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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能源消耗的负增长,仅仅采取传统指令式管理方法是不够的。国内外,尤其是欧洲的经验表明,多种政策与传统指令式管理方法的组合应用,是破解可持续发展难题的有效途径。可持续发展不可能单独通过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来实现,这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面对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方法应运而生。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方法在欧盟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欧盟传统的强制性手段所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政府新的管理模式,及采用灵活性更强的框架性协议等都为规避传统指令式管理方法所存在的不足提供了很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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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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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简介
第1章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基本概念
1.1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产生背景、定义和分类
1.2 企业采用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动机
1.3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程序、设计和内容
1.4 监督和执行
第2章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与现行法律相结合
2.1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与欧盟
2.2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与宪法
2.3 在法律框架下实施自愿式协议
2.4 第三方的权利
第3章 自愿式协议的经济分析
3.1 自愿式协议的经济学本质
3.2 污染企业自愿减排的动机
3.3 行业通过采用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追逐自身利益而“吃掉”相关规定
3.4 自愿式协议缔结过程中的磋商
3.5 结论:主要经验教训
第二篇 评价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在OECD国家的应用
第1章 OECD国家缔结的自愿式协议
1.1 简介
1.2 欧盟缔结的自愿式协议的多样性
1.3 日本缔结的自愿式协议的多样性
1.4 美国缔结的自愿式协议的多样性
1.5 其他OECD成员国
1.6 结论
第2章 评价自愿式协议
2.1 评价自愿式协议的方法论原则
2.2 评价协商协议
2.3 评价公共自愿项目
2.4 评价单边协议
2.5 关于自愿式协议效益研究的空白领域
第3章 结论和建议
3.1 经验总结
3.2 对设计和执行自愿式协议的建议
第三篇 评估荷兰自愿式协议的环境效益
第1章 概述
1.1 本篇简介
1.2 研究范围
1.3 研究目的
1.4 研究内容
第2章 荷兰自愿式协议的发展史
2.1 荷兰自愿式协议的发展史
2.2 《国家环境政策规划》的重要性
2.3 自愿式协议的种类与特征
2.4 小结
第3章 荷兰自愿式协议的实施情况
3.1 自愿式协议的数量及涉及的环境问题
3.2 产品协议
3.3 能源效益协议
3.4 目标组协议
3.5 参与方的作用
3.6 荷兰自愿式协议的主要特点
3.7 小结
第4章 荷兰自愿式协议的环境效益评估
4.1 选择案例的标准
4.2 案例分析一:第一期长期能效协议(见表3-10)
4.3 案例分析二:包装物协议
4.4 案例分析三:化工行业的自愿环境声明
4.5 对比三个案例的环境效益
第5章 将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引入中国的环境管理
5.1 中国环境政策的简要介绍
5.2 将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引入中国的重要意义
5.3 中国引进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有利条件
5,4 中国引进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面临的挑战
5.5 小结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6.2 建议
第四篇 给应用自愿协议式环境管理方法的决策层的一些建议
第1章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政策简介和持续研究的问题
1.1 政策简介
1.2 观察和持续研究的问题
第2章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是否会威胁到自由竞争原则
2.1 摘要
2.2 简介
2.3 理论分析概述
2.4 关于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市场结构、竞争之间关系的经验证据
2.5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与竞争之间的双向关系
2.6 政策经验
2.7 关于进一步研究的几点建议
王要参考文献
第3章 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能否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
3,1 摘要
3.2 简介
3.3 协商协议
3.4 公共自愿项目
3.5 经验教训
3.6 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第4章 关于应用自愿协议式管理方法的一些见解
4.1 简介
4.2 在自愿式协议的设计和实施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4.3 对竞争和盈利的影响
4.4 指南
附录1 1999年第一期长期能效协议的能源效率提高情况
附录2 荷兰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协议目标
附录3 采访荷兰能源与环境署长期能效协议负责人Johann Flint先生的记录
附录4 采访荷兰包装物产业链协会审计负责人Robert Jan ter Morsche先生的记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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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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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其他分类方法
依据自愿式协议的参与方是单边还是多边、如何服从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及制定协议的依据是民法还是公法等,其还有以下分类方法:
(1)企业/行业自愿式协议。自愿式协议可与单独企业签订,也可与行业协会签订。以单边协议为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许多大型企业都已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了企业的环境计划,而且还在计划中承诺其将在控制废物的产生和回收以及限制能源和材料消耗等方面超过现行法律的要求。另外,企业已经开始执行类似于化工行业“责任关怀项目”等改善环境效益的行业协议。行业自愿式协议与企业自愿式协议的最大区别是:前者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作,而后者并不包括。该差异会直接影响自愿式协议的成本,尤其是会影响监督企业和处罚“滥竽充数”企业的成本(“滥竽充数”的企业是指那些既没有为改善环境支付成本,也没有为改善环境作出努力,但却同样因行业环境效益的改善而受益的企业)。
(2)地方级/国际自愿式协议。自愿式协议依据生效的地理区域的不同可分为:地方级自愿式协议、区域级自愿式协议、国家级协议及联邦级自愿式协议等。其中发展最完善的是地方级自愿式协议,日本迄今为止已经缔结了约30000项地方级自愿式协议(Imura,1998)。另外,虽然国际自愿式协议的发展并不完善,但其数量也不容忽视。例如,1989年荷兰鹿特丹市和4个国家的几百家企业共同缔结了一项截至2010年将有毒物质排放量降低到一定程度的协议(VanDunne,1993)。国际自愿式协议在全球范围内都能生效,如国际建筑联合会、木材工人协会与瑞典宜家公司签订的协议就属于国际协议。该协议的目标是保证瑞典宜家公司木材供应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以及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等,因该协议而受益的是70多个国家的超过100万名工人。关于国际自愿式协议最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国际自愿式协议可以制定在企业所在国家之外依然可以生效的环境政策,例如A国政府要求其他国家遵守其环境标准是不可行的,但A国企业却可以要求其在上述国家的原料供应商或分公司满足A国的环境标准(Webb&MoRRISSION,1999)。
(3)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缔结自愿式协议所依据的法律对其成功与否具有重要影响。当协议中包含处罚违约企业的内容或协议本身能通过法院的判决而强制执行时,该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称君子协议)之间的最大区别是:相比较之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更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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