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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华经济史丛书:地权市场与资源配置》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的资助。
通过对300年中国地权形态与多样化交易、地权市场的融通功能、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组合、地权结构与经济效率、佃户农场经营与收入的比较,系统性地论述了中国传统经济以地权为轴心的资源配置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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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龙登高,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务院侨办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华侨历史学会副会长。曾为哈佛燕京学者,耶鲁大学、剑桥大学等访问教授。
主要从事中国经济史、海外华商、制度变迁等研究。在两岸三地与国外出版专著7部,在权威期刊《经济研究》《历史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ThefrontierofhistoryinChina,ChineseStudiesinHistory,JournalofCambridgeStudies等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60余篇。主编“社会经济史译丛”,“清华经济史丛书”,ChinaandGlobal-ization。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困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龆学基金、华夏英才基金、教育部留学归国科研启动基金等熏要课题。曾获国务院侨办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济学专著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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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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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研究缘起与本书主旨
2.中国土地制度演进概论
3.土地所有权、他物权、使用权:土地权益层面的概念辨析
附录中国土地市场探源——战国秦汉至唐宋
第一章地权的多层次形态:以佃权的物权化为重点
1.土地与劳动力关系的历史演变:佃权从依附走向独立的过程
2.近世佃权物权化的实现途径与特征:从使用权租佃到物权交易
3.投资、收益、经营与风险的分解:佃权物权化的成因
4.股权制与法人产权
5.小结:从使用权租佃到物权让渡
第二章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发展
1.典:独特的地权交易形式
2.按、押、胎借、抵:以地权或地租为担保并以土地收益来偿还的借贷
3.活卖、绝卖、顶与退及其与典的性质差异
4.租佃、押租:与典的对照性考察
5.地权交易体系的构成及各交易方式之关联
6.源头活水:中国地权制度遗产的理论创新
第三章土地产权的多重权能
1.耕作权:土地与劳动力的动态配置只有通过地权的租赁或交易才能实现
2.土地增值权及其投资:未来收益的产权保障与变现转让
3.满足融通需求的功能
4.土地流转过程中保持土地所有权的努力
5.小结:土地产权的丰富内涵及其保障与激励
第四章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组合
1.目前收益与未来收益通过地权市场来调剂
2.资本、劳动力、土地之间的动态组合
3.农户的自由选择与多样化安排
4.土地流转在地域与社会阶层上得到扩展和深化
5.小结:土地流转与经济效率及其现实启示
第五章土地租佃与佃农经营及其收益
1.佃户农场独立经营: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创造财富并获取风险收益
2.佃农拥有剩余索取权,未来收益通过交易而贴现
3.佃农生产的地位和效率
4.佃农收入与雇农工资的实证比较
5.佃农雇工经营
6.小结:作为农场经营者的佃农
第六章地权市场与个体农户经营
1.农场经营的多样化形态
2.土地产权及其交易体系:个体农户独立经营的制度支持
3.农户独立的增强与物权形态的发育:他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相互限定和制约关系的演变
附录中英农业差异的历史人类学随笔
第七章契约精神与产权意识:兼论朴素的民间经济自由主义基础
1.契约精神与产权意识:深植民间,政府认可
2.市场与契约的基础:经济自由主义的中国传统
3.有限政府:为什么允许民间自由,而不是强化对基层的全方位控制
4.余论: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及其变化
第八章结论
附录内涵式发展与边际式变革:中西比较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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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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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一田两主视为股份制的萌芽(江太新,2002),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田底权与田面权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产权,而不是同一产权中不同的股权,尽管它们依托于同一块土地上。其实一田两主与股份制是相反的逻辑。股份制是多个股权构成一个整体产权,股权是分散的独立的,可转让而不影响整体产权。而一田两主则是一个地权分解为两种独立的产权,即清业田分解为田底权与田面权,当一份田产出现了各自独立的田底权与田面权时,它就再也不是清业田了,或者说原有清业田的产权形态就不复存在了。
林木交易还是一种期货交易,即未来成材后的林木才是交易对象。或者是所谓“预买”,宋代就开始出现(龙登高,1994)。交易之后,买方不仅获得未来的收益,如果是“栽手”,通常还将承管木材“管业蒿修”。道光十年(1830年)一份“立断卖杉木约”载:“自卖之后,任买主修理管业。日后长大,伐木下河,地依旧归原主。”“地租”是指地主的山地收益——林木。这种地租不像田,样每年都有收益,而是以10年或18年为一个收益期。由于收益期长,林场栽苗养工的耗费甚巨,合伙或股份的形式较多。张纯宁从明代徽州一千多份卖山契中发现,林场多为宗族共业关系,有几张契约还显示买卖双方具有亲属或共业关系(张纯宁,2003)。
近代山东产煤区临沂县“干股窑、批地窑”与此相似:集股采煤,出钱者按股分配利益(例如,10人10股即以10计),亦赚赔均摊。出地者独得双股(例如,10人10股之外,有出地供采者一个应12股),且听赚不听赔,是名日干股窑。地主以地批典与采煤者,约明该地作典价若干,先付若干,以后按年给付。如采煤者中途亏折,则可以不再交价,亦不能索回已付之租价,但以原地返还地主而已。名日批地窑。
这里的土地所有者以2股的形式获取稳定的地租,其他投资者的股份(如10股)则以采煤收益来分配,赢利有报酬,亏本则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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