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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3年第3辑·总第193辑)》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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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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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法规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
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附:
2013年2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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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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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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