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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社会、国家与法的当代中国语境》共包括五大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国家与法及其互动关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思维进路,在解析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哲学和西方自由主义法哲学历史地位的基础上,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国家和法的一般原理。重点在于对含有“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和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以及作为国家回归社会桥梁的法相关诸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部分,社会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阐发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当代中国学界尤其法学界对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社会、国家、法的实质内涵之核心点,是人权及人权与主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其中涉及基本的对应范畴,包括:权利与权力、权力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第三部分,社会、国家、与法的价值分析。法的真善美是理解社会、国家与法的新视角。应当”按照美的规律建造法”,揭示与复现人的“类本质”。诠释”德治”的历史与理论。应当承认德治的重要性,但封建社会那种“德治”与今天所说德治本质不同,特别是”德治”不能替代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地位。严格审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程序是法治的表现与实现;坚持程序正义并以此达致实质正义的社会整体正义。要沿循”小政府、大社会”的路径来推进国家向社会的回归。第四部分,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与法。和谐社会是历代众人的、理想,但它必定是以人为本的。马克思的以人为本法哲学阐释:人性。自由、权利、个人人格地位的凸显。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贯穿依法治国的全部进程,它是法治的灵魂。除了形式的体系之外,应当进而研究法的实质结构即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包括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社会法四个部分。国家和法律秉承公平正义原则,强化民生视角下的社会法,解决弱势全体的利益需求,深化社会保障机制,引向社会的共同富裕。第五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长的理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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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世伦,1934年生,辽宁大连人,1948年参加东北民主青年联合会。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贡献津贴的专家,北京市优秀教师。1985-1988年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首任所长、研究员,兼任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日本山梨学院大学客座教授。专业方向: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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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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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理论法学的基础课题
第一章 社会、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社会、国家、法及其互动关系:从法哲学视角思考国家向社会的回归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
二、法在促进国家回归社会过程中的作用
三、附论
第二节 评社会、国家、法的国家主义观念
一、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二、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国家主义
三、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国家主义影响
第三节 评社会、国家、法的自由主义观念
一、17—18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
二、19世纪的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思想
三、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第四节 社会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研究进路
二、我国“市民社会”的几个问题探析
三、梅因“从身份到契约”公式引发的法学思考
第二章 社会、国家、法的实质内容: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
.第一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一、权利与权力的发生
二、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变迁
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与权力关系
四、结论
第二节 权利义务关系考察
一、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
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
三、简短的总结
第三节 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
一、人权与主权
二、人权与公民权
三、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
四、自由权与生存权、发展权
五、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
六、观念人权与制度人权
第四节 权利意识与法治
一、法治的核心是实现公民的权利
二、普遍的、高水平的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三、国家权力必须认真对待权利
四、提高全社会权利意识的基本途径
第五节 职权与职责
一、职权与职责的概念和功能
二、职权与职责产生的法理依据
三、职权与职责的关系:职权本位抑或职责本位
第三章 社会、国家、法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法的真善美
一、法之真
二、法之善
三、法之美
第二节 按照美的规律建造法:审美的法思维范式初探
一、传统的法学思维范式
二、法应当复现人的类本质
三、法的形式美和价值美
四、简短的结语
第三节 法律·秩序·美
一、秩序与法律
二、和谐、秩序与美
三、礼法之美
四、法律秩序之美申论
第四节 法治与德治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在中国和西方不同传统社会里的差异
二、“德治”的历史与理论诠释
第五节 法的合理性
一、法的合理性之内涵及其意义
二、法的必然、实然与应然
第六节 程序正义与司法
一、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公正司法必须突出程序正义
第七节 “小政府、大社会”与廉政建设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
二、“小政府、大社会”与权力腐败的社会控制
三、“小政府、大社会”是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四章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与法
第一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一、“空想主义和谐社会”思潮的启示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三、弘扬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二节 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考:马克思的理论阐释
一、以人性为本
二、以自由为本
三、以权利为本
四、以个体人格为本
第三节 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
二、法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三、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重构
第四节 以人为本的法体系研究
一、以人为本的法体系
二、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和社会法
第五节 法与社会利益分配
一、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弱势群体保护与政府责任
三、社会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民生问题为视角
第六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一、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机制
二、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机制
三、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由保障机制
四、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天人合一机制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长的18论解读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纲领:邓小平的法治理论
一、反对人治,主张法治
二、法治要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
三、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基础: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确定法治的目的性价值
二、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的实现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法治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法治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法治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名词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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