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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于鼓励创造财富、繁荣国家、富裕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物权法教学的需要,我们合著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物权法(第4版)》,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选修课之一。我国物权法正在制订当中,为了全面阐释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我们根据物权法教学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广泛吸收物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让它尽量贴近实践,符合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并对其他读者学习物权法提供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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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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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
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七章 共有权
第一节 共有权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章 地上权
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 抵押权
第十四章 质权
第十五章 留置权
第十六章 占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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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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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之间之所以必须为物权行为是因为债权行为的存在,故一方依据债权关系负有给付义务,即债权行为成为物权行为的原因。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即该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纵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也不因此而无效或者不存在。无因主义与形式主义相互结合,才能各自发挥其功能。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将物权行为的原因从影响物权行为效力的因素中排除,减少在后取得权利存在瑕疵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例如,一旦买卖契约的交付行为实施,买受人已经取得交付的动产或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行为就已经完成,权利即发生变动,即使债权行为无效,受让人取得的物权的效力也不受其影响。
3.物权行为理论的优势和缺点
物权行为理论着重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应用,使交易的法律关系明晰,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同时,它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依据。因物权契约独立于作为其原因的债的关系,第三人获得物权只是依据物权契约而非依据其原因行为,物权转移时前手的法律行为原因不能影响后手,故原物主不能依据债的原因而从第三人处追夺物的所有权。①
但是,物权行为理论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有时违背社会一般观念,在简单的动产交易中,将其分为一个债权行为、两个物权行为,比较令人费解。二是物权行为理论过于强调无因性,即强调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而忽视了对交易的静态安全的保护,对于保护原物主的权益不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德国学说和判例尽量限制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适用范围,使其与债权行为相结合,从而使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相对化②,以克服物权行为理论的弱点。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在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民法学界对物权变动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进行了深入讨论,大多数人主张不采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理论,而是采用“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认为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在于登记和交付,而不在于无因性。确立这种规则的基础是:原因行为是产生物权移转的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取得、变更、设定行为。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规定了物权变动应当具备债权的合意以及物权公示形式即交付或者登记的基本规则。这种做法尽管没有完全采纳德国法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但在实际上还是承认了物权行为的概念。至于《合同法》中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与区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这种做法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形式主义,也不同于法国民法的债权意思主义,而与奥地利民法的折中原则即债权形式主义相似。另外再设立动产的善意取得、公信力原则、善意第三人制度加以配合,完善了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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