之处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说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累计犯:法定一罪之新类型
第三编 刑罚总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概念
第二节 犯罪与刑罚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与目的
第四节 刑事政策与刑罚
第十四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驱逐出境
第五节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十五章 量刑规则和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量刑规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概说
第四节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
第五节 累犯
第六节 自首
第七节 立功
第八节 数罪并罚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说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制度
第四节 假释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说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四编 犯罪与刑罚各论
第十八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和犯罪分类
第二节 罪名
第三节 罪状
第四节 法定刑
第五节 法条竞合
第十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武器、危险品管理规定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害妇女性权利、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尊严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自由、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五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第二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军事活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国防建设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国防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五节 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五节 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节 损害部队战斗力物质保障的犯罪
第七节 战时侵犯平民及战俘权益的犯罪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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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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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犯罪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成立)理论则是犯罪论体系结构的核心要素。国内刑法学教科书琳琅满目,不同版本教材犯罪论体系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犯罪构成(成立)理论模型的结构乃至功能的差异上。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采纳源于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我国通行50余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2010年大纲又戏剧性地恢复到从前,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讨论再度成为刑法学界的前沿热点,而争论的焦点无非是不同版本理论模型孰优孰劣。本书的观点:要先明确论域,同一语境下的比较、讨论才具有功利的效率;再则要选定价值评判标准。不同学科担负不同的学科任务,得以适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明确教科书的学科属性、确立适用该学科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为撰写适合读者需要的教科书之前提和基础。
一、司法刑法学与犯罪成立理论
刑法学一语通常在广义上使用,是指一个学科群,涵盖了以刑法为对象的若干法学学科。但是,关于该学科群的外延范围,中外刑法学者的看法不甚一致。日本当代许多刑法学者认为:刑法学的领域包含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和比较刑法学①。其中的“刑法哲学是考察犯罪与刑罚的哲学基础的学问领域。刑法史学是阐明刑法的历史的发展之经过的领域。比较刑法学以比较研讨国家间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样的不同法系间的刑法为任务”②。
在学科群意义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概念相区别。我国刑法学发展繁荣的36年间相继有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和比较刑法学专著问世③,标志着我国刑法学发展到学科群水平。刑法学归根结底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而其他刑事法学项下的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它们的研究对象都不是直接指向刑法,所以不属于刑法学。
总之,学科群意义上的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概念。
狭义的刑法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是以本国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刑法学这个学科群里最早出现,因而处于核心地位。刑法解释学,通过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刑罚适用的解释,阐明刑法规范的客观含义,而为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刑法,为公民建立刑法意识提供理论资源和理论支撑。因而,刑法解释学就是所谓司法刑法学。
司法刑法学在学科群之中处于基础地位,因而法学专业的刑法课程当以司法刑法学为首要。从学科任务(或学科分工)视角看,司法刑法学的直接研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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