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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清律辑注》研究

書城自編碼: 21141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闵冬芳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748138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0/320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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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辑注(上下) 》
內容簡介:
沈之奇是清代最有成就的律学家。其所著《大清律辑注》一书是目前学界公认的清代最有影响的私人律书。不过,到目前为止,对沈之奇本人、其书《大清律辑注》本身以及该书对清代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具体影响等问题予以全面研究的论著尚未见到,因此我们也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沈之奇其人其书。为此,《大清律辑注研究》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对沈之奇其人其书展开研究:
第一章,关于《大清律辑注》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沈之奇的籍贯与履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藏本和点校出版情况以及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等。《大清律辑注研究》这一部分的主要贡献是对已有论著较少涉及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特定成书背景、该书的修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关于《大清律辑注》注解的研究。首先,我们对该书的“辑注”即汇集诸家注解这一特征进行研究。其次,我们通过统计、举例及分析的方法,对《大清律辑注》的注释形式即律后注、律上注以及例注的内容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之后本书对《大清律辑注》所运用的解释方法进行研究。在本章中,笔者将该书所运用的解释方法归纳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九种。最后通过该书律注探讨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这一问题。关于以上问题,目前学界也有论著提及,并有关于清代律书解释方法的一般研究成果。不过,《大清律辑注》一书所运用的具体的解释方法,该书的“辑注”特征、注释形式以及其律注中所体现的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等问题,目前学界则鲜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因此,第二章的研究内容也是本书的另一主要贡献。
第三章,关于《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大清律集解》总注对《大清律辑注》律注的采录;二是《大清律集解》及《大清律例》小注对《大清律辑注》律注的吸收;三是《大清律集解》及《大清律例》条例之来自《大清律辑注》律注者;四是其他情形,即前三项之外的《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的立法实践产生影响的情形。目前,关于沈之奇律书对清代立法的具体影响这一问题尚未有专门论著对之予以研究,因此本书第三章的研究对象及内容也颇具创新性。
第四章,关于《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判决的影响。清代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援引《大清律辑注》以阐释律意;第二,因现行律例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援引《大清律辑注》以为审拟依据。在本章中,笔者以27个实际援引以及声称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案件等为基础,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予以分析、说明。此外,本章还对刑部对各级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态度、清代司法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以解释律例和清代司法官员援引该书以为审断依据的深层原因等问题予以解答。陈张富关博士曾对《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判决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过,关于援引案件的分类以及清代官员援引该律书的原因这两个问题,本书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了探讨。
第五章,《大清律辑注》与清代律学。《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律学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后出的清代律学著作对该书律注的采辑。经笔者考察,在清代,对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中的律注采辑最多者为清代后期的集成类律学著作,如《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等书。此外,《大清律例通考》及《读例存疑》等律例考证类著作中也颇有援引沈之奇律书者。而清末吉同钧所撰《现行刑律讲义》一书仍对《大清律辑注》中的律注多有采用。众所周知,沈之奇律书对清代律学的影响当颇为深刻,但其具体影响在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律书中表现如何,则是目前学界尚未深入探讨的问题,因此本章对《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律学的影响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可谓别开生面。
關於作者:
闵冬芳,陕西省合阳人。1994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入职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至今。在此期间,于200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11年完成博士后流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曾先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参与、主持其他课题并获得北京市社科理论著作出版资助等。先后在《法学》《法学研究》以及《法制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
目錄
绪论
第一章 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若干基础问题
第一节 关于沈之奇本人
第二节 《大清律辑注》的成书背景
一、官方律注的缺席
二、私家律书的不足
第三节 《大清律辑注》一书简介
第四节 《大清律辑注》的重订
第五节 清代人对《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评价
第二章 《大清律辑注》注解研究
第一节 《大清律辑注》的“辑注”特征
一、明确提及各家律书的情形
二、以“或谓”“诸家”等形式提及各家律书
第二节 《大清律辑注》的注释形式
一、律后注
二、律上注
三、例上注
第三节 《大清律辑注》的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
二、体系解释
三、律条辨析的方法
四、案例解释
五、结构分析法
六、对立法理由与立法目的的说明
七、对律意的概括解释
八、对篇名、制度等历史沿革的解释
九、援引经典解释律文
第四节 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
一、对律典的颂扬
二、对律文的些微批评
第三章 《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
第一节 《大清律集解》总注对《大清律辑注》律注的采录
第二节 《大清律例》小注之采自《大清律辑注》者
第三节 《大清律集解》及《大清律例》条例之来自《大清律辑注》律注者
第四节 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判决的影响
第一节 援引《大清律辑注》以阐释律意
第二节 因律例无明文而援引《大清律辑注》以为审拟依据
第三节 其他情形
第四节 刑部对各级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态度
第五节 对清代官员援引《大清律辑注》原因的探讨
第五章 《大清律辑注》与清代律学
第一节 集成类律学著作对《大清律辑注》的援引
一、关于《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一书
二、对《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中保留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律注、例注的说明
第二节 考证类律书对《大清律辑注》的援引
一、关于《读例存疑》一书
二、《读例存疑》对沈之奇《大清律辑注》的援引
第三节 清末吉同钧《现行刑律讲义》对《大清律辑注》的援引
一、吉同钧《现行刑律讲义》一书简介
二、《现行刑律讲义》中援引《大清律辑注》的具体情形
总结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致谢
內容試閱
同时,法家所主张建立的政治制度是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法自君出、君主不仅是唯一和最终的法源,并且君主也拥有最高司法权、最高和最终的法律解释权。因此,为了维护君权,君主也必然会严格限制臣子对法律的解释。而考察我国传统社会的立法实践,我们发现,自秦以后,开国之初的君主们无不追求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而为了追求法的稳定性,这部法典通常很少甚至不再进行修改。以上诸种因素的合力致使文义解释这一解释方法必然成为公布成文法之后,特别是法家兴起之后我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和基本方法。至汉代,经学兴起,经学的基本解释方法——“章句学”其实便是对经典的文义解释。儒法合流之后,儒家也接受了法家以法治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建立和维护严格的法秩序的主张。同时,在接受了法家思想的儒者看来,法典本身也具有一种类似儒家经典的性格。因此,法家严格解释法律这一内在主张和要求自然也被儒家接受,而“章句学”这样的儒家经典解释方法正与法家要求严格解释法律的主张相切合。因此,当时的儒者便会自然地选择以经学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典。而此后传统经典的主要解释方法便未再脱出章句学的窠臼。由此,文义解释也随之成为我国古代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
在《大清律辑注》一书中,沈之奇所运用的基本解释方法便是文义解释的方法,该书中律注内容多为对律文文义的解释。比如前面已经叙述、分析过的“强盗”条律后注、律上注的主要内容便是对该条律文文义的解释。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沈之奇对律文中的一些重要概念的解释,比如前述“强盗”律中的“已行”这一概念。又如“谋杀人”条中有“谋杀”“造意”“加功”等重要概念。理解这些概念对于确定某一不法行为是否适用该条,如果适用该条,那么其中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区分、如何处罚等问题至关重要。因此,律注应当对此等重要概念予以解释。如针对“谋杀人”条,其中首先需要解释的,便是“谋杀”这一概念。因为只有首先认定何谓“谋杀”,才能确定某一杀人行为是否适用“谋杀人”条并进而区分其造意者、加功者等以量刑。因此,在“谋杀人”条律后注和律上注中,沈之奇不厌其烦地以各种方式多次对“谋杀”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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