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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官的实践理性论》的研究以法的实践理性为主线而展开:从与理性密切相关的经验、信仰、思维等方面解析法官的认知、功能等;从与法官审判活动相连的能动司法、自由裁量、裁判文书等多种方面来探讨法官的角色定位;从与法官职业相关的法官科层管理、职业化与精英化、司法伦理等各种机制解读法官的地位,进而最终探讨当代中国法官在面临挑战与机遇时如何应对的司法理性发展走向。全书共有18章,分列70个问题,煌煌近百万余字之巨作,其中展现的研究方法有哲学、社会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诸种方法论原则的综合运用,而如此多面的对法的实践理性思考,揭示当代中国法官的经验与逻辑世界之堂奥,这在当下的学界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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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申,浙江省东阳人,法学世家。1984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分配至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法制史、法理学研究;1994年至今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月刊社,法理学研究员、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
近年来,主要涉足的学科主要有:中国法史学、法理学、法律文化学、司法制度学等领域。在全国各大法学期刊上共发表各类论文90余篇,其中在《学术季刊》、《上海社会科学》、《法学译丛》、《学习与探索》、《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现代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等各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另出版个人专著有:《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法哲学三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教材有:《中国法制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一项(2009年).上海市重点项目一项(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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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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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导论
第一章 法官职业的历史构建
一、“法官”设立的理性基础与初始的正当化过程
二、“法官”的产生及特征
三、西方法律职业体的实践
四、西方法律职业体的理论
第二章 法官理性的实践基础
五、理性概念的演变与认知
六、理性哲学对西方法学发展的影响
七、法官的理性与基础
八、法官理性的批判与反思
第三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经验
九、初民时期“法官”的感应思维
十、经验的概念及读解
十一、法官的理性与经验
十二、法官制度建构的理性与经验的反思
第四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信仰
十三、法的理性与信仰
十四、法官的理性与信仰
十五、当代中国法官的理性与信仰
第五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思维
十六、思维的起源、定义与特征
十七、法律思维与法官思维
十八、法官审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第六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推理
十九、推理的理性基础
二十、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
二十一、法官推理方法的一般适用
二十二、法官为什么要服从法律推理
二十三、对法官推理的自我确证
第七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理念
二十四、理念的特性与假设
二十五、司法理念的基本特征
二十六、法官的审判理念
二十七、司法理念与价值的关系
二十八、现代司法理念之普遍性
第八章 法官实践理性的知识基础
二十九、法官法律知识的来源和本质属性
三十、法律知识源于经验和理性的结合
第九章 法官实践理性的认知机理
三十一、法官的法律知识的认知和前见
三十二、法官知识的确证观
……
第十章 法官的实践性知识与智慧导向
第十一章 法官的司法角色及功能
第十二章 法官实践理性下的能动司法
第十三章 法官的实践理性与自由裁量
第十四章 法官实践理性与裁判文书
第十五章 司法理性与行政科层管理体制
第十六章 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第十七章 法官职业理性与道德伦理
第十八章 当代中国法官成长中的危机与机遇
结语 中国法官的理性发展与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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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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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法律知识的运用要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起来。这就如同柏拉图所确信的,“洞悉真理的能力应当与该条真理本身极为相似,前者犹如钥匙与锁眼一样切合。”这是法官的一种内在能力与素养。法官职业素养是指司法审判内在的规范和要求,是在司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包含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行为、职业作风和职业意识等方面。法官的能力和素养不是依靠单纯的学习而得到的,而必须是通过实践理性的积累。其实,这就是智慧——一种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审判能力与技巧,通过其明智与果断地判断与选择,准确判决、实际有效地解决纷争的本领。在此,一个既定的前提是:法治秩序、司法规则、制度结构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东西,接受它并服从它就行了;在这里,法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思考对象,把自己同规则现象区别开来,并站在规则对象的对立面对其加以审查。由此,当法官面对一般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等问题作出回答时,一般都能够运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审判能力与技巧,站在现有制度、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与选择,或予以评判。
而问题是,法官依知识和经验所作出的评判是否具有普遍性与共同性呢?如果存在,那它又是怎样存在的呢?存在于哪里?如果不存在,那么人们的评判又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其实,这种存在于我们可感知的具体事物之外的东西,依照法哲学的观点就是自然法的道德理念。“毕达哥拉斯主义者在他们对‘自然’(形式)的解释中发现了正义的基础(数的原则),赫拉克利特由于意识到‘普遍者’的稳定性而强调了人类法律的最高权威。”可见,良好的司法制度应该是美德和智慧的结果。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经验,司法经验会告诉法官,法律知识如何运用,问题怎样解决,这就是法官的智慧。
尽管法官在把握诸如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时,无疑必须求助于法官所习得的知识,但是在智慧的发展中,有一条伟大的原则经常被遗忘掉,为了获得知识,我们必须首先使自己不受知识的束缚。由于我们的法官为自己所受的教育所限制,这种法学教育使他在拥有司法经验之前就给予了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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