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失败:1891—1900 清王朝的变革、战争与排外
》
售價:NT$
390.0
《
万千心理·我的精神分析之道:复杂的俄狄浦斯及其他议题
》
售價:NT$
475.0
《
荷马:伊利亚特(英文)-西方人文经典影印21
》
售價:NT$
490.0
《
我的心理医生是只猫
》
售價:NT$
225.0
《
股权控制战略:如何实现公司控制和有效激励(第2版)
》
售價:NT$
449.0
《
成吉思汗传:看历代帝王将相谋略 修炼安身成事之根本
》
售價:NT$
280.0
《
爱丁堡古罗马史-罗马城的起源和共和国的崛起
》
售價:NT$
349.0
《
人生解忧:佛学入门四十讲
》
售價:NT$
490.0
|
內容簡介: |
《诉讼法学文库2012(4):域外诱惑侦查理论研究》以诱惑侦查的理论分类和特征研究为出发点,探讨了诱惑侦查手段在理论文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并对美、英、德、日四国诱惑侦查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体现了以上四国规制诱惑侦查手段在合法限度内适用的法理依据与实践做法。
|
關於作者: |
何雷,1973年生,黑龙江省哈尔滨人,法学博士,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教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从事刑侦、预审、法制等公安工作15年,2010年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转年调入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任教至今,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比较法研究》、《苏州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等报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了《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社会管理创新与维稳机制研究》等省部级课题。
|
目錄:
|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框架
第一章 诱惑侦查概述
第一节 历史沿革
一、我国诱惑侦查的历史发展
二、国外诱惑侦查理论形成之概览
第二节 概念厘清与界定
一、称谓之考察
二、定义解析
第三节 诱惑侦查理论分类
一、剖析“两分法
二、实体型诱惑侦查和虚拟型诱惑侦查
三、犯罪参与型诱惑侦查和非犯罪参与型诱惑侦查
四、对象特定型诱惑侦查和对象潜在型诱惑侦查
五、直接型诱惑侦查、代理人型诱惑侦查和逆用型诱惑侦查
六、主体多重型诱惑侦查和主体单一型诱惑侦查
七、被动型诱惑侦查和主动型诱惑侦查
八、犯意固有型诱惑侦查和犯意疆化型诱惑侦查
九、“顺势而为型”诱惑侦查和“投其所好型”诱惑侦查
第四节 诱惑侦查特征研究
一、有限的诱惑性
一、无限的兼容性
三、与侦查对象的互动性
四、证据取得的实况性
五、风险的及时规避性
六、低成本高效率性
第五节 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付”之辨析
一、“控制下交付”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的现实状况
二、二者之辨析
第二章 诱惑侦查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诱惑侦查正当性内涵
一、何谓正当性
二、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内涵
三、诱惑侦查正当性的研究意义
第二节 诱惑侦查措施正当性分析
一、诱惑侦查措施具有道德伦理正当性
二、诱惑侦查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
三、诱惑侦查措施具有社会防卫正当性
四、诱惑侦查措施具有经济效益正当性
五、诱惑侦查之法律诉讼正当性分析
第三节 不当诱惑侦查行为分析
一、不当诱惑侦查行为的表现
二、不当诱惑侦查行为的危害
三、遏制不当诱惑侦查行为的对策
第三章 国外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第一节 美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一、美国规制诱惑侦查之法理综述
二、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成文规定
三、美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之简评
第二节 英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一、英国规制诱惑侦查之法理特色
二、英国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标准
三、对违法诱惑侦查行为(“警察圈套”)的制裁方式
四、“诱惑者”的刑事责任豁免问题
第三节 德国诱惑侦查法律规制
一、德国语境下的诱惑侦查
……
第四章 诱惑侦查规制路径研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
內容試閱:
|
具体而言,实施诱惑侦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以及侦查机关的代理人(即侦查人员指挥下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普通公民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诱惑侦查的行为实施者。这些人参与诱惑侦查具有侦查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些人员的出现正是表明了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具备这种协助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社会责任感,所以在侦查机关需要特定的人员协助侦破案件,并征得该当事人的同意时,这些人也就成为侦查机关的代理人。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就是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诱惑侦查的行动计划者。关于该问题在西方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可以成为诱惑侦查的计划者,但该公民本身不得参与犯罪或给犯罪提供帮助,否则将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普通公民不是司法人员也不是侦探,不能成为诱惑侦查的计划者。笔者认为,普通公民个人不能成为诱惑侦查的计划者,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安排、授意则无权实施诱惑侦查。对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而教唆他人犯罪,将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报告给侦查人员,并将其抓获的行为,不是诱惑侦查,而是陷害教唆。有的国家,如希腊、波兰等均明文规定对实施陷害教唆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非侦查机关的其他人员参与侦查活动,只能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并在侦查机关的绝对掌控中行事,不得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之外实施侦查行为。一旦僭越了雷池,都是违法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有鉴于此,“侦查机关的代理人”这一概念就没有必要在诱惑侦查的定义中单独提示出来了。
第二,实施诱惑侦查的目的是侦查犯罪,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指控的证据。而实施诱惑侦查的价值也正在于它的取证意义。因为某一犯罪现象的存在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但由于缺少证据,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为了侦破案件,获取犯罪证据而实施诱惑侦查。这样一来,侦查机关就能够有效地利用侦查资源,及时侦破犯罪案件,节约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同样不例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