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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 权威机构专家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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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担任主编,根据2013年8月30日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商标法》条文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草案、修正案及历次修改审议报告、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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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主要从事立法,修法,废止法律等方面研究工作和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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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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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论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商标主管部门】
第三条【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保护】
第四条【商标注册】
第五条【注册商标共有】
第六条【商标强制注册】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商品质量】
第八条【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
第九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原则】
第十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及显著特征的取得】
第十二条【三维标志商标的限制】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
第十五条【禁止恶意抢注】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
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核定使用范围之外需另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改变标志需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规则】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说明或者修正】
第三十条【驳回申请】
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
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程序和核准注册】
第三十四条【驳回申请的救济程序】
……
第三部分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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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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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修正后的商标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直接参与商标法的研究修改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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