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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考法规关联记忆: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第2卷)(2013最新修法)

書城自編碼: 205275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阮齐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61309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版次: 4 印次: 4
頁數/字數: 603/116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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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特色
一、
全面且重点突出。本书涵盖了所有司考大纲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新修订的《保险法》等,并将这些法律文件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了不同的整理、加工,突出了重点。
二、
体例科学、合理。为了方便携带和阅读,本书按司考大纲分为三卷。第一卷包括:宪法类、经济法类、国际法类、司法制度类;第二卷包括:刑法类、刑事诉讼法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第三卷包括:民法类、商法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本书在每一类别中,又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更细一层的分类,以使结构更加清晰,查找更加便捷。
三、
“法条群”与“提示叮咛”的有机组合。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部门法为基础,将考纲要求的其他“关联法条”都加工整理并集中展示。
內容簡介:
法条是司法考试命题的根本。每年司法考试的备战物资中,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是人手一册,不可或缺,这是由历年试卷“因法设题”的命题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刑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罪刑法定”,离开了法条,题又从何命起?故只有对法条足够熟悉,我们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如鱼得水。
历年积攒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并且司法解释层出不穷,它们相互之间纵横交错甚至冲突,考生要想在自己头脑中形成系统的认识,需要经过数次整理,费时费力。
司考法规关联记忆(第二卷)是一本能为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提供有效帮助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
目錄
刑法类
一、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单行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五、司法解释之总则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刑事诉讼法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
內容試閱
第一编总则
本编命题趋势
刑法总则部分的各个章节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与分则相比,总则仅有101个条文(分则有350个条文),但却占去了刑法试题总分值的45%左右。考虑到作答刑法分则部分的试题又常常需要以总则部分的知识为支撑,因此总则条文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与作用显得更加重要了。由于刑法总则的理论问题较多,故需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本章命题趋势
本章考点集中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应用和刑法的适用范围。尽管考题相对较少,但鉴于刑法部分理论性知识考查的增多,本章内容仍不可忽视。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08.4卷.7,08川.2卷.1、6,09.2卷.1,10.2卷.1,11.2卷.2,12.2卷.3)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08川.2卷.23)
关联法条
《刑诉解释》
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提示叮咛
1.
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规定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
2.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本法第7、8、9条所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其补充。
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和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
4.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本款并未包括“国际列车”,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刑诉解释”第10条。
5. 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既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也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提示叮咛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应注意:
1. 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2.
掌握本条的关键在于明确“一般”和“一律”的问题。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罪轻(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提示叮咛
本条所规定的为刑法效力适用的“保护原则”,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
2. 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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