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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际商法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是在《国际商法学》(第二版)的基础上,参考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编写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在借鉴、吸收国际商法学科最新科研成果和国际经贸实践的基础上,由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学一线教学工作者和理论研究工作者修编而成。全书共分十章。
《国际商法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国际商法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内容为:概括阐述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产生及历史发展等基本原理;阐述国际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概括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救济制度;具体介绍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以及相关的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实务,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国际商法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概括性,在应用上具有针对性,在内容上反映了国际商法的最新发展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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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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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概述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让与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节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第五节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第七节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法概论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五节保险法
第六节海上保险合同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六章国际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票据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汇票
第三节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七章代理法
第一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第二节《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第三节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第八章国际商事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公司法
第五节破产法
第九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标的
第三节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方式
第四节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管理
第五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五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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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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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即提货凭证。
提单对于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凭证,对于收货人而言则是其提取货物的凭证。根据《汉堡规则》对提单的定义,承运人应根据提单记载的不同向善意的合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所谓善意的合法的收货人包括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指示提单的被背书人或被指示人,以及不记名提单的持有人。该收货人通过向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出示正本提单证明自己的合法收货人的身份,而承运人一旦见到正本提单就必须履行其凭单交货的保证,有人将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被称为“认单不认人”。
但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有时承运人会将货物交付给只有副本提单或者提供保函的贸易商,通常成为“无正本提单放货”或“无单放货”。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的性质,承运人应当对由此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性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可分有“侵权说”、“违约说”和“竞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①可见,该《规定》采信了“竞合说”,认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无权,构成了请求权的竞合。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该《规定》还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
提单的上述作用和运单相同,都充分体现了其债权性,但是由于提单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象征性交货的交货方式和以信用证为代表的结算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本身的可转让性、可质押性等特性,传统法学理论中称其为提单的物权性,即认定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的作用。但在有关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立法中尚未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近年来某些学者对提单的物权性提出质疑,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说法无立法依据且在实践中提单的签发和转让并不总与货物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相一致。③对此,我们认为,提单既是重要的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它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作用和特性决定了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在运输领域中,提单的合同证明、货物收据、提货凭证的三大作用是其债权性的充分体现,提单所体现的只是有关其项下货物运输事宜的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贸易流通领域,提单则具有明显的物权性,其物权凭证的效力源于它的可转让性,但它所代表的物权并不是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法律性质是近年来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还有待于更多的人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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