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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全书构思新颖,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简洁、朴实、流畅,把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司法实践及纠纷处理紧密结合起来,既有民法总则基本知识点的详细阐释,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说明的基础,同时结合了关于人和物的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适合法学院系的教学需要。本教材既适合作为法学院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也适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指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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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是“民法精品系列教材”的一部,由杨立新独自撰写。在总结国内外民法总则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本教材充分吸收民法总则研究的最新成果,紧密结合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教学的经验教训,全面构建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富有创建性地提出了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是民事法律关系学说的主张,并提出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线索,构建民法总则教材的体系结构,将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分为民法导论、民事主体论、民事客体论和民事内容论四编,全面展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阐释。
全书构思新颖,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语言简洁、朴实、流畅,把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与司法实践及纠纷处理紧密结合起来,既有民法总则基本知识点的详细阐释,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为说明的基础,同时结合了关于人和物的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适合法学院系的教学需要。本教材既适合作为法学院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材,也适合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办案指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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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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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导论
第1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与其他相邻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方法论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第五节 民事流转
第3章 民法结构和民法规则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和结构
第二节 民法规则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第三节 民法的最高规则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规则
第二编民事主体论
第4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合伙
第六节 住所
第5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其他组织
第三编民事客体论
第6章 民事利益
第一节 民事利益概述
第二节 人身利益
第三节 财产利益
第7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物格——物的类型化
第三节 物格的具体内容
第四编民事内容论
第8章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
第三节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
第四节民事义务
第9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0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六节 间接代理
第11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
第三节 民事责任方式
第12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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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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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社会环境
(一)民法社会的客观存在
民法社会是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和运动的社会环境,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民法社会之中,运动于民法社会之中。如果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动,民法社会就是一个虚无的社会;同样,如果民法社会没有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动提供社会环境,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因此,民法社会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相互表现的辩证关系。
民法社会是客观存在的思想社会,自然社会的所有的人都在民法社会中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着,与其他的人构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不停地运动着,推动着民法社会的发展。
民法社会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形态,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按照自己的运动规律向前发展。民法揭示民法社会运动的基本规律,使其制定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更好地反映民法社会的运动规律,对民法社会的民事利益进行更为妥善的调整。因此,研究民法和制定民法典不过是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的反作用而已。
二)民法社会的范围
民法社会的基本范围是本国的范围。这种限制,是法域的限制。在法律的领域,总是要分为本国法和外国法。在适用法律上,对本国人适用本国法,对外国人如果需要适用本国法,要有具体的条件,因而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在最早的民法传统中,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只有对本国人才适用市民法,最早限定了民法社会的界限。因此,民法社会的严格概念,就是本国的民法世界,不能超出本国的范围构建民法社会。
在本国的范围内,民法社会也还有一定的法域限制。在一个国家之中,由于历史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民法社会。这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民法社会的界限,但是由于法律习惯和传统的不同,形成的民法规则不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小的民法社会。例如,我国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民事活动采用普通法的规则。我国澳门适用的是葡萄牙法,也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民法社会。我国台湾地区适用其本地法,也是一个民法社会。而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社会主义民法,是一个范围广大的民法社会。在这些不同的法域之中,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形成了不同的民法社会。因此,在法律适用中,我国的民法社会形成了不同的区际法律适用问题。
三)民法社会的基本特点
学习和研究民法,观察民法社会的立足点,要站在民法的立场上对社会进行观察,需要对自然社会的其他因素进行抽象,只剩下民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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