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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晚清刑事司法改革整体性探究》主要内容包括:中西传统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传统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传统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响、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和由来、西方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晚清中西刑事司法制度的冲突、晚清试图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努力与刑事司法改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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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尤志安,1954年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1972年参加工作,先后于登封市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任高级法官。2002年起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曾多次以“调解语言艺术”、“询问语言”等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撰写论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2004年起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兼职硕士生导师。
主要学术成果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一一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为视角》、《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清末刑事司法改革成败析》、《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立法史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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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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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第一章晚清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
第一节中西传统法文化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
一、传统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传统西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近代化
第二节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其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近代化的影响
一、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和由来
二、西方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
三、晚清中西刑事司法制度的冲突
四、晚清试图取消领事裁判权的努力与刑事司法改革
第一章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及近代诉讼法学的诞生
第一节刑事理念的变革
一、人权原则的确立
二、程序正义代替单纯的实体真实
三、法律的国家主义代替法律的家族主义
四、司法独立代替司法与行政不分
第二节晚清诉讼法学的诞生
一、沈家本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出现
三、晚清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形成
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刑事诉讼律草案
第三章晚清政体改革与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出现
第一节光绪末年的新政改革与近代警察机构的出现
第二节预备立宪与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出现
一、预备立宪及其各项改革
二、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建立
第三节晚清司法改革——以中央的司法改革为中心
一、司法改革的原因
二、司法改革的内容
三、司法改革的影响及其作用
第四章晚清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刑事诉讼制度法典化
第五章行刑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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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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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检察制度,规定各审判衙门分别配置检察厅,其管辖区域与各该审判衙门同。检察厅分别置检察官如下:初级检查厅置检察官一员或二员以上;地方检察厅置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以上;高等检察厅置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以上;总检察厅置检察长一员检察官二员以上。检察官职权如下:①刑事:遵照刑事诉讼律及其他法令所定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之执行;②民事及其他事件:遵照民事诉讼律及其他法令所定,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
(4)关于推事和检察官的任用。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经二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另定之。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学习,以二年为期满。学习人员期满后,应受第二次考试,其合格者始准作为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候补用。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得不拘年限,遇有缺出即行历任惟以先补地方为限。大理院卿为特简官。总检察厅、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京师地方审判厅各厅丞、大理院推丞、高等检察长,俱为请简官,各地方审判厅长、检察厅检察长及各推事检察官俱为奏补官,司法部对于推事及检察官不得有勒令调任、借补、停职、免职及减俸等事宜,但法律明确规定者不在此限。
(5)关于审判监督。规定法部堂官监督全国审判衙门及检察厅;大理院卿监督大理院;各省提法使监督本省各级审判厅及检察厅;高等审判厅厅丞监督该厅及所属下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丞或厅长监督该厅及所属初级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监督推事或独任推事监督该厅各员;总检察厅厅丞监督该厅及各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检察长监督该厅及所属下级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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