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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西学门径书系:《旧制度与大革命》解说

書城自編碼: 217118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世界史
作者: 高毅
國際書號(ISBN): 9787303168712
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0/23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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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法国大革命史这门学问,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和政治紧紧缠绕在一起。《旧制度与大革命》以其犀利的笔触,对“如何避免革命”这个问题做了开创性的思考,并试图通过探讨法国大革命这一典型个案来揭示一些历史教训,为人类如何避免革命动荡指出某些可能的路径。如今托克维尔研究早已是世界学术热点,西方学界有关《旧制度与大革命》的研究成果异常丰富,本书从中优中选优,力求反映西方学界的权威视角与最新解读,同时加入中国学者的观察,期待有助于中国读者感受这本名著的超凡魅力。
關於作者:
高毅,安徽六安人,1955年7月出生于安徽安庆。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1989年获历史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94年晋教授,1997 年担任博士生导师。曾在瑞士日内瓦大学、美国哈佛大学、比利时列日大学、法国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巴黎第一大学法国大革命史研究所访学或 工作,为时近六年。现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系主任、法国革命史国际委员会常务理事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国历史、欧美近代史、世界文明史。著有《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欧洲的分与合》(合著)、《世界文明史》(合著,副主编),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范围涉及法国革命史、中国革命史、史学理论等。译有《法国大革命史》(合译)、《傅柯的生死爱欲》、《他乡以撒柏林传》(合译)等。
目錄
导言:《旧制度与大革命》告诉了我们什么
【西方专家观点】
勒费弗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导言
勒费弗尔:关于托克维尔
莱因哈特:大革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
孚雷:托克维尔和旧制度
若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策论意义(访谈录)
马莱茨:旧制度怎样把农民变成潜在的革命者
厄尔斯特:托克维尔论大革命的发生:远因、近因与导火线
梅隆:作为法国革命史学家的托克维尔
【国内学人评论】
崇明:国家主义的自我摧毁
庞冠群:社会分裂托克维尔笔下旧制度的致命弊端
黄艳红:旧制度困境与改革
乐启良:“文学政治”何以成为可能对托克维尔的一点批判
施展:“旧制度”、“大革命”与贵族托克维尔
倪玉珍:平等的悖论与中央集权解读《旧制度与大革命》
于艳茹:关于“旧制度”的几个问题
徐前进:国家治理、文人政治与社会共识关于《旧制度与大革命》中的历史背景
內容試閱
《旧制度与大革命》的策论意义

巴黎政治学院教授吕西安若姆访谈录


【编者按】吕西安若姆Lucien Jaume师承孚雷,现任巴黎政治学院教授,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政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专长于法国大革命政治史和政治理论。他的研究领域包括代表制理论、雅各宾主义、自由主义、政治文本诠释法。若姆教授专治托克维尔政治思想,出版了包括《托克维尔:自由的贵族渊源》等著作,在法国学界和知识分子圈有重要影响。这次对若姆教授的访谈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潘丹在巴黎访学期间做的,中央党校党建部讲师郑寰参与了访谈记录的翻译和整理。

潘丹:最近,中国高层政府官员在一次反腐败座谈会上,向与会专家推荐了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在中国掀起了一股阅读和讨论此书的热潮。作为一名研究托克维尔的专家,您是否对此感到意外呢?您是如何看待这一现象的?

若姆:这确实有些出乎我的意料。在中国推荐《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是不是意味着对国家监控(la tutelle de l’Etat)的反思呢?因为这本书主要讨论的就是国家监控(la tutelle de l’Etat)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之所以感到困惑,是因为《旧制度与大革命》所着力阐释的,是1789年革命为何爆发,并在持续10年之后又为波拿巴所终结。我还以为人们会推荐托克维尔的另一本书,即《论美国的民主》,毕竟这本书讨论地是现代社会的问题。

你提到中国官员是在一次“反腐败”的座谈会上推荐这本书,我想,托克维尔虽然在书中讨论了旧制度下特权阶层的衰落,但似乎从未用法语中的“腐败”(corruption)这个词来描述过特权阶层。或许我们应当进一步界定“腐败”的含义,以便在讨论中相互理解。如果依据法语的使用习惯,“腐败”一词主要指担任公职的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要么因此得以中饱私囊,要么获得权力或威望。因此,腐败意味着不当利益输送。例如一位教授收受贿赂,在考试评分时给出不切合实际的高分。根据调查显示,法国目前的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并涉及到高层公职人员。可见,腐败并不是中国及其政治体制下的特有现象。

我们还应当注意,托克维尔在本书中明确区分了旧制度下的特权阶层及政府机构。尽管旧制度下确实存在卖官鬻爵的情况,但这与现代法语中“腐败”一词的确切概念是不能等同的。在旧制度下,卖官鬻爵是人们在背地里干的勾当,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托克维尔讨论的不是腐败问题,而是一个行政化程度过高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利益竞争的各个小团体彼此隔离、相互孤立。


潘丹:在中文里,“腐败”除了包涵以权谋私的意涵外,还有更复杂的意义。中国读者如此关注这本书,是与当下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问题息息相关的。那么,回到著作本身,托克维尔当年尝试回应的时代问题是什么呢?

若姆:托克维尔是在目睹了第二共和国民主政治实践的挫败之后而动笔撰写本书的。第二共和国创立于1848年二月革命之后,这场革命驱逐了七月王朝的君主路易菲利普,以及当权的奥尔良派。路易-拿破仑波拿巴在当选第二共和国的总统之后发动政变,并进而终结共和制,建立第二帝国,尊自己为“拿破仑三世”。托克维尔目睹了这场政变,并为此感到恐惧而忧虑,因为路易-拿破仑波拿巴竟是如此深得民心。他思忖到:为何自由总在法国屡遭挫败?为何法国人对平等的热望总是远高于对自由的追求?斯塔尔夫人与夏多布里昂也曾提出同样的困惑。

这涉及到英法两国最大的差异之一。英国分别在1640年、1688年爆发了两场为自由而战的革命在托克维尔看来,这更多地是为自由而战、而非为平等而战的革命。而在英国,这两场革命是在贵族的帮助下完成的。这就是造成英法两国革命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英国人从未抛弃贵族,但在法国革命中,人们憎恶贵族、攻击贵族。事实上,英国贵族与法国贵族是两种不同的贵族。

托克维尔所探讨的,实际上是波拿巴主义的问题。所谓波拿巴主义,是指这样一种专制体制,尽管有一部宪法,却并没有选举自由,也没有言论自由;而与此同时,拿破仑,或者说波拿巴却忠于平等的理念。专制甚至有助于平等的发展。当拿破仑三世将普选权作为手段,以动员民众抵制地方上的奥尔良派自由贵族时,就从客观上促进了平等的发展。英国历史学家苏迪尔哈扎吉萨(Sudhir Hazareesingh)就很好地证明了拿破仑的举措促进了普选权的发展,并为公民身份地位的迅速提高和第三共和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托克维尔在1849-50年间探索这个问题时,他发现要解释清楚这一点,就必须上溯至对整个法国大革命的研究,而在研究法国大革命时,他发现大革命竟然是从旧制度中产生的这就是《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的症结问题所在大革命是法国君主们所作所为的结果,是革命前诸位君主,尤其是路易十四的执政态度、治国方针及其政策举措的结果。

他研究旧制度,是为了探索波拿巴体制。他的分析常常与贡斯当在拿破仑一世时期的分析十分类似。在《论政府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贡斯当认为:路易十四以强硬的手腕在法国进行了改革,而在120年后,我们能够看到,法国大革命正是这一强硬改革的后果。为什么呢?贡斯当解释到:路易十四试图取缔一切与中央政府相抗衡的权力,路易十四依凭其行政官,主要是总督(人们称其为国王在外省的耳目)来压制各省及各市镇的地方贵族;与此同时,路易十四也极力压制巴黎高等法院及各地最高法院的权力,因为在路易十四之前,法院有权审核国王制订的法令,并在必要时拒绝实施。这样,法院权力就对君权形成抗衡。正如宪章与各市镇的权力曾对君主形成制约一样,君主并未能如愿取缔一切地方权力,但大多数都被取缔了。

因此,在1789年革命之前,路易十四已尝试建立起一个“由孤立的个体组成的民族”,他们游离于团体组织之外,并最终反对团体组织。君主使国家权力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并不断取缔团体组织,使整个社会只剩下孤立的个体,正如勒蒙蒂(Lémontey)戏谑的那样,就这一举措而言,路易十四是一位“革命的国王”。基佐自己也写道:路易十四的专制主义推动了平等的发展,就这一点而言,他对资产阶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托克维尔推进了基佐的论述,他还很有可能读过贡斯当的作品,虽然我们还不能完全证实这一点,但这是很有可能的,因为几乎没人会忽略这本反对拿破仑“专制与僭越”的小册子。

托克维尔所尝试回应的问题,是这样一个看似悖谬的现象:在一个国家机器强大,尤其是行政能力强大,而公民社会弱小、个体从众而驯服的国家中,革命爆发了。这些个体早已习惯路易十四、路易十五、路易十六统治下的君主政体,他们更愿意获得平等,而非自由。正因为此,法国出现了托克维尔所言的“民主的专制”。在托克维尔之前,人们把民主与专制对立起来,但托克维尔认为,在民主制下也有可能出现专制,早在《旧制度与大革命》写作的16年前,他就在《论美国的民主》第二卷中详尽地论述了这一点。

潘丹:如您所说,托克维尔认为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间呈现出某种一脉相承的一致性,革命后的政治体制与社会特征,早在路易十四时期就已经开始形成了,那么这种历史的延续性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若姆:《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里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国旧制度的历代君主都对大革命中发生的一切负有很大的责任。正是这些君主教育民众去仇恨贵族、憎恶贵族,并在法国造就了“集体的个人主义”。所谓集体的个人主义,是指君主们采取一切措施,使人们相互比较、彼此对抗,尤其是通过卖官鬻爵、或者使人们为了最微不足道的特权、最微小的荣誉彼此争斗不休:例如当市镇在教堂中举办官方庆典时谁能坐在第一排?

在这种情况下,法国人之间产生了某种“由平等精神引发的嫉妒之情”。而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种由平等引发的嫉妒已经是民主社会的先兆了。在嫉妒情绪的驱使下,每个人都渴望比他的邻人拥有更多,享有优先权,哪怕只是一点点。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争抢第一排座位的情况之外,还有诸如剃须匠、裁缝等各个行会之间争抢谁能首先接待总督或者国王的其他代表。在今天看来,这一切是荒谬可笑的(事实上今天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每个人都渴望多有一点权力,并为此相互嫉妒,这正是民主社会平等精神的负面影响,而旧制度下的法国社会已经具备这一特征了。在这里,托克维尔注意到,激起人们不快、甚至引发暴乱的,往往是极其微小的不同,而非显而易见、既成惯例的大的不公正。拥有革命精神的并非必然是极为贪婪的人,甚至恰恰相反。

此外,同样是由于君主的举措,才使贵族的存在变得可憎而荒谬,君主迫使贵族离开外省、离开村庄,到凡尔赛进宫侍奉。这样,贵族们就被禁闭在凡尔赛宫,而非像过去的那样在各自的领地上照顾农民,为他们提供医疗帮助,照看、教育农民的孩子,带他们到巴黎增长见识,逐渐地,贵族就失去了对农民的感情,不再爱护关照他们,不再怜悯他们的境遇。

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正是君主使各个社会阶层彼此隔离。在本书中,他不断谈到这一点,君主依据“分而治之”的原则,有意识地促使各个社会阶层彼此分离:贵族与农民彼此隔离,贵族与资产阶级彼此隔离,资产阶级与农民彼此隔离;而在贵族内部,世袭贵族与新受封的贵族也彼此隔离。同样地,在各个集团之间,以及集团内部,集体精神和家族纽带也日渐消逝,人们走向一个由彼此孤立的个体组成的社会。

本书第三卷第6章的题目就是“政府完成人民的革命教育的几种做法”,这里的政府就是指君主。悖论就在于,正是路易十四的继承者们对民众进行了革命教育,也就是说,正是他们教育民众憎恶特权,却又嫉妒特权者,嫉妒教会、尤其是贵族的特权。这些由不满者组成的各种团体或行会起而反抗特权阶层,却又渴望自己能获得特权。这就导致了托克维尔所言的“集体的个人主义”。

法国君主惧怕贵族,因为这是一支能与之抗衡的封建势力,因此选择将它变成社会的寄生虫。至于资产阶级,法国君主则通过向其出售政府职位,从而将之转化为君权的支持者,向资产阶级开放的职位包括各市镇的政府部门、法官职位、行政官员、律师等。当君主出售这些职位时,富有的资产阶级就能购买一个能被国王授封为贵族的职位。这样一来,资产阶级往往是支持君权的。但资产阶级分子做了高官或当了“穿袍贵族”后,就成了人们憎恶的特权者。正是这些特权者拒绝税收改革,也正是这些特权者对书报进行审查,并当众烧毁让-雅克卢梭等启蒙哲人的著作。穿袍贵族把持的刑事法庭还贿赂公行,毫无公正可言。

当君主让资产阶级进入政府时,就已然开启革命之路了。接下来要做的不过是驱逐贵族,因为资产阶级已经占据了国家机关。在托克维尔看来,这也是革命从旧制度中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君主使民众具有革命精神,是君主让世袭贵族变得毫无用处,是君主让资产阶级进入权力机构。在法国,人们有一种渴望在政府中谋得一官半职的热忱,人们渴望进入政府部门,成为总督,成为部长,成为部长顾问,成为各种高官。我不知道这一点是否能与中国的情况作比较。正是由于君主的所作所为,使法国社会形成了崇尚仕途的价值取向:人们渴望成为公务员,渴望在有权势的政府机构握有大权。(注意:这一社会风尚即当公务员是令人钦羡的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国际化的冲击下稍有变化。)从那时开始,直到1789年之前,人们都无法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因为它极力捍卫自己的特权。例如,因为由特权者所把持的政府机关不愿意,路易十五、路易十六尝试让贵族缴纳赋税的举措就失败了。路易十四造就了一批人为的贵族,他们是政府机构中的官僚贵族,是为凡尔赛宫服务的行政人员,不久后,他们将继续抵制十八世纪的改革。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君主在强化国家机关的同时,也削弱了国家机关。

潘丹: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旧制度时代法国中央集权的强化,是通过取缔以贵族为代表的各种“中间团体”的方式来进行的,但旧制度王权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彻底,实际上这一过程是在大革命时代才最终完成的?

若姆:我们可以在刚才讨论的基础上,继续深入阐述托克维尔的论题:君主的一系列举措,使法国只剩下政府这已是一个十分现代的、理性化的政府以及彼此孤立的个体。因为各种团体、行会都已经被逐渐侵蚀,尽管它们仍然存在,但已十分衰弱。大革命将决定性地让一切团体最终消逝:教堂、修会、享有特定权利的市镇当局、工会组织、雇主协会等,一切社团生活也随之消逝。旧制度是一个由团体组成的社会,但自大革命以后,只剩下彼此孤立的个体。例如,1791年宪法的绪言就明确宣称:人们取缔了一切行会、一切工会,正如人们取缔了一切特殊权利,即特权。1791年6月,勒沙普利埃促使一项法案表决通过,该法案决定性地取缔了所有工会和雇主协会;接着,1791年9月,在他的推动下,又取缔了民间社团的大部分权利。对于勒沙普利埃来说,真正的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剩下的不过是相互联合的个体而已。尤其是在推介其取缔工会和雇主协会的法案时,他曾说,从今往后只剩下个体利益,以及由国家政府代表的整体利益,二者之间什么也不存在。这些革命者们否弃了孟德斯鸠所言的中间团体。根据这一观点,唯一可以言说“自我”的集体,只有国家,或其代表国民议会,其余的都有篡权之嫌。

法国大革命不认可结社权,无论是在《人权宣言》当中,还是在《1791年宪法》当中,由于大革命的原因,以及后来共和派对宗教团体的担忧,结社权在法国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甚至相对自由的1901年法案,也对宗教团体有诸多限制。直至1971年,宪法委员会才在结社自由问题上作出独立于政府的决定,认为政府不能再宣告“授权”一个团体成立。

应当注意的是,伴随着旧制度的崩溃,国家权力在1789年革命中赫然崛起。并不是由于君主、贵族、天主教会遭到抨击,国家权力就随之衰落了;恰恰相反,大革命意味着形成了一种崭新的国家权力,尽管革命后确实经历了一段混乱无序的时期。概括地说,这种新的国家权力将分化为两条不同的发展路线:一条是宪政之路,制宪议会的改革者们与斯塔尔夫人等遵循的就是这条路线;另一条则是大恐怖、例外政府,它自1793年12月开始运作,并持续至1794年7月罗伯斯庇尔倒台;拿破仑也继承了这一路线,并因此建立行政集权,强化政府权威。

潘丹:所以,大革命对国家权力的强化,实际上遵循着旧制度时代的既定方向,并通过进一步牺牲个人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的?

若姆:没错。对此,人们或许会反驳我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不就是捍卫公民权利不受国家侵犯的壁垒吗?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没有一项条款是确保公民有权反对代表们制定的法律的。人们的自然权利都是由法律重新定义的,如果人们不能对代表们制定的法律表态,自然权利也就失去意义了。革命者们本应当再设立一名独立的法官,负责审查代表们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和人权宣言,但革命者们最不想设立的恰恰就是法官,因为这让他们联想到旧制度下的高等法院!人权宣言宣称:法律就是“公意的表述”,没有任何一名法官能够阻止或监督公意。

在法国,迟至1791年,才设立了合宪审查机构,即宪法委员会,它负责审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及人权宣言的规定。而美国人早在19世纪就已经采纳合宪审查措施了。倘若没有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来监督政府和议会,就算法律文本写得再漂亮,也不会有什么效力,或发挥什么实际作用。还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设立这一独立的仲裁机构:在法国,我们讨论了很多关于如何任命宪法委员会委员的程序,这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十分钦羡美国法官的权力,无论在哪一级法院,美国的法官都可以在怀疑一项法律是否合宪的情况下,搁置实施这项法律。2008年,在萨尔科齐的推动下,我们引入了一个类似的程序,所有法官都能够审查一项法律的合宪性。这一点在级别较高的机构中已经存在了,例如宪法委员会,和负责审查行政法令的国务委员会。这是一项对公民有利的措施,它与大革命的精神迥异,因为它赋予司法机构更多的权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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