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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概论

書城自編碼: 211286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宁立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6703149
出版社: 湖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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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经济法有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和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有作为经管类等非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意义上的经济法,其教材因适用对象不同而不同,却又因二者均名之为经济法而不能完全不同。故本书以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为基本知识脉络,又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将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部分知识和法律制度纳入本书架构之内。编写过程中,全书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最新发展,立基于最新立法和较成熟的学术成果进行内容建构,力求知识的有用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文的规范、简洁和易懂,各章首尾的导入案件和实例分析及思考题体现该章的知识要点或重难点以及运用的技巧,整个编排兼顾了老师的课堂讲授和学生的课后复习,目的在于既提供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我们编写这本教材的基本用心。
內容簡介:
本书根据管理类、经济类等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要求,以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为基本知识脉络,涵盖公司法、财产法、合同法、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结构合理、体例新颖。全书基于最新立法和较成熟的学术成果进行内容建构,力求知识的有用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文的规范、简洁和易懂,各章首尾的导入案件和实例分析及思考题体现了该章的知识要点或重难点以及运用的技巧,既便于教师的教学,更方便学生的学习。
關於作者:
宁立志,男,1964年11月生,湖北麻城人,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入武汉大学法律系学习,1
宁立志教授
988年获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期间在职攻读民商法博士研究生,2005年获博士学位,2007年获博士生导师资格。现任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目錄
第一章导论 1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1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7
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8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2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12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制度 18
第三节公司的资本制度 22
第四节股东和股权 24
第五节公司的组织制度 29
第六节公司债 34
第七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36
第八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三章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42
第一节概述 42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 44
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 48
第四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50
第四章信息资产权法律制度 54
第一节信息资产权概述 54
第二节信息资产权的权利内容 59
第三节资产信息权的限制 64
第五章房地产法律制度 71
第一节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71
第二节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74
第三节房地产开发制度 79
第四节房地产转让制度 84
第五节不动产征收制度 87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93
第一节概述 93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96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100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02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105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08
第七节违约责任 111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15
第一节概述 115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119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
任 126
第八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131
第一节概述 131
第二节垄断行为的规制 133
第三节反垄断法的实施 142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46
第一节概述 146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149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 153
第四节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155
第五节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修改 158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61
第一节概述 162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165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
务 171
第四节产品责任制度 173
第十一章价格法律制度 177
第一节概述 177
第二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与政府的
定价行为 179
第三节价格总水平调控 184
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 185
第十二章计划法律制度 188
第一节概述 188
第二节计划法基本制度 196
第三节产业政策法 197
第十三章财政法律制度 202
第一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202
第二节财政体制法 205
第三节财政收入法 209
第四节财政支出法 213
第五节财政管理法 216
第十四章税收法律制度 221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221
第二节流转税法 227
第三节所得税法 233
第四节财产税法 237
第五节行为税法 241
第六节税收程序法 243
第十五章银行法律制度 248
第一节概述 248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250
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53
第四节商业银行法 258
第五节政策性银行法 261
第十六章证券法律制度 266
第一节概述 266
第二节证券发行 268
第三节证券交易 270
第四节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中介机构 277
第五节证券业监管机制 280
第十七章保险法律制度 282
第一节概述 282
第二节保险合同 284
第三节保险业监管机制 292
第十八章票据法律制度 296
第一节概述 296
第二节汇票 302
第三节本票 309
第四节支票 311
第十九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
度 314
第一节概述 314
第二节劳动法律制度 317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330
参考文献 340
內容試閱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与起源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来的。其第二部分的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从内容上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作者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此时,“经济法”并非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的《公有法典》中,第三章的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更多。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提到了“经济法”,并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比较而言,蒲鲁东对经济法的认识,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应当说,经济法概念的出现,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最初的经济法概念,虽然是建立在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且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但其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然有着积极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援用了“经济法”这一文字表述,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调节、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充和延展,并以此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核心内涵。
在我国,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相关文件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论文、专著中,也开始广泛地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1980年开始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接受。这表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但是在不同国家,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如何给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理论界争议较大,尚无定论。国外法学界,主要是德国、日本和前苏联的法学家,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经济管制法,或者干脆认为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也有多种理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和国家管理经济说等。1989年之后,出现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经济法学界又分别提出经济调节关系说、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行政隶属关系说等。漆多俊,冯果?经济法学(第三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0?
综观经济法概念的各种观点,不难发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已经形成了两点共识:一是经济法是国家调节(调控、干预)经济的法律;二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而非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在此共识的基础上,表述或理解经济法的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家调节,有别于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或者管理),也有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因此,认为经济法古代就有,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就有的观点,不管是从名的角度还是实的角度,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调控,是在承认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实施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调控和管理,只承认国家计划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消费者的消费自由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其次,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表现为宏观性和间接性,对市场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表现为全面性和直接性,对经济的管理旨在维护计划制定与实施秩序。再次,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调控,是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调控和管理,所要实现和维护的利益直接表现为国家利益。最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和市场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的;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与管理,是通过行政命令的发布与执行实现的。
因此,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经济调控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对经济的调节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2)经济法追求的利益目标,表现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有序运行、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社会公共利益;(3)经济法须通过国家合符法理的积极行为得以实现。
2?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市场失灵和国家调控是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强调经济法是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并不表示民商法的重要、经济法的不重要,或者经济法的可有可无,而是界定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范围。凡是能够由市场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时间和空间,就应该由市场、民商法发挥作用。凡是市场不能、民商法不能的时间和空间,经济法就应该发挥作用。实际上,现实经济生活中纯粹由市场和民商法发挥作用的场合只是例外,而由民商法和经济法共同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共同规范某一项经济活动则是常态。在市场经济国家,民商法往往只是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而体现国家管理和干预的经济法则是起主导性作用的法律。总之,只有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并不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而“一定范围”在现实的各国经济生活中不会有完全相同的边界。在不同的国家,虽然总是既有市场成分又有国家调控,纯粹的市场经济根本不存在,但是,市场成分和国家调控的排列组合是不同的。市场成分多些,国家调控就少些;反之亦然。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排列组合。对于不同国家来说,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历史传统等的不同,这个“一定范围”更是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无论范围如何不同,凡有需要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则该关系之调控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控存在的前提则是市场失灵。如果市场经济不出现市场失灵,国家调控和经济法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但是,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丝毫看不到国家调控消亡的迹象,相反,国家调控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综合以上分析,经济法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在调节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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