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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编经济法概论(第三版)

書城自編碼: 20304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戚伟平
國際書號(ISBN): 9787564215187
出版社: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13-01-01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403/52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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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经济法是个宽泛的概念和体系,仍在不断的发展之中。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范围、内容,以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界限等基本理论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作为主要供非法学专业的学员使用的教材,《高等院校继续教育系列教材:新编经济法概论(第3版)》从高等院校成人教育经济类、管理类专业公共课的教学需要出发,同时兼顾国家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不囿于严格的法学判断,确定了以下内容构成《高等院校继续教育系列教材:新编经济法概论(第3版)》的体系:第一部分是与经济法有关的法学基本理论(第一章),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和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第二部分是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至第五章),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主要阐述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不涉及15种有名合同的规定。第四部分是金融法律制度(第七章),除了金融与金融法基本理论之外,主要阐述银行、保险、票据、证券、信托和反洗钱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是税收法律制度(第八章),包括税收的基本理论、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部分是市场规则法律制度(第九章),包括竞争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制度。第七部分是市场宏观监督法律制度(第十章),包括审计法律制度和会计法律制度。第八部分是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仲裁法律制度。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选择讲授内容。
目錄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自然人公民、法人
 第四节 物权
 第五节 债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
本章练习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谝唤凇」?居牍?痉ǜ攀?br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
本章练习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本章练习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五节 违约责任
本章练习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五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节 信托法律制度
 第七节 反洗钱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收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九章 市场规则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规则与市场规则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广告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五节 标准化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十章 市场宏观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宏观监督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第十一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练习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所有权脱离原所有人的状况。所有权的消灭是针对所有人来说的,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了,原来所有的财产(不动产或动产)不一定消灭。根据所有权标的物是否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1)绝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所有权因财产(不动产或动产)的消灭而消灭,如房屋倒塌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
(2)相对消灭。相对消灭,是指所有权因财产(不动产或动产)脱离原所有人、由新所有人取得而使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实际上是所有权继受取得的表现方式,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第一,矿藏、水流、海域;第二,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第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五,无线电频谱资源;第六,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第七,国防资产,以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第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第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第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四)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在占有或使用不动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物权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包括:
(1)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3)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4)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7)彳嘞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8)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9)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一项财产(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一项财产关系是共同所有的关系,即共有关系。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
2.共有的法律规定
(1)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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