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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清代遗留下来的各类刑事档案中,亲属相犯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在高度重视“亲亲”伦理的古代社会何以频繁发生亲属相犯,个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秩序与情感的冲突:解读清代的亲属相犯案件》在归纳总结一千余例清代亲属相犯案件起因的基础上,概括分析了导致亲属相犯频频发生的一般原因。认为传统伦理与法律在调整亲属关系时,忽略了亲属间的情感需求而过分强调伦常秩序,以秩序取代亲情,将亲属间的关系全部被构建为尊/卑或上下的纵向关系,严重破坏了亲属之间原有的信任、互爱关系,使得亲属关系沦落为常人关系,亲属之间密而不亲,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且容易升格为刑事案件,亲属相犯因此而处于失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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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魏道明,男,汉族,1963年生,河南遂平人,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现任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学术专长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有专著《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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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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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亲属与亲属相犯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 亲属
二 亲属相犯
第二节 《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罪名的归类及特点分析
一 归类
二 特点
第二章 亲属相犯行为的性质及起因分析
第一节 亲属相犯行为的性质分类
一 特殊侵犯行为
二 一般侵犯行为
第二节 亲属相犯行为的起因
一 亲属间杀伤行为的起因统计
二 常人间杀伤行为的起因统计
第三章 亲属相犯行为折射出的亲属关系
第一节 亲属组织的事业化
一 亲属组织的事业化特征
二 亲属组织事业化对于亲属关系的影响
第二节 难以化解的矛盾与纠纷
一 矛盾、纠纷引发的典型杀伤案例
二 亲属间杀伤行为的案发频率
第四章 秩序与情感
第一节 “亲亲”与“尊尊”
一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
二 从“亲亲”到“尊尊”
三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
四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
第二节 秩序能否化解亲属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 亲属间矛盾、纠纷的特殊性
二 无效的秩序化解
三 秩序破坏亲情
第三节 缺失的德性
一 尊长缺乏对道德义务的敬重
二 卑幼缺乏道德动力
第四节 暴力解决纠纷的倾向
一 纵容尊长的暴力行为
二 暴力解决矛盾、纠纷的习惯思维
第五节 失控的尊长权力
一 尊长滥用权威
二 尊长威权引发亲属杀伤
第五章 结论
征引书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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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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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窃之人杀伤行窃的亲属,地方原判有时也以罪人拒捕而擅自杀伤律来处罚,但中央法司多进行驳正。嘉庆十六年(1811),邓建则偷窃缌麻叔祖家布匹,被叔祖母邓杜氏等殴死,地方官就按照罪人拒捕而擅自杀伤律判邓杜氏绞监候。案件上至中央刑部,改为以缌麻尊长殴死有服卑幼律判绞监候。道光二年(1822),张四财勒死行窃之大功堂弟张开言,案发地广东省原依故杀大功卑幼律拟绞监候。但在案件上报中央刑部后,广东在接受山东充军案犯时,发现案犯韩奇系殴死抢夺自己财物的小功堂弟韩锦而被充军,判决书中韩奇是以罪人拒捕而擅自杀伤律来处罚的。所以,广东省法司又咨请刑部,张四财也应以罪人拒捕而擅自杀伤律来处罚。中央刑部批覆认为,山东省韩奇案判决书中,地方官在判词中同时引用了尊长殴死小功卑幼律和罪人拒捕而擅杀律的条文,刑部因无论按哪一条罪名判决都是绞监候,无关出入,故没有驳正,照拟题覆。但韩奇案并非通行定例,刑部“说帖”中强调不得援引为据:“嗣后各居亲属相盗,如尊长抢窃卑幼财物,被卑幼杀伤,或卑幼抢窃尊长财物,被尊长杀伤者,均各按服制,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论罪,不得照平人以擅杀伤科断。”
所谓亲属抢窃杀伤不得照擅杀而必须以亲飞行员杀伤律论的原则,并非绝对。若是行窃者在盗窃过程中杀伤亲属,尤其是卑幼行窃杀伤尊长,如按杀伤亲属本律定罪,则有可能量刑轻于常人行窃杀伤事主,不符合卑幼杀伤尊长从重处罚的原则。乾隆时,王二妮行窃缌麻服叔王汝栋衣物并将王汝栋殴死,山东地方依殴死缌麻服叔本律拟以斩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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