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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根据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重新进行编排。全书辑录了截止到2013年6月之前出台的民事办案所依据的各类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汇编的最大区别是:
1.主线清晰明了,合理分解法律文件,适合办案实际需要。全书内容分成两大部分,即案由编和程序编。案由编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最新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依据和主线,对办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筛选和分解,并将其编排在相应的案由之下。程序编以201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和主线,对法律文件进行筛选和分解,并编排在相应的诉讼程序之下。
2.解读简明精确,说明言简意赅,为立案提供参考。本书对全部案由和诉讼程序逐一做了解释说明。其中修改后的案由编包括所有的十部分43类424种,程序编包括四部分29类问题。
3.法律收录齐全,列出典型案例索引,为办案提供全面指导。书中辑录了民事办案所需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全书围绕特定案由,精选典型案例编成索引,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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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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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编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三、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十八、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
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三+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三+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程序编
第一部分总则
一、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管辖
三、审判组织
四、回避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期间、送达
八、法院调解
九、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与法律援助
第二部分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三部分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二、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三、执行措施
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一、一般原则
二、管辖
三、送达、期间
四、仲裁
五、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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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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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7月30日 法释[2009]11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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