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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地方税收业务指南

書城自編碼: 206651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杨永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4130997
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74/880000
書度/開本: 大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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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杨永义编著的《地方税收业务指南》共分十六章。本书多角度、全方位阐释了地方税各种实体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一本专门讲解地方税收业务知识的专业图书。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体例新颖
本书在解读各税种相关规定时,均包括税制沿革、课税要素、征收管理三个部分;考虑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复杂,故对其内容做了适当调整和补充;为了保证特定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单独设章节讲解。
内容丰富
本书在解读地方税种实体法基本规定的同时,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收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00余条。同时,对税收基础理论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进行了系统介绍和阐述,使地方税收知识体系更加系统、完整。
资料权威
本书解读各税种的法律制度依据,均源自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参阅了立法机关、专家编写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释义、解读、适用指南等。为了便于读者查阅、求证,本书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外,对出自部门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注明了引文的标题和文号。
本书可作为地税系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自学教材,便于其全面掌握地方税收法律法规
內容簡介:
杨永义编著的《地方税收业务指南》多角度、全方位阐释了地方税各种实体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一本专门讲解地方税收业务知识的专业图书。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体例新颖
本书在解读各税种相关规定时,均包括税制沿革、课税要素、征收管理三个部分:考虑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相对复杂,故对其内容做了适当调整和补充;为了保证特定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单独设章节讲解。
内容丰富
本书在解读地方税种实体法基本规定的同时,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收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00余条。同时,对税收基础理论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进行了系统介绍和阐述,使地方税收知识体系更加系统、完整。
资料权威
本书解读各税种的法律制度依据,均源自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参阅了立法机关、专家编写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释义、解读、适用指南等。为了便于读者育阅、求证,本书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外,对出自部门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十牛文件的规定均注明了引文的标题和文号。

《地方税收业务指南》可作为地税系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及自学教材,便于其全面掌握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理解、贯彻税收政策,更好地开展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同时也可供纳税人学习、参考,有助于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理性进行纳税筹划。
目錄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法概论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五节 税制演变
第六节 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章 营业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分税目计税规定
第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教育费附加
第四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五章 房产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六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七章 契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八章 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九章 印花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十章 资源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章 车船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十二章 烟叶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三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第十四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课税要素
第三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四节 税款征收
第五节 税务检查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特定事项税收政策
第一节 特定事项目录
第二节 特定事项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应注意以下规定:
(1)收回转让的股权如何计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2)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如何计税。

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 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②
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③
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
(3)转让债权取得所得如何计税。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除有特殊规定外,每次收入额就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三种所得与上述所得不同,属于间接性投资所得或消极所得,不涉及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没有费用支出,也不是人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税法》依照国际惯例,未对这些项目所得规定减除费用,即以每次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得奖、中奖、中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六、税收优惠与税额抵免
(一)《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特殊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职工因病、因工、因战负伤或牺牲,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抚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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