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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外国法制史(第2版)》的编写积外国法制史教学之丰富经验,参考本校及国内同类教材的体系设计,从整体上将法律制度分为上、下两篇,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和近现代法律制度。上篇包括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两编,下篇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俄罗斯和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三编。全书共15章,依次为: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伊斯兰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法和商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外国法制史(第2版)》最后部分是附录。本教材努力做到内容科学、概念准确、重点突出,以符合本科精编教材的要求。在篇幅上,本教材更注重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阐释;在内容上,本教材注意吸纳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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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曾尔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主编外国法制史教材多部;并编著《社会变革之中的传统选择——以外国法律演进为视角》、《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30种》、《20世纪法学名著导读》、《汉穆拉比法典》(勘校)、《常识》(编译)等;发表论文《试论独立宣言的思想渊源及理论创新》、《英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保留》等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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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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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第一编 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摩奴法典》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
第二编 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
下篇
近现代法律制度
第三编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
第四编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五编 俄罗斯和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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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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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十分重视个人诚信在契约中的作用。一般来说,契约当事人如果宣誓履行某一契约义务,即使该契约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契约,该当事人依旧必须履行该契约义务,因为此时他履约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契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他自己“灵魂的救赎”。由此,教会法学家发展出更为严格的契约法原则,即无论契约的承诺是否拥有书面形式,是否附加有宣誓的保证,该承诺均具有约束力。不履行承诺的行为等于说谎,属于严重的心灵犯罪,应当受到严惩。
此外,由于《圣经》的《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都曾对高利贷加以谴责,因此教会法禁止高利贷。但是,教会法对于什么是高利贷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导致公元12世纪以来,禁止高利贷的法令形同虚设。由于自公元11世纪末开始,西欧封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流通变得活跃起来,资金融通也必然出现。这种情势之下,掌握着大量财富的教会也开始通过贷款并收取利息的方式谋利。为了不与《圣经》相违背,教会法规定了多种筹、贷款并收取利息的合法形式。例如,如果收取利息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借款人因出借款项而蒙受的损失,那么这样的利息也是合法的。显而易见,教会通过颁布法令并对宗教经典加以解释的手段,为自己牟取高额利息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涉及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因而这些制度易于演变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然因循的习惯。教会法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在中世纪西欧各地长期通行,甚至已经以习惯的形式融入了西方文明的血液,因而中世纪教会法对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基督教教义,男人和女人之间缔结婚姻属于“上帝的安排”,是不得违背的神圣信条。教会法由此引申出“一夫一妻”的原则,同时确认夫妻之间“永不离异”的原则。任何人违背这两个原则都将被视为对上帝的背叛。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则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与对方分居,但仍不可与对方完全解除婚姻关系。
教会法明确规定缔结婚姻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的合意。同时,教会法亦规定了禁止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如男、女一方曾誓愿守贞,男女双方有亲属关系,男、女一方不足法定婚龄,男、女一方无性行为能力,男、女一方重婚,男、女一方是异教徒等。教会法还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男女双方首先表示“自愿交付或接受对身体的永久专权”,而后则必须履行特定的宗教仪式,方可结为夫妇。应当指出,教堂婚礼仪式迄今仍是西方很多国家认可的结婚的形式要件之一。
与罗马法类似,教会法承认丈夫是家庭中的主宰,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丈夫可以单独支配家庭财产,可以不经妻子同意与他人签订契约,也可以对其子女加以完全支配。妻子则不享有这些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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