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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检法办案指南(2013年第2辑)

書城自編碼: 205923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6531237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86/150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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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3年第2辑·总第158辑)》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公安部法制局联合编辑,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联合编辑的第一套法律适用方面的书籍,收集了公、检、法机关办案需要的最新法律、法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部门规章及其理解与适用;高法、高检、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的答复及其理解与适用;工作指导性文件及其理解与适用;办案实务研究;专家答疑;典型疑难案例评析:法制动态等。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3年第2辑·总第158辑)》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权威、全面的工作指导用书而编辑出版的,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办理案件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权威、标准、及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目錄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21号)
正确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部门规章及其理解与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谈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工作指导性文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2]23号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2年11月20日 高检发纪字[2012]9号印发)
【办案实务研究】
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问题探讨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法制动态】
內容試閱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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