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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公司章程自治研究

書城自編碼: 20476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王毓莹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63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62/204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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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公司章程自治研究》以公司章程为切入点,梳理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旧有理论及历史脉络,指出了自由主义是公司章程自治的人文支撑,市场经济是公司章程自治的经济根源,民主政治是公司章程自治的政治基础,公司契约理论是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依据。其细化了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标准,提出了公司内部的自治要宽于公司外部的自治;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要宽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公司订立章程的自治要宽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自治这些相对比较确定的标准。同时,其剖析了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在我国遭遇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并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公司利润分配等问题的探讨给予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以实证法上的支撑。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公司章程自治研究》还对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给予高度的关注,并一一给予回应。
關於作者:
王毓莹,1976年5月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同年被保送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2005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先后在《中国民商法评论》、《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撰写了《公司资本制度研究》、《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等。参与了公司资本、公司诉讼、机动车责任事故主体以及旅行社的经营责任等课题的研究。
目錄
导论:重与轻的悖论——说不尽的公司章程自治理念
一、轻如鸿毛的公司章程
二、厚重的公司章程自治理念
三、选题目的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公司章程自治的含义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章程的定义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
三、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二节 公司章程自治的内容
一、订立公司章程的自由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自由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
四、公司章程自治应否包含章程形式自由的探讨
第三节 公司章程自治的实质解析
一、公司章程自治与私法自治——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上的体现
二、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股东自治——股东自治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内核
四、公司章程自治与第三人干预——公司章程自治排斥第三人干预
第二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历史脉络考察
第一节 公司章程自治的历史发展
一、前公司时期
二、特许设立时期
三、准则主义时期
第二节 公司章程自治产生的土壤
一、自由主义——公司章程自治的人文支撑
二、市场经济——公司章程自治的经济根源
三、民主政治——公司章程自治的政治基础
四、公司契约理论一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学依据
第三节 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徘徊——公司章程自治理念的境外实证法考察
一、我国台湾地区
二、韩国
三、德国
四、法国
五、英国
六、美国
第三章 国家主义的倾向——公司章程自治的缺失
第一节 公司章程自治缺失的一般原因——政府干预经济
一、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
二、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 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在我国缺失的原因——国家主义倾向
一、千人一面的公司——公司章程自治理念在我国遭遇的困境
二、国家主义倾向——公司章程自治在我国遭遇困境的原因
第四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
第一节 公司法性质的解读
一、公司法的公法与私法之争
二、公司法的强制法与任意法之争
第二节 公司章程性质的解读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一般认识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法性
第三节 划分公司章程自治界限的标准
一、公司内部的自治范围宽于公司外部的自治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范围宽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范围
三、公司章程的订立自由宽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自由
第五章 公司章程自治理念的实证法探讨——公司章程自治理念的运用
第六章 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所面临的挑战
第七章 公司章程自治的未来——对公司章程自治理念挑战的回应
行过知沧桑的十年(代后记)
內容試閱
设立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的目标高度一致——都是为了设立公司;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的设立协议不仅通过约定上述内容调整协议各方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甚至还约定有诸如未来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而且,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设立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尽管目标一致,关系密切,但是两者毕竟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不同,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第一,在我国,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的设立协议规定为公司设立环节必备的法律文件。因此,对于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第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自治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查,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
第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第四,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通过和修改条件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通过和修改,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即使在设立时的通过需要全体设立人同意,但公司成立后的修改只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设立时的通过和公司成立后的修改都不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论是订立时的通过还是订立后的修改,都需要“协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就不能成立或协议生效后就不能修改变更。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章程是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而设立协议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章程规范和约束的股东中,包括不赞成章程内容的股东,或者说不赞成章程内容的股东仍然要受章程的约束;设立协议规范和约束的当事人中,均为同意设立协议内容的当事人。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的内容,该设立协议就可能不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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