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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为”是法律的核心命题之一,这不仅是从“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1]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可得出的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只要我们稍加留意法律运作的目标指向,这一观点即可获得至为清晰的直觉支撑。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其实现不仅需要静态的“理想图景”,更需要动态的过程性行动。“行为”理论正是对法的实施、运行等纷繁复杂的过程给予的宏观总结、描述和概括,是沟通“知”与“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缘由,在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中,人们一般用“理论化的象征”、“辉煌成就”、“绝对主题”、“精髓和柱石”、“核心”、“中心点”来表达各自领域中的行为的概念及其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界,从最一般、普遍意义上探讨“行为”理论的著述却为数寥寥,因此笔者选择了“经济法行为理论”作为研究对象。全文除了导言外,分为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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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靳文辉,甘肃天水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中国软科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参与撰写著作1部,主持、参与教育部、中国法学会项目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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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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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言
第一章 经济法行为:从借鉴他者到自我建构
一、法律与行为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
二、正本清源:法律行为理论的梳理与界别
三、作为“规定功能”的“技术性”概念:法律行为属性之一种
四、自我建构:经济法行为范畴的确立
第二章 经济法行为的构成:“资格”、“意志”和“表达”
一、经济法行为中的资格要素
二、经济法行为的意志要素
三、经济法行为的表达要素
第三章 确立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有用性分析:理论价值与实践功用
一、经济法行为的理论价值
二、经济法行为的实践功能
第四章 经济法行为运行的现实考察:多元视角下的复杂性思考
一、经济法行为主体再考察:基于人性视角的解读
二、经济法行为运行中“永恒的焦虑”:理性的不足与缺憾
三、信息失灵的困扰:经济法行为运行中的“疑难案件”
四、成本溢出效应:经济法行为的负外部性
第五章 经济法行为的运行边界: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进路
一、经济法行为的运行边界:文献综述
二、决定经济法行为边界的各种变量
三、法社会学视角下对经济法行为运行之定位
第六章 经济法行为的规范运行:标准与评价
一、伦理标准:“善”的经济法行为
二、政治标准: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安全
三、法律标准:在法律适用的“充分性”上追问
四、经济标准:最优绩效的经济法行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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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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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及分配正义。西方思想家曾从以下多个角度论证过正义:使每个人各得其所,使受到破坏的分配秩序复原(亚里士多德);检测和抑制不正义的立法(托马斯·阿圭那);维护和平、秩序和竞争的利益(霍布斯、休谟);保障人人都有道德化(发展自己的道德品质)的机会和自由(康德);保证已制定的规则无差别地适用于一切人(布莱克斯通);等等。[1J美国学者夏皮罗在《政治的道德基础》一书中,从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传统和社会契约论传统三个角度对什么是合法的、正义的政治进行了说明。他总结到,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政府的正义性与政府使幸福最大化的意愿和能力联系在一起,那么什么是幸福、谁的幸福、如何衡量幸福以及谁来衡量幸福必然成为功利主义者争论的问题,即便对这些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问题还存在着分歧,但功利主义者一般还是同意,应该以边沁的值得纪念的权威论断来评判政府:政府应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而所有马克思主义者都秉持着这样一个最为基本的信条:任何政治制度,只要它允许剥削,它就不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反之,如果它致力于提高剥削的反题——人类自由——那么它就拥有了正义性和合法性。社会契约论者则认为,被统治者的一致赞同(通过某种方式能被解读出来)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来源,如果国家政权体现了我们所一致赞同的,那么我们就负有对这个政权忠诚的义务,反之,我们有反对它的自由(在某种情况下,我们甚至有义务反对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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