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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消费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

書城自編碼: 209048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索晓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210437
出版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1/14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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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是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系列之消费税篇,聚焦企业消费税,从基础知识着手,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穿插实践中的小例子,将消费税方面的知识一一为您讲解。希望本书中的税务管理、筹划理念能够对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有所帮助,使得企业在消费税纳税方面更加规范,同时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的纳税成本。

《消费税纳税筹划实战与经典案例解读》本着紧密结合实战的原则,用凝练的语言,配以清晰明了的框架图,避免了只引入相关税法条文的枯燥和乏味。
本书在内容上循序渐进,条理清楚,前后内容逻辑性强、相互照应,知识脉络清晰。通过本书的学习,相信您在消费税方面的理解和认识会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目錄
第一章 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2009年消费税修订的主要变化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二、《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变化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第三节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章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二、税率
第二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二、从量计征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第一节 消费税申报与缴纳的基本要求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第二节 如何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一、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税收优惠
二、税款抵扣优惠
第五章 消费税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节 特殊经营行为的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 税款计算中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税收管理中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四节 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第一节 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筹划法
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稅负
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三、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第二节 成套销售筹划法
第三节 连续生产筹划法
第四节 纳税期限筹划法
第五节 计税依据筹划法
第六节 纳税环节筹划法
第七节 核算方式筹划法
第八节 包装物筹划法
第七章 消费税的检查方法
第一节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检查
一、征税范围的检查
二、一般情况下计税依据的检查
三、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的检查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五、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消费品抵扣消费税额的检查
第二节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及规定
二、检查方法
第三节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及规定
二、检查方法
第四节 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检查
一、检查的内容及规定
二、检查方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附录3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附录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附录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附录6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附录7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內容試閱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例如,某企业将购来的小客车底盘和零部件提供给某汽车改装厂,加工组装成小客车供自己使用,则加工、组装成的小客车就需要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因此,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为了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做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2008
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l号令颁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与下列“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相同。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纳税款。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关于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P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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