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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書城自編碼: 213545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曹康泰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681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1/164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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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2010年重大课题“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最终研究成果。
在《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中,我们将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对规划纲要的概念、类型、特征等基本范畴作了阐述,对规划纲要的功能、效力、适用情形、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条件和情况作了分析,着重从实证角度出发,探讨了作为软法的规划纲要在我国公共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全书的基本思路和结构由课题组组长曹康泰同志提出并负责修改定稿。
目錄
第一章 规划纲要的概念、类型和特征
一、规划纲要的概念
二、规划纲要的类型
(一)规划纲要的类型及划分标准
(二)我们对规划纲要的分类
(三)规划纲要类型划分的考虑
三、规划纲要的特征
(一)规划纲要的基本特征
(二)规划纲要与其他相关行为的区别
第二章 规划纲要的功能和效力
一、规划纲要的功能
(一)规划纲要基本功能的观点概述
(二)规划纲要在公共治理中的基本功能
二、规划纲要的效力
(一)学界对规划纲要效力的认识
(二)规划纲要的法律效力
(三)规划纲要的其他效力
第三章 规划纲要的适用情形
一、规划纲要与法律法规
(一)规划纲要与法律法规的区别
(二)规划纲要与法律法规的相互转化
(三)在哪些情形下可能制定规划纲要
二、规划纲要适用情形的现状分析
(一)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制定规划纲要
(二)规划纲要适用情形的主要特点
三、对规划纲要的适用情形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四、对行政规划适用情形进行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
(二)日本
(三)韩国
(四)我国台湾地区
五、国内学者有关行政规划适用情形的主要观点
六、关于规划纲要适用情形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立法模式
(二)有关规划纲要适用情形的概括性规定
(三)规范规划纲要的名称使用
(四)明确规划与纲要各自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 规划纲要的架构和内容
一、我国规划纲要的基本架构
(一)例析我国各级各类规划纲要的架构
(二)例析国外一些国家行政规划的架构
(三)一般架构的建议
二、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规划纲要内容的规制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有关规划纲要内容的规制
(三)对我国规划纲要应包含的基本内容的建议
三、我国规划纲要架构内容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一)目前我国规划纲要在编制架构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规划纲要编制框架内容的几点建议
第五章 规划纲要的制定程序
一、我国规划纲要的制定程序
(一)立法现状
(二)一般制定程序
(三)变更和废止程序
二、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划纲要的制定程序
(一)德国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
(二)日本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制定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主体有待规范
(三)公众参与程度不够高
(四)规划纲要制定过程中的衔接性有待加强
第六章 规划纲要的实施
一、公共治理语境下的规划纲要实施
二、规划纲要实施的文本考察
(一)以专门章节直接进行规定
(二)主要规定规划纲要的实施方式
(三)兼顾规划纲要实施的保障措施
(四)对规划纲要的实施效果提出要求
三、规划纲要的实施要素
(一)规划纲要的实施主体
(二)规划纲要的实施期限
四、规划纲要的实施原则
(一)依法实施
(二)合理实施
(三)注重衔接
五、规划纲要的实施方式和步骤
(一)分类实施
(二)分解实施
(三)细化实施
(四)实施后期的评估和考核
六、规划纲要实施的保障
(一)硬件保障
(二)健全的“硬法”环境
(三)完善的监督网络
(四)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不同类别的规划纲要的实施
(一)强制性规划纲要的实施
(二)指导性规划纲要的实施
(三)影响性规划纲要的实施
八、规划纲要的实施效果
(一)规划纲要对行政机关的实施效果
(二)规划纲要的实施对社会的效果
(三)规划纲要的实施对“软法”理论研究的效果
第七章 规划纲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途径和建议
一、完善规划纲要的一般原则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规划纲要制度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二)境外相关制度的启示
(三)完善规划纲要的一般原则
二、规划纲要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纲要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规划纲要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规划纲要的实体法完善
(一)完善立法模式
(二)规范规划纲要的制定权限
(三)明确规划纲要的目标以及时限
(四)增强规划纲要的合理性
(五)增强规划纲要的协调性
四、对规划纲要的程序法完善
(一)完善规划纲要的拟定程序
(二)完善规划纲要的确定程序
(三)完善规划纲要的实施程序
(四)完善规划纲要的变更、废止程序
(五)完善规划纲要的救济程序
五、对规划纲要制定实践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对规划纲要制定权限进行规范
(三)重点对规划纲要的制定程序进行规范
附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內容試閱
(三)规划纲要的其他效力
规划纲要的其他效力,是指规划纲要在法律效力之外的其他约束力。如果说强制性规划纲要的效力主要是法律效力,那么影响性规划纲要和指导性规划纲要的效力主要来自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责任、组织纪律、财政税收金融措施等。虽然这些因素不像国家强制力那样清晰明确,但确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在五年规划结束时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通常会对前一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后一个五年规划制定情况进行报告,2006年和2011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是如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出台了十个重点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其中有不少财政金融税收措施,对相关企业行为进行引导,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这充分表明规划纲要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效力,但是也可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规划纲要的其他效力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属于指导性。也正因为这个原因,不少人主张,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划纲要在性质和效力上近似于行政指导。
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救济问题,从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上看,大多数国家没有把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轨道内,也没有把其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通则。在中国,行政指导同样不应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救济。理由如下:(1)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具有直接的处分性,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宜将责任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②对于接受行政指导的当事人,应该考虑给予要求公开行政指导内容及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机会。③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理论以及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宜就行政规划的其他效力问题争议,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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