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J·格哈特(Michael J. Gerhardt):塞缪尔?阿什(Samuel
Ashe)杰出宪法教授以及北卡罗莱纳大学法学院法律和政府研究中心的主任。他是研究总统和国会间宪法冲突的一流学者之一,并且他在国会多次作证,包括在对克林顿总统的历史性弹劾中作为唯一的联合证人在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面前作证。
当美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的第81任或第181任大法官(justice),就他的前任们写过的某个问题发表意见时,他会关心他们所写的内容吗?他会像在白纸上信手涂鸦那样,随意地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吗?他是会仅仅利用最高法院的先例(precedents),来支持他所偏好的结果?还是会遵从前任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他会,或者说,他应该考虑他的同事或继任者对他所持观点的看法吗?
本书将就上述问题,以及其他与先例的宪法意义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就先例的宪法意义这个问题,宪法学者,而不仅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与其他政府部门的领导人之间已经产生了分歧。有些人认为,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没有受到先例的束缚,他们相信,大法官只是投票决定他们的政策偏好,或利用先例使他们的偏好达到最大化。无论是在签名信中,还是在面对参议院时,许多法律学者会基于自己对先例的喜好程度,而立场鲜明地表示支持或反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者。相比而言,有些人声称先例具有法律效力,先例用社会学家惯用的量化办法是解释不通的。他们还主张,若缺乏对法律独特性的充分认识,且不具备对这种独特性进行解释说明所需要的专门技能,先例这个问题依然不易被人理解。
在本书中,作者对先例这个话题进行了一番实证的阐述,目的是为了消除反对派与支持派之间的分歧:反对派认为先例毫无意义可言,支持派则相信先例具有特殊法律效力。作者将先例定义为:最高法院或被授予规范性权力(normative
authority)的非司法部门(nonjudicial
authorities)过去的任何一个宪法意见(opinions)、裁决(decisions)或事件(events)。在最高法院,先例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最高法院过去的各种意见,也有种种规范(例如尽可能避免裁决宪法问题)、历史实践(例如立法会议召开时要祈祷)以及传统做法(例如为法院提供意见而不是依次答复),对于上述种种先例,大法官会非常仔细地进行选择性的借鉴。因此,先例发挥的作用大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这种作用浓缩在对先例黄金法则(golden
rule)golden
rule,即《圣经》“马太福音”第7章第12节和路加福音第6章第31节中所说的“你要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do 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to
you)”,又译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译者注的运用与认识中,即,大法官必须做好这样的思想准备:自己的先例如何被对待,取决于他们如何对待他人的先例。他们若对别人的先例不善,那么自己的先例也将遭到恶意对待。这条黄金法则或许可以解释,诸如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为什么会至今得以沿用,尽管共和党的总统迄今已经在最高法院过去的11次任命中任命了8名大法官,以实现他们撤销罗伊案判决的目的。8名大法官包括里根(Reagan)总统任命的4名——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和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乔治H.
W.布什总统任命的2名——戴维·苏特(David Souter)和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总统任命的2名——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和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Jr.)。其他3名大法官,1名是福特(Ford)总统任命、对罗伊案无明确表态的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2名是克林顿总统任命、支持罗伊案的鲁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和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对罗伊案的长期存续,也许有其他一些讽刺性解释,比如总统在挑选大法官的过程中犯了错,或者说可能是因为共和党总统选择大法官人选的范围太小了,被提名者基本上都是赞同罗伊案判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